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工作職責,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湘政發〔2015〕6號)、《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株政辦發〔2015〕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和市直有關單位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一崗雙責”制度,即本規定適用單位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既要履行職務對應的崗位業務工作職責,又要履行規定的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和市直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相關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相關工作人員對職責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質量負全面責任,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環境保護相關職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指導思想,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決策、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體系及問責制度。
第二章 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職責
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環境保護工作;研究提出環境保護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分析環保形勢,研究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和市直有關單位落實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分解下達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考核指標,做好年度環境保護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職責
(一)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定的規範性檔案中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加強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依法辦理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複議案件。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職責
(一)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關係,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納入主體功能區劃內容。
(二)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辦理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核准、備案手續。
(三)負責指導、協調推廣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
(四)負責出台城鎮污水、生活垃圾、餐廚垃圾處理收費標準,貫徹落實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價格政策等。
(五)負責向國家、省、株洲市發改委申報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債券。
第九條 市經濟科技信息化局職責?
(一)負責工業企業淘汰浪費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工業企業循環經濟發展的綜合管理,落實國家循環經濟政策,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三)負責組織、協調工業企業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具體負責清潔生產自願性審核工作。
(四)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保障一定比例的項目經費用於支持環境保護研究,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五)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職責
(一)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核發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防範違法開工建設行為。
(二)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辦理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審查手續。
(三)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劃,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的防噪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負責城鎮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與運營的監督管理。
(五)協助監管落實城鎮生活污水減排目標和減排項目。
(六)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置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市區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八)負責本部門審批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九)負責推廣節能、綠色建築工作。
(十)負責自來水水廠的監督管理,保障出水水質安全。
第十一條 市教育局職責
(一)組織指導各類學校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科普教育和志願服務活動,培育學生的生態文明理念和環境保護意識。
(二)在突發環境事件和空氣重污染狀態下,可能危及師生安全時,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應急保護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十二條 市審計局職責
(一)加強對環境保護治理專項資金審計監督,開展專項資金審計,促進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二)把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使用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第十三條 市民政局職責
(一)依法加強環境保護社會團體登記管理。
(二)依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參與涉及環境公害事件的社會救助工作。
(三)負責突發環境事件需要轉移居民的臨時安置及居民的臨時生活救濟工作。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職責
(一)配合做好環境污染事件的維穩工作,依法查處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二)負責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案件。
(三)負責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審批。
(四)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通行證的核發,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監察局職責
(一)負責對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經開區產業發展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執紀監督問責。
(二)參與和監督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負責環境問題行政責任的追究,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司法局職責
(一)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普法的重要內容,推進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強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公正機構及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服務者、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事務的規範管理。開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規範管理和執業監督。加大因環境損害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職責
(一)依照國家規定,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保障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和環保科技支撐體系建設經費支出,加大城鄉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財政投入。
(二)擬訂和協調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和經濟政策,支持和推進環保產業、綠色採購和企業旨在改善環境的轉產、搬遷、關閉措施。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
(四)依法加強排污費徵收和使用的規範化管理,加強各部門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職責
(一)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辦理建設項目用地的供地手續。
(二)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辦理土地綜合性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審查手續、發放採礦許可證。
(三)依法查處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的礦山開採企業。
(四)負責礦山開採企業地質環境治理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關閉礦山生態恢復、礦井回填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職責
(一)負責船舶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二)負責監督指導地方海事部門對船舶殘油、含油廢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接收作業,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散裝液體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監督地方海事部門依法查處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為。
(四)負責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危險貨物污染環境。
(五)負責組織實施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交通運輸能力應急保障措施。
(六)負責公車輛、計程車輛清潔能源推廣工作。
第二十條 市農業局(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業節能減排以及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
(二)負責耕地質量保護、監測和修復治理工作。
(三)負責農業生物種源、野生農業植物資源的保護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工作。
(四)負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預防和減少農業生產資料形成的污染。
(五)指導和管理秸桿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推進農業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六)負責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監督管理,全面落實農村“四清三基二統一化”工作。
(七)組織實施農村沼氣推廣工作。
(八)參與農業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林業局職責
(一)負責森林資源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林業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的監督管理。
(三)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工作。
(四)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水利局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劃定水功能區劃,建立健全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嚴格依法審批從水體取水和向河湖排污的設定。
(二)組織開展地下水保護和水土流失的預防及治理。
(三)負責河道非法采砂、淘金整治工作,協助規範河道採砂場管理。
(四)負責水廠建設並向環保部門申報各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劃定,依規開展各農村自來水廠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監測。
第二十三條 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職責
(一)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二)配合環保部門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的環境管理,防治噪聲、振動污染。
(三)加強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的文學藝術宣傳,提高公眾環保意識。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職責
(一)加強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對自來水廠出廠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二)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及醫療廢物處置機構加強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處醫療衛生機構環境違法行為。
(三)指導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輻射設施設備管理,做好放射源的放射性突發環境事件醫療衛生應急工作;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救治和相關疾病預防工作。
(四)根據國家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協助做好與環境污染有關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第二十五條 市環境保護局職責
(一)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株洲市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起草本級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
(三)組織編制本級環境保護規劃、重點區域和流域污染防治方案、重點環保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污染物總量控制與減排、排污權交易等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五)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依法制定執法計畫,開展執法檢查,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對各類環境保護責任主體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六)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工作。制定環境監測規劃,規劃建設環境監測網路,按照國家相關規範,統一規劃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定,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七)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件、糾紛和投訴,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八)指導、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九)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環境監督管理。
(十)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依法公開環境信息,指導並監督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湘江保護與治理“一號重點工程”的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商務旅遊和糧食局職責
(一)堅持“環保優先”的原則,招商項目準入評審時實行環保部門一票否決權制度;推進流通領域和環節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二)負責報廢汽車、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工作和機動車燃油供應管理,推動油品升級和油氣回收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職責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防範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八條 市統計局職責
(一)將環境保護有關統計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並定期發布。
(二)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統計,依法查處弄虛作假行為。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及時提供數據,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領導幹部環境保護經濟責任審計和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
第二十九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辦理企業登記。
(二)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取締污染環境、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按照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依法及時吊銷已被政府取締關閉的違法排污企業營業執照。
(四)負責依法查處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
(五)督促企業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有關環境信息,充實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企業信息並依法進行監督。
(六)依法加強對進入集貿市場的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加工產品的監管。
(七)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在受理企業申請和審批過程中,依法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
(八)負責依法對環境監測設備、儀器、儀表等計量檢定,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行為的查處。
(九)負責依法監管機動車船燃油質量應達到減少污染的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各項技術要求。
(十)負責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環保產品的生產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等。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職責
(一)負責城區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負責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監督管理。
(三)參與查處城鄉結合部和淥江沿岸無序傾倒、堆存生活垃圾的行為。
(四)負責城市道路渣土及固體廢物處置場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處置、及時清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污染路面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監管隨地焚燒垃圾的行為。
(七)負責處理城市占道的露天燒烤攤點污染路面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畜牧獸醫水產局職責
(一)負責漁業資源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負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三)協助監督落實畜禽養殖減排目標和減排項目。
(四)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核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
(五)參與漁業水域污染事件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中心職責
(一)督促所監管企業強化環保責任,落實環保、污染治理的各項措施,將環保工作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嚴格獎懲。
(二)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自覺接受環境執法檢查,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和整改,加強環境應急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統籌、協調全市生態建設和環境治理。
(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市域內資源補償、生態補償、污染補償等辦法。
第三十四條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職責
(一)負責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依法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市區黃標車限行和黃標車、老舊車輛淘汰工作。
(四)負責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機動車限行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醴陵支行
(一)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審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時,應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加強授信管理,對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應嚴格控制貸款。
(三)監督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審查條件,嚴格審批、嚴格管理。
第三十六條 株洲海關駐醴陵辦事處職責
對入境固體廢物、越境轉移危險廢物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醴陵辦事處職責
在職責範圍內負責進口固體廢物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鐵塔公司、市移動公司、市電信公司、市聯通公司、市廣播電視台職責
依法監督管理移動通信基站、廣播電視發射塔等無線電(站)設施,協助環保主管部門做好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氣象局職責
(一)與市環保局共同進行空氣品質預測、預報會商,及時發布空氣重污染氣象預報信息。
(二)根據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具備條件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四十條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會產業發展局職責
(一)對本園區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總責。
(二)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園區所屬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
(三)協助、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落實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及時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協助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工作。
(五)協助市直有關部門關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逾期沒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污染企業,落實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單位實行限期治理。
第四十一條 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總責。
(二)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有關方案及措施。
(三)協助、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落實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及時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財政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加大環境保護投入。
(五)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協助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工作。
(六)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七)協助關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逾期沒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污染企業,落實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單位實行限期治理。
第三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二條 根據本規定,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長慶示範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下達年度環境保護目標管理任務,年末進行考核。
第四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管理指導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納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依據考核結果進行激勵和懲罰。未完成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或發生環境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員實行行政問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不合格、被實行環境保護區域限批、被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精神文明先進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及相關負責人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關單位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環境保護行政過錯追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成立醴陵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通知》(醴政辦函〔2014〕31號)附屬檔案《醴陵市環境保護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