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實施方案

201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函〔2014〕124號印發《四川省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實施方案》。該《方案》分主要任務、相關要求2部分。主要任務是:實行涉企收費及基金清單管理制度;規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及收費;規範行業協會涉企收費;堅決查處各種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全面深化涉企收費制度改革;切實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實施方案
  • 發文日期:2014年8月19日
  •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
  • 編號:川辦函〔2014〕124號
檔案通知,實施方案,一、主要任務,二、相關要求,

檔案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辦函〔2014〕12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19日

實施方案

四川省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和全國減輕企業負擔電視電話會議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主要任務

(一)實行涉企收費及基金清單管理制度。
1.嚴格涉企收費及基金審批管理許可權。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中央、省兩級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管理制度,禁止省級以下政府及其部門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嚴格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規定,禁止地方政府設立、減征、緩徵和免徵政府性基金;對實行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嚴格執行分級定價管理許可權。(牽頭單位:財政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完成時限:2014年12月底前。)
2.認真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梳理2013年以來取消、停徵、免徵或降低收費標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清理規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取消或合併部分收費項目,降低部分項目收費標準;收集各地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整合形成全省涉企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資料庫;督促各地、各部門將取消、停徵、免徵或降低收費標準的涉企收費項目及標準的措施落到實處。(牽頭單位: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完成時間:2014年10月底前。)
3.認真落實涉企收費公示制度。
嚴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四川省涉企收費和價格公示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8〕44號),列出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目錄清單,實行年度動態公示。(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完成時間:2014年10月底前。)
實行政府性基金清單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在四川省範圍內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接受社會和媒體監督。(牽頭單位:財政廳。完成時間:2014年10月底前。)
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要按照“醒目、固定、長期”的原則,製作公示牌、公示欄或公示牆等,向廣大民眾公示涉企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舉報電話等內容,並定期進行更新。(牽頭單位:省政務服務管理辦,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完成時間:2014年11月底前。)
4.進一步完善收費票據管理制度。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要求,強化財政票據監管工作,加大財政票據使用行為監督力度,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日常管理,嚴格執行“驗舊領新、以票管費、票款同行”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財政票據管理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檢查制度體系。(牽頭單位:財政廳。完成時間:2014年12月底前。)
(二)規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及收費。
1.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全面清理省直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前置審批條件,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牽頭單位:省政務服務管理辦,配合單位:省編辦、省法制辦。完成時間:2014年8月底前。)
2.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對保留的行政審批前置審批條件中涉及的前置服務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動態清理和監管機制。(牽頭單位:省政務服務管理辦,配合單位:省編辦、省法制辦。完成時間:2014年10月底前。)
3.公布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目錄。匯總包括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在內的所有前置審批條件,形成省級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目錄,報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牽頭單位:省政務服務管理辦,配合單位: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省法制辦。完成時間:2014年10月底前。)
4.規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依據公布的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目錄,按照政府定價管理許可權,對確需實施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定價的服務項目,重新制定價格,實施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財政廳、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完成時間:2014年12月底前。)
5.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相關事項。督促各級行政機關貫徹實施《四川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省政府令第278號),依法規範和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裁量權。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年檢、年審和註冊;依法需要年檢、年審和註冊的,不得將參加培訓、加入協會或者繳納費用等作為前置條件;依法需要開展評價、評審、鑑定等中介服務的,行政機關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牽頭單位:省法制辦。完成時間:2014年12月底前。)
(三)規範行業協會涉企收費。進一步清理規範行業協會涉企收費行為,對行業協會涉企收費進行專項清理,研究制訂相關規定,嚴禁行業協會強制收取費用等行為。(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民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省國資委等。完成時間:2014年12月底前。)
(四)堅決查處各種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
1.嚴厲查處擅自提高涉企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等亂收費行為;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參加培訓、加入社團、指定服務等行為。〔牽頭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減負辦),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完成時間:2014年12月底前。〕
2.配合國家開展企業負擔調查評價工作,完善舉報和反饋機制。〔牽頭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減負辦)。完成時間:2014年8月底前。〕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費制度改革。
1.建立支持企業的長效機制。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已出台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根據國辦發〔2014〕30號規定,有關免徵小型微型企業的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改為長期執行。(牽頭單位:財政廳。完成時間:2014年12月底前。)
2.研究完善保護企業權益的相關法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情況,適時對《四川省企業負擔監督管理條例》進行修訂。(牽頭單位:省法制辦,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完成時間:長期。)
(六)切實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1.匯總登載扶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檔案。組織省直有關部門梳理匯總國家和省2013年9月以來出台的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企業發展環境的政策措施,在省減輕企業負擔入口網站上匯總登載。(牽頭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省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間:2014年10月底前。)
2.組織開展減輕企業負擔宣傳周活動。按照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第三屆減輕企業負擔宣傳周活動,重點宣傳規範涉企收費相關政策和工作措施。〔牽頭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減負辦)。完成時間:2014年9月份。〕
3.組織開展省級企業負擔監督員培訓。抓好對省級企業負擔監督員的業務培訓,進一步發揮其監督、信息傳遞和政策宣傳等作用。〔牽頭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減負辦)。完成時間:2014年8月底前。〕

二、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涉企收費管理工作,深刻領會加強涉企收費管理對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結合自身實際,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及時制訂本地、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各市(州)實施方案於8月31日前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減負辦)。
(二)強化協調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省直有關部門要在相互協同做好省本級相關工作的同時,加強對本系統的指導力度,形成分級負責、分工協作、上下聯動的良好工作機制。
(三)強化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於年底前對各市(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適時對本地相關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並予以曝光。
(四)做好工作總結。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於11月5日前將本地、本部門工作開展的初步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減負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減負辦)按照要求匯總後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要將此項工作作為本年度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重要內容,於12月10日前將年度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總結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減負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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