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

《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4月21日召開的環境保護部第一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書名: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
  • 作者:環境保護部
  • 類別:規章制度
  • 出版時間:2008年4月21日
  • 裝幀:平裝
  • 章節:13章69條
環境保護部檔案,基本規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領導職責,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第四章 依法行政,第五章 政務公開,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第七章 廉政建設,第八章 工作安排及檢查,第九章 會議制度,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第十一章 其他基本工作制度,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第十三章 附則,

環境保護部檔案

環發〔2008〕19號
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4月21日召開的環境保護部第一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部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 (2008年4月21日環境保護部第一次部務會議通過)

基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環境保護部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環境保護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環境保護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和工作部署,認真履行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強化行政監督,加強廉政建設,不斷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機關。
第三條環境保護部是主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應突出職能轉變,強化巨觀調控、綜合協調、監督執法和公共服務職責,提高效能。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環境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開展環境質量監測評估,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等。
部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分工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全面履行環境保護職能,切實貫徹環境保護部各項工作部署,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條國家核安全局設在環境保護部。工作需要時,環境保護部對外可使用國家核安全局的名稱和印章。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熱愛環保事業,努力發揚“忠於職守、造福人民,科學嚴謹、求實創新,不畏艱難、無私奉獻,團結協作、眾志成城”的中國環保精神,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積極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貢獻力量;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依法行政,廉潔從政;堅持工作高標準,辦事高效率,服務高質量;堅持遵章守紀,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領導職責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全面工作,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協助部長工作。
第七條副部長、部黨組成員按照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受部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以代表環境保護部進行外事活動。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及時向部長報告,對帶有方針政策的問題應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向部長提出建議。
第八條部長出國、出差、脫產學習期間,由部長指定的副部長主持工作。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出國、出差、脫產學習期間,其分管工作由值班部長或部長指定的副部長、部黨組成員代為負責。
第九條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在環境保護部統一領導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全面工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協助主要負責同志開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按有關規定、程式及時向部領導請示、報告。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條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和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地方環保部門、專家和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必要的應經過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或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論證,做到未經調查研究不決策、未經專家論證不決策、未經集體討論不決策。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重大建設項目評審、重大投資項目和重要事項,必須經部務會議或部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提請環境保護部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方針政策,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依據應當充分,事先經專家評審論證;涉及部內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應事先主動溝通協調;涉及相關部委的,應事先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聽取地方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社會公示等形式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部及部內各部門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需要,適時提出法律法規草案建議,制定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環境保護標準並及時修訂或廢止,建立健全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相適應的環保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環境保護標準體系。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部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
環境保護部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部規定的職責和程式進行,由部法規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和審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中的解釋工作以及行政複議工作,由部法規主管部門組織辦理,環境保護標準執行中的解釋工作和地方政府報環境保護部備案的地方環境標準審查工作由部標準主管部門承辦。
環境保護部有關部門應當在環境保護部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環境保護標準實施後,適時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十七條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能,妥善處理各類環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
第十八條加強環境執法和重點環境案件的後督察,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政務公開

第十九條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信息發布和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條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和檔案,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一條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二條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根據要求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
第二十四條加強環保系統內部監督和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各項監督、稽查、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或不正當的環保行政行為,主動徵詢、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環境保護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自身工作。
第二十五條積極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行政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必須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堅持領導責任制,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部領導和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同志應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對於來上訪的民眾,部信訪主管部門視情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接待處理,承辦部門和單位不得推諉扯皮;各部門、各單位應重視新聞媒體和其他渠道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必須主動查處、整改。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應及時報送政務信息,完成政務信息約稿,為領導決策提供信息支持;鼓勵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活動,引導民間環保組織健康發展。

第七章 廉政建設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規範工作程式和工作方法,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必須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並說明情況;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追究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依法依紀查處。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及環境保護部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倡導艱苦奮鬥、勤儉節約,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強化內部審計,嚴格執行國家和環境保護部的財務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部領導及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同志必須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環境保護部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其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八章 工作安排及檢查

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部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制定年度法規、標準、規劃、會議、外事、培訓、宣傳、執法檢查等計畫,下發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應做好年度工作計畫安排,認真落實部年度工作重點和各項工作計畫,並在年中和年末形成執行情況報告,報辦公廳呈送部領導。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重大決策,及時跟蹤並向部領導及辦公廳反饋執行情況。
辦公廳應加強部內各部門、各單位和對外有關工作的協調,充分發揮樞紐作用,確保政令暢通;對部工作計畫及重要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適時通報情況,確保計畫落實。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環境保護部實行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部長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部務會議由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部長或委託副部長召集並主持。部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並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會議、檔案精神及黨和國家領導同志的指示;
(二)通報國內外形勢,分析環境形勢,部署環境保護部重要工作;
(三)審議環境保護部起草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
(四)討論決定環境保護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部長專題會議提請部務會議審議的事項及其他需部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部務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安排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
第三十六條部常務會議由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辦公廳主任組成,由部長或委託副部長召集並主持。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
部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會議、檔案精神及黨和國家領導同志的指示;
(二)審議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審議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總量控制計畫、全國及各省(區、市)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和年度(半年)減排進展情況,報國務院審批的部門規劃環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部門預算、環境保護重大投資安排及其執行情況;
(四)審議下列重要的行政許可事項:
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高耗能、重污染的鋼鐵、石化基地,跨流域調水及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重大敏感的水電開發建設項目環評及其他重要的建設項目環評(根據國務院審批或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
核設施和高中低放射性廢物處置場選址環評;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核准;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電器定點企業認定等;
(五)審議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環境保護部的重要普發性檔案、公告,以國務院名義召開的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經國務院批准召開的全國環境保護專業性會議、環境保護部召開的年度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方案及有關會議檔案,環境保護部舉辦的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出席的重大活動方案;
(六)審議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區域限批、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等重要事項,以環境保護部名義開展的評比、命名、達標、創建等活動方案和結果;
(七)討論決定環境保護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點城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示環境保護部的重要事項,與國務院相關部門間的重要工作協調事項;
(八)聽取重要工作進展、落實情況匯報;
(九)部長專題會議提請部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及其他需部常務會議討論的重要事項。
部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半個月召開一次。
第三十七條部長視情況召集並主持由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的部長專題會議。其他副部長級領導按照分工召集並主持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出席的部長專題會議。
部長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環境保護部工作中的具體業務事項。主要任務是,研究需提交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協調、處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具體事項。
部長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三十八條提請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各部門或單位在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檔案、提出建議,由分管部領導協調、審核,報部長審定後轉辦公廳列入待議議題,辦公廳根據待議議題情況,提出召開部務會議或部常務會議的建議,經部長同意後召開。議題由承辦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匯報。會議檔案由部長批印,至少於會議召開的前一天送達與會成員。會議組織、會議記錄、會議紀要起草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部長簽發。
第三十九條提請部長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在事先與相關部門或單位充分協調的基礎上提出,由分管部領導審定。會議組織、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起草工作由主持會議的部領導秘書負責,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部領導簽發。
第四十條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公開。需要對外報導的,按照部新聞報導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參加會議的同志應準時到會。部領導、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不能出席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及部長專題會議,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告知會議組織部門。與會人員會前應認真研究擬審議的問題,會上發言應簡明扼要,觀點明確。
第四十二條會議要求和決定的事項,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及時傳達,認真貫徹落實,辦公廳負責督促檢查並及時向部領導和有關部門反饋情況。
第四十三條環境保護部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全國環保工作。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的會議計畫於每年12月底前報國務院審批。
第四十四條環境保護部實行會議與重大活動審批制度。各部門擬召開的會議與重大活動和各單位擬舉辦的重大活動應於上一年度11月上旬前報辦公廳,經辦公廳綜合平衡後提交部常務會議審議,作為會議與重大活動審批的依據;全國性會議計畫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各類會議與重大活動,主辦部門應事先制定實施方案,按程式報批。全國性會議活動的方案按照程式經分管部領導審核,報部長同意後實施。其他會議活動的方案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定後實施。
未經批准,不得邀請環境保護部各部門、各單位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席會議。以各部門、各單位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邀請部領導出席,不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出席。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各類會議,必須從嚴控制,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時間、厲行節約。應充分利用視頻系統召開會議,節約資源、提高效率。辦公廳應當加強對會議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部領導在以環境保護部名義召開的全國性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發表的講話,以《環保內部情況通報》(以下簡稱《通報》)形式印發,在部門會議上的講話及部門領導在各種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以《通報》或檔案形式印發。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四十七條環境保護部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地方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部內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報送環境保護部的公文。除部領導直接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緊急或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部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八條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報送環境保護部的公文,由辦公廳按照機關各部門職責簽署批辦(閱)意見,重要公文報部領導閱批。
第四十九條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命令、決定及部門規章,報送黨中央、國務院、上級機關及有關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請示、報告,各部門、各單位副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的任免檔案,由部長簽發。
其他以環境保護部名義發文,由部領導按照分工簽發,根據需要報部長簽發。
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名義發文,由辦公廳主任或授權的其他辦公廳負責同志簽發;根據需要,可由分管部領導簽發或報部長簽發。
屬各單位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各單位自行發文的,不得要求環境保護部批轉或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轉發。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部公文實行分級審核負責制度。各部門在辦理公文過程中必須認真履行職責,起草檔案必須認真負責,司、處審核時應嚴格把關,努力提高公文質量。辦理公文應講求時效,有時限要求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沒有時限要求的,應儘快辦理。環境保護部實行公文質量通報制度。
公文辦理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主辦部門應事先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履行會簽程式。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明確提出會簽意見。如部門間有分歧意見,由擬稿部門與相關部門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意見和依據並提出辦理建議,請辦公廳協調,或上報分管部領導協調或裁定。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在內部公務活動中需書面請示、報告和商洽工作的,應使用簽報。凡報送部領導的簽報,須經辦公廳審核後及時呈送部領導(人事任免、考核、案件查處和重大特急事項除外)。
當簽報事項涉及機關其他部門職責時,簽報擬稿部門應事先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履行會簽程式,會簽部門應明確提出會簽意見。如部門間有分歧意見,擬稿部門應根據第五十條的會簽程式辦理。

第十一章 其他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條環境保護部實行部長月值班制度。
值班部長由副部長按排序輪流擔任,在值班月份原則上不離京外出。辦公廳年初提出本年度部長值班安排方案,報部長審定;因工作需要調換時,由辦公廳協調、請示其他副部長同意後報部長確定。
值班部長值班期間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其他部領導出國、出差期間或不在機關時分管工作中的急要事務;
(二)出席需要有部領導參加的會議、活動;
(三)負責接待來訪的中央國家機關部門負責同志和地方黨政負責同志;
(四)處理其他需要部領導辦理的專項事務。
第五十三條環境保護部實行請銷假制度(含休假)。
(一)部領導出國訪問報國務院批准。部長離京外出,按規定向國務院報告;其他部領導離京外出,由本人事前向部長報告,由辦公廳通報其他部領導。
(二)各部門、各單位正職離京(埠)外出,事前需書面請示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批准;出國訪問,需經部外事部門並分管部領導、分管外事的部領導審核,報部長批准。
(三)各部門副職離京(埠)外出,事前需書面請示本部門正職同意後報分管部領導批准;出國訪問,需經本部門正職、外事部門審核,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呈分管外事部領導批准。
(四)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同志不得同時離京(埠)外出,應至少保證一名負責同志在京(埠)處理日常事務。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同志外出經批准後,需報辦公廳總值班室備案。
第五十四條內外事活動安排。
(一)邀請部領導出席國內各類活動的通知、請柬、來函等,均由辦公廳統一安排,提出意見報批,其中涉外活動由外事部門統一安排。部領導參加有關港澳台僑活動,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
(二)部領導與外賓或重要內賓會見、會談時,陪同參加的有關部門應做好會談記錄,必要時有關部門應印發會談紀要;對會談中議定的事項,有關部門應認真落實。
(三)環境保護部設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由部宣教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部新聞活動由部宣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歸口管理。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或組織媒體新聞活動。
(四)機關各部門工作人員以職務身份或工作時間參加各類涉外活動應事先報外事部門核定。
第五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實行方便、務實、熱情、高效的接待制度,儘可能為地方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來部辦事創造條件。
(一)中央國家機關、各地方省部級領導來部商談工作,由部領導出面接待。接待活動除部領導直接安排的以外,由辦公廳統一安排。
(二)外部門司局級領導及地方地市級領導來部商談工作,一般由有關部門負責接待。如有要事需要與部領導商談的,由接待部門提出,報部領導同意後安排。
(三)其他人員來洽談工作,通過辦公廳聯繫的,由辦公廳轉有關部門接待;直接與有關部門聯繫的,由有關部門接待;涉及到幾個部門工作的,由辦公廳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接待。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來京,根據需求,在接送站、交通、住宿等方面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第五十六條對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重大決策及有關環保工作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涉及環保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重大事項,環境保護部必須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第五十七條部領導在國內考察工作,輕車簡從,深入基層。國內外出差、出訪不組織迎送;部領導出差、出訪由辦公廳和外事部門辦理有關事宜。
第五十八條部領導不為地方和部門的會議和活動題詞、發賀信(電)。特殊情況需要題詞、發賀信(電)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五十九條不以環境保護部或各部門名義贊助、主辦或協辦由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各類展覽會、招商引資洽談、地方節慶、論壇等活動,不進行同賀活動。確需環境保護部或有關部門主辦或參與舉辦的,須報部長批准。
第六十條環境保護部對外經濟活動(含國際合作項目)實行歸口管理。未按規定程式批准的,不得以部或部機關各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契約(協定)、開展招投標活動,不得要求地方環保部門提供經費支持或配套資金,不得要求地方環保部門採購某種產品或服務。
第六十一條各單位舉辦的會議和活動或經環境保護部批准同意由各單位主辦的會議和活動,主辦單位不得以環境保護部的名義對外聯繫和辦理有關事務。由環境保護部主辦、各單位承辦的會議和活動,承辦單位需以環境保護部名義對外聯繫和辦理有關事宜的,必須按照程式報環境保護部批准。以環境保護部名義舉辦的會議和活動,不得委託個人或中介機構承辦。承辦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批准的事項進行活動,不得擅自變更範圍,不得隨意拉贊助、搞創收。
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對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批辦的事項和部領導交辦的事項必須迅速、認真辦理並及時報告辦理情況,不得推諉、敷衍。
第六十三條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重大事項應按程式向環境保護部請示,重大事項包括:
(一)組織開展有黨和國家領導人參加的會議、活動;
(二)以環境保護部名義組織的活動;
(三)除本單位內部會議以外,參加人員超過200人以上的會議、活動;
(四)普發性通知要求地方環保部門或政府辦理的事項;
(五)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媒體新聞活動、開展大型環保宣傳活動、普發環保宣傳品;
(六)單位內部涉及環境保護部的重大安排;
(七)重大的突發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事項。
請示採取書面形式,涉及到有關部門業務事項的,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請示的書面答覆意見。
第六十四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要求參加環境保護部定期舉辦的各類政治或業務學習講座、報告會以及電子政務等培訓活動。
第六十五條環境保護部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嚴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嚴格遵守計算機和移動存儲介質使用的有關管理規定。
代表環境保護部或部機關部門發表講話、文章,提供重要信息,應經部領導或部門負責同志的授權或認可。個人不得發布涉及環境保護部工作的未定重大問題和事項,不得對外發表或採取與環境保護部決定相違背的言論或行動。
第六十六條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應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和協調意識。各部門、各單位之間應當加強溝通,相互配合,主動協調,不得推諉扯皮。
第六十七條環境保護部工作人員應文明禮貌,熱情大方,團結協作,遵規懂矩,嚴格按規定程式辦事,實行首問責任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部機關“六不準”的要求:不準在工作中相互推諉、扯皮;不準鋪張浪費;不準儀態不端、衣著不整、使用不文明語言;不準擅離工作崗位;不準在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準在工作日午餐飲酒。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規則適用於環境保護部及部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則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九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12月22日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作規則》(環辦[2006]1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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