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環境監測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環境監測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09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環境監測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環測〔2013〕281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 2013年09月25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直管縣(市)環保局: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以下簡稱“兩高”)。為做好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環境監測工作,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序銜接,現就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環境監測(含輻射)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屬地監測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規定開展工作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要積極適應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對環境監測工作的新要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配合公安和法務部門開展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監測工作。本地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能力不足時,要及時委託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相關監測。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由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監測。法務部門需要出具環境污染損害鑑定的,有能力的環境監測單位要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各地呈報的監測報告及初步審查意見進行程式、形式審查,出具認可意見。
二、環境監測數據認可工作程式
設區市及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監測數據套用於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時,由設區市或者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環境保護廳審查認可。省級環境監測機構直接報送省環境保護廳行政主管部門。
設區市及直管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研究初審意見時,應組織專家對縣級和本級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監測程式等進行審查,並出具專家審查意見。
省環境保護廳在監測數據認可時,需設區市及直管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如下檔案和材料:
(1)數據認可申請(應寫明案由);(2)環境監測報告;(3)設區市及直管縣初審意見;(4)專家意見。同時,應提供資質材料和技術性材料,包括:環境監測機構法人證明、環境監測報告授權簽字人證明、計量資質認定證書及其附表、監測機構質量手冊與程式檔案、相關監測(含採樣)分析與質量管理人員上崗證、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監測(含採樣及前處理)技術規範與標準、相關監測原始記錄(含標準溶液及試劑配製)、現場監督監察和監測的其他材料(文字報告,錄像、錄音和照片等)。
對案件複雜或有爭議的,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專家審議。
三、切實規範各類監督監測行為
“兩高”司法解釋對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強化司法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意義重大。但同時對各級環境監測及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須切實加強日常性、監督性監測工作,規範環境監測行為。
1、要按照環保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套用的通知》(環辦〔2011〕123號)要求,認真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環境執法中的現場監測工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要科學制訂監測方案,嚴格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與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監測工作,按照計量資質認定的監測項目出具監測數據報告。監測機構要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3、要加強環境監測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工作,做好儀器設備與材料的管理、現場監測點位的選定、現場監測、採樣、存儲、運輸、交接、保護、分樣、留存以及樣品實驗室前處理與監測分析、數據統計、監測報告編寫、原始記錄與監測報告存檔等各環節工作,使監測結果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確性。
附屬檔案:1.監測數據認可申請式樣
2.監測數據初步審查意見式樣
3.申請認可審查檔案材料清單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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