涉企收費違法行為處理辦法

《涉企收費違法行為處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涉企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涉企收費違法行為,保護企業和其他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12日,《涉企收費違法行為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企收費違法行為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3年12月12日,《涉企收費違法行為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2月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推動出台《涉企收費違法行為處理辦法》等規章。

內容全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對涉企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涉企收費違法行為,保護企業和其他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企收費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涉企收費定義】 本辦法所稱涉企收費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營者,利用行政權力、行政影響力、行業影響力等,向企業和其他經營主體提供服務或者銷售商品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基本原則】 涉企收費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五條【管轄】 涉企收費違法行為的處理,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六條【利用行政權力收費】 行政機關和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服務,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二)在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三)採取分解收費項目、增加收費頻次、延長收費時限、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不執行規定收費標準或減免政策;
(四)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事務或應直接履職的服務事項通過轉移、分解交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承擔,變無償為有償;
(五)擅自設立行政審批或者行政審批前置條件並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收費行為。
第七條【利用行政影響力收費】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經營者承擔行政機關委託事項或者為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服務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但未承擔的費用,轉嫁給經營主體;
(二)行政機關已承擔費用的,仍向經營主體收費;
(三)藉助委託服務事項,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接受有償服務;
(四)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國家已取消的收費事項並收費;
(五)利用電子政務平台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者藉助電子政務平台收取費用;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收費行為。
第八條【利用行業影響力收費】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不得利用行業影響力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開展或者變相開展職業資格認定並收費;
(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並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接受第三方機構有償服務,或者利用分支(代表)機構重複收費;
(四)強制贊助捐贈、訂購刊物等,或者借前述活動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五)只收費不服務,或者所收取的費用與提供的服務質價不符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收費行為。
第九條【特定領域收費】 在封閉區域、特定環節中缺乏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不得利用資金、技術、信息、市場準入、銷售渠道、原材料採購等方面的地位,以及交易相對方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接受不合理的準入或者交易條件,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強制銷售、捆綁搭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不執行政府定價、指導價和國務院政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採取轉嫁費用、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四)不按要求執行收費減免優惠政策,或者落實優惠政策不到位;
(五)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或者實施其他質價不符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收費行為。
第十條【移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涉企收費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對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程式規則】 涉企收費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式適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對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進行處理的,應當適用正當程式的原則,及時告知有關違法事實並聽取陳述申辯意見。對行政機關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利用行政權力收費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退還多收費用,拒不退還或者期限屆滿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利用行政影響力收費的法律責任】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退還多收費用,拒不退還或者期限屆滿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利用行業影響力收費的法律責任】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退還多收費用,拒不退還或者期限屆滿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特定領域收費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退還多收費用,拒不退還或者期限屆滿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轉嫁收費的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涉企收費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經營者將自身應當承擔的費用轉嫁給其他主體承擔的,可以製作行政建議書,責令轉嫁主體向收費主體支付應承擔的費用,收費主體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第十七條【從重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三)轉移與涉企收費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四)拒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退還多付費用的;
(五)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參照適用】 其他的國家機關的涉企收費違法行為,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十九條【自然人參照適用】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涉企收費違法行為,發現有對自然人或者其他經營主體違法收費的,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為鞏固涉企收費治理成效,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提升涉企收費治理效能,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特別是小微和民營企業生機活力,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涉企收費違法行為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
涉企收費直接關係經營主體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涉企收費治理工作。今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明確要求“延續、最佳化、完善並落實好減稅降費政策”“堅決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7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堅決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市場監管總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近年來會同有關部門下大力氣開展專項治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涉企收費領域廣、環節多、政策性強,一些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還沒有改革到位,亂收費問題依然突出。總局制定《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解決企業急難愁盼問題,切實幫助經營主體特別是小微和民營企業減輕負擔的重要舉措。
(二)制定《辦法》是對現行違規收費治理法規體系的有力補充。
目前治理亂收費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涉企收費相關規定分散在各地、各部門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中。法律紅線不清晰導致收費主體對違法違規行為認識不到位,部分亂收費行為屢查屢犯。隨著治理深入,一些收費主體鑽空子、搞變通,新的亂收費問題開始出現。目前對部分問題的處理,仍然沿用1993年中辦、國辦《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滿足不了當前形勢下治理涉企亂收費的要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對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金融機構等涉企收費的很多領域作出了要求,但由於缺乏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對“不合理收費”等行為缺少認定標準和處罰依據,導致相關要求難落實。總局制定《辦法》,明確違法違規行為邊界、處理方式,增加涉企收費監管制度供給,是對現行收費制度體系的有力補充。
(三)制定《辦法》是破解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難題的有效手段。
目前,對一些涉企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處理,往往陷入“定性難、處理難、整改難”的困境。例如,有些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的違規收費,執法人員在辦理過程中面臨的歷史遺留問題、體制機制等深層次問題多,問題難以定性,後續處理阻力大。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多有反映,希望出台涉企收費監管的相關法規。總局制定《辦法》,是回應地方執法需要,解決現實執法難題的有效手段。
二、起草思路
一是遵循上位法依據。在《價格法》《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框架下,充分梳理和提煉現行行之有效的政策檔案,將其中關於收費的規定和要求上升為規章制度,使其進一步系統化、制度化。進一步增強收費主體的合規意識,同時也使涉企收費監管執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尊重執法實踐。全面梳理執法經驗和成效。總結歷年涉企違規收費治理的成熟經驗、典型案例,結合我國經濟發展實際,歸納出利用行政權力、行政影響力、行業影響力、特定行業優勢地位等四方面典型性、突出性問題,明確涉企違法行為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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