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是珙縣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珙縣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 發布單位:珙縣政府
珙縣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格線化環境監管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川辦函〔2015〕178號)和《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四川省格線化環境監管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環境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以創新環境監管體制機制為切入點,以“整合管理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安全”為目標,以解決環境監管中存在的盲區死角為重點,形成“政府實施、環保部門統一協調、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實現環境監管工作的規範化、精細化、長效化,從源頭減少環境隱患,促進區域環境安全,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標任務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以鎮(鄉)政府為責任主體,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職能,在全縣17個鎮(鄉)、1個工業園區、264個行政村(社區)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推動環境監管關口前移,觸角向下延伸,實現對各自環境監管區域和內容的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管理,做到環境監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達到確保區域環境安全的目的。
三、格線體系
(一)格線劃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格線化環境監管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川辦函〔2015〕178號)和《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四川省格線化環境監管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要求,建立四級格線,在市建立的一級格線之下,縣(區)建立二級格線,鎮(鄉)建立三級格線,村(社區)建立四級格線,我縣由縣政府統一組織,建立縣、鎮(鄉)、村(社區)三級環境監管格線。
以縣行政區域建立二級格線,責任主體為縣政府,具有環境監管職能的縣級相關部門為責任單元,按所明確的職責承擔格線內的環境監管任務,縣長為格線長。
以鎮(鄉)行政區域建立三級格線,責任主體為鎮(鄉)政府,具有環境監管職能的縣級相關部門的下一級部門為責任單元,按所明確的職責承擔格線內的環境監管任務,各鎮(鄉)政府負責人為格線長。
以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行政區域為單元,建立四級格線,責任主體為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為格線長。
(二)格線內容。
1.實行“五定”。即: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做到格線邊界清晰、責任主體明確、目標任務具體,並進行公開公示。
2.建立責任制。各級格線(縣與鎮(鄉)、鎮(鄉)與村(社區))之間要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工作任務和獎懲措施。橫向之間(縣級部門)要加強協調,建立聯動機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3.構建環境監管信息系統。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由縣級組織建立格線化環境監管系統,並逐級聯網,逐步實現數字格線化監管。
(三)格線職責與分工。
1.二級格線。
責任主體為縣政府,主要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的重大方針政策,對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決議。負責向一級格線主體報告環境保護工作情況。負責指導三、四級格線的建立和運行,監督下一級格線責任主體各鎮(鄉)和本級格線內責任單元(縣級部門)履職情況,對其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評價,負責協調由多個部門才能完成的統一行動。責任單元(縣級部門)職責,負責向其他責任單元適時移交應由其負責的污染源信息及處理建議。負責向責任主體匯報有關環境保護的重大事項,並向其提出應由各個部門聯合進行執法的意見建議。負責全縣“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建立和運行;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工作職責;對嚴重違法排污的企業實施停、限產決定,並責成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落實到位。
本級格線責任單元(縣級部門、單位)職責:
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完成規劃環評編制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加快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嚴防各類環境污染事件發生。
縣環境保護局:按照年度工作計畫開展縣級格線日常環境監管工作,履行環保職責;協調轄區內各級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並定期進行檢查、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對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聯合監管,按規定開展污染源巡查和執法檢查,落實已進行排污申報的污染源監管責任,明確本級監管企業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實施污染源分類管理,完善現場執法責任制,落實重點污染源現場執法操作規範,對未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的企業,移交縣工商、國土、供電等相關部門查處。及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理我縣環境信訪投訴、環境污染糾紛和上級交辦案件等,按要求公開監管信息;對需多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的,及時上報本級網路責任主體組織實施。
縣發展改革局: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應對氣候變化、發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節能降耗工作,參與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制定落實差別電價、火電環保電價政策,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以及有利於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的價格政策;審批的重大項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縣經信科技局: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編制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推動企業達標排放;組織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污染治理。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的工業、裝備和產品,最佳化調整產業結構。全面清理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並採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淘汰;實施機動車燃油的油品升級,實行國IV標準;加快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確保油氣回收治理設施的穩定運行,減少油氣揮發污染物排放。
縣國土資源局:建立區域內自然資源產權和用途管理制度,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划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組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依法對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土地實施規劃和監管;防治礦山地質災害,負責國土開發和督促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依法取締非法礦山開採等行為;嚴把建設項目征、用地審批關,凡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征、用地手續。對向違法企業提供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要向有關部門移交移送,依法嚴懲。會同環保、農業等部門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作。
縣工商局:嚴把市場準入關。對涉及環保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規範註冊登記程式,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對有政策規定需要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並作為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審批的要嚴格審查相關批准檔案,對未取得相關前置行政許可審批的,一律不予註冊登記。負責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被政府部門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市場違法主體,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嚴格實行法定代表人任職年限三年內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
縣住建城管局:將環境保護納入區域內城鄉建設及城市發展空間布局規劃,保證規劃依法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在規劃編制評審及審批工作中,把環境保護列為城鄉規劃的重要內容,在制定城鄉規劃和舊城改造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區域環境質量,嚴格進行規劃環評,合理規劃布局。建設項目規劃上報或審批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環保部門審批意見的不予發放規劃意見書。對報批的建設項目負責出具是否符合規劃的證明。參與指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規劃、建設;研究垃圾科學處理新方法,減少污染;負責加強全縣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杜絕垃圾填埋場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監督管理城鄉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逐步建立城鄉垃圾一體化集中處理機制。對已建成的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進行監督管理;推進城鎮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擬訂綠色建築監管體系和標準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加強綠化、美化城市環境,綠化覆蓋率逐年提高。加強綠化保護及公園噪聲監管,負責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環境整治工作。負責區域內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中心城區揚塵(建築垃圾)管理;髒車進出監督管理;擬定全縣城市管理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統籌、指導、協調城市管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實施並指導城鄉環境整治工作;開展城市管理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宣傳教育工作,受理涉及城市管理的舉報投訴;負責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業管理,生活、餐飲、建築垃圾處理場及飛灰暫存和處理場規劃、建設、特許經營;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加強農村環境衛生專項治理工作;負責社會生活噪音污染,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焚燒雜物,不按規定排放生活水,向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規定傾倒、堆放、貯存、清運、處置生活垃圾,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隨意丟棄、傾倒畜禽飼養、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散遺固體廢物。
縣安全監管局(縣煤管辦):在審批新建具有環境安全隱患的項目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防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負責全縣非煤礦山和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監督管理;組織煤炭行業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實行技能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和破壞生態環境嚴重的煤炭生產企業;負責對礦山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排除環境安全隱患,推進尾礦庫的環境整治,督促礦山企業排除生產安全事故及環境隱患。負責責成有關礦山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用,落實環境保護措施。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環境噪聲污染案件,對涉嫌環境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危險廢物和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商業、家庭、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噪聲,以及移動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嚴把違法運輸車輛上路關;妥善處置因交通、火災、爆炸和泄露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配合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初檢、年檢,並配合環保部門開展抽檢工作,啟動極端天氣下黃標車禁行措施,完成黃標車淘汰任務;嚴格車輛報廢制度,對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按規定予以強制報廢;負責做好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信訪事件的維穩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拘留處罰;依法查處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配合環境保護部門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縣監察局:負責對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監察。負責對鎮(鄉)和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情況實行再監督,對各部門和人員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環境監管不到位、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等方面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嚴肅追究非法企業在占地、證照審批、供水供電等方面涉及違規行為的鎮(鄉)、村(社區)、有關單位及人員黨紀、政紀責任。會同環保部門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部署的重大環保工作進行督查。
縣政府法制辦:加強環境保護地方政府規章體系建設,依法辦理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案件。
縣委編辦:指導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職能配置和調整意見,並協助部門職權劃分;按照規定管理環境保護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提供機構編制服務。
縣財政局:負責編制本級政府年度環境保護預算,將重大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項目優先納入財政預算計畫,統籌安排環境保護資金;根據環境保護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組織研究和實施相關財政政策,將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作為有關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管理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生態保護及“三廢”綜合利用各項優惠政策;及時撥付國家、省、市環保專項資金並監督使用管理情況;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縣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參照環保部門的計畫統籌安排使用環保補助資金,支持企業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將格線運行年度各項費用、數字格線化建立、聘請社會監督員、環保信息員的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並逐年加大資金投入,保障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正常運行,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和水平。
縣交通運輸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交通專項規劃、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負責監督落實公路兩側聲障屏或其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設。負責危險廢物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廢物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對越境轉移危險廢物實施監督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會同相關部門處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指導公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對職責範圍內機動車船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負責公路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實施交通幹線污染治理,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環境污染防治和管理。負責國道、省道和一般公路兩側的秸稈、樹葉和垃圾的禁燒工作。加強公路等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防止廢水、廢氣和噪聲污染;加強道路運輸管理,杜絕揚塵污染。推進淘汰高污染排放和老舊車輛工作。
縣水務局: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與處理(包括收集管網、處理廠、污泥)、湖泊保護、水資源保護等水務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劃定水功能區劃,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嚴格依法審批江河湖庫排污口的設定,並制定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計畫用水與節約用水等制度;負責預防和治理河道采砂過程中的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組織開展地下水保護和水土流失防治的工作;負責全縣排水管理和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管理;負責村鎮飲用水安全保障,加強對農村飲用水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監督、檢查、考核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維護,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污泥處理單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監管;負責湖泊的保護、管理、監督,依法查處違法填占湖泊等違法行為,對環保部門認定的環境違法企業,在接到協助執行文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對違規供水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責任,對發現的違法企業和其他環境違法行為要及時進行移交移送。
縣農業局:加強農業生態環境建設、監測和管理;負責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加強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制訂農業、畜牧業專項規劃、農村能源結構調整及農業生態建設規劃,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參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進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指導農民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依法對農藥、化肥、農膜和動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及土壤環境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和監測;負責農作物秸桿及其他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指導和管理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廢舊農膜處理工作,大力推廣新型農機具使用,履行秸稈禁燒工作相應職責;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控制;組織實施畜禽、水產養殖業及其他農業節能減排項目及污染防治工作;減少畜禽養殖污,實現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和畜禽糞污綜合利用;依法處理在江河、湖泊、水庫違法圍欄圍網養殖等行為。
縣畜牧水產局:指導畜禽養殖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確保畜禽水產養殖糞便無害化處理達標率100%;督導現有畜禽水產養殖項目業主對周邊環境進行治理,消除環境污染。負責畜禽定點屠宰行業監督管理。
縣林業局:負責對全縣林業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及全縣造林綠化、森林資源保護、石漠化防治、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利用等工作。負責保護和恢復森林、沙化土地的典型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水源涵養區等生態脆弱區的生態環境。加強對林業資源的保護、管理,提高森林覆蓋率。縣質監局: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規的要求受理企業申請和審批;負責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減少因產品質量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負責環境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環境監測計量器具配置、周期檢定、使用情況的計量監督管理;加強對機動車檢驗機構的資質管理和機動車維修單位使用的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定期抽查車用燃料的質量,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參與因鍋爐等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調查處理。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依法取締小煉油等違法行為;對環保部門認定的環境違法企業,在接到協助執行文書後,依法對企業產品的標準、計量、質量進行查處。
縣衛生計生局:在審批新建醫療衛生機構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的項目,不予審批;加強醫療垃圾廢物管理;負責對全縣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儲存、處置過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管。監督全縣各醫院科學處理醫療廢物,統一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協助環保部門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對醫療廢水處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配合環境保護局將環境保護責任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考核獎懲的內容,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年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內容。
縣司法局:負責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推進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全民教育;依法加強本行政區域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服務者、司法鑑定人員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事務的規範管理;指導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領域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環境保護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回收過期失效藥品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打擊購買使用餐廚廢棄油脂等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在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審驗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相關資料。
縣審計局:加強對環境保護財政預算和支出情況的審計監督,監督有關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開展專項資金審計,促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把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使用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開展領導幹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產的離任審計,配合做好對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績效考評;逐步開展政府環境履責合規性審計、政府環境履責績效審計以及政府環境履責財務審計。
縣文廣局:要組織好環境保護方面的宣傳報導,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在審批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環保部門審批意見的,不予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縣氣象局:負責及時向社會發布環境氣象預報和預警,並根據天氣情況及時補充或修正;與環境保護部門會商,對大氣重污染天氣進行監測預警並及時發布信息,配合環境保護部門開展對重污染天氣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投資促進局: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中的產業引導,嚴格執行招商引資和投資中區域環境政策、條件和要求;負責對違反產業布局規劃和招商引資秩序的事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縣政府金融辦:協助人行分行營管部、銀監局加強對銀行的授信管理,嚴格依法依規管控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貸款;實施綠色信貸,支持企業污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依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環保部門通報情況,監督管理金融部門對企業貸款審批、發放,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予辦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時,應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對環保主體責任不落實的企業,一律不得發放貸款。
縣統計局:負責將環境保護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並定期公布;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及時提供數據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領導幹部環境保護經濟責任審計和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嚴厲查處統計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統計。
縣旅遊體育局:負責編制旅遊專項規劃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在旅遊發展規劃、景區建設及運行中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配合相關部門有效防止旅遊開發和經營中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
縣教育局:負責將環境保護教育作為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普及環境保護知識,加強環境保護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配合環境保護部門開展“環境友好型學校”和綠色學校的創建活動。
電力部門:全面清理違法建設、違法生產企業的供電情況,禁止對違法企業違規供電,對取締和關停的企業採取有效措施,使其徹底喪失生產能力並嚴禁反彈;負責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負責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對違規向違法企業供電的人員,要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責任;負責督促輸變電企業落實輸變電工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它相關部門:在政府領導下,結合實際,按照本部門職責,認真落實環境監管責任。
2.三級格線。
責任主體為鎮(鄉)政府,主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計畫和任務,發現、制止並上報轄區內環境保護方面違法信息,完成二級格線責任主體(縣政府)和責任單元(縣級部門)安排或應協助完成的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負責監督四級格線責任主體(村(社區)居委會)和本級格線內責任單元(具有環境監管職能的縣級相關部門的下一級部門)履職情況,並對其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評價。本級責任單元職責,主要是完成本級責任主體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並收集下一級格線報送的信息,形成具體意見上報上級。
職責: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負責轄區內“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對轄區內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坑塘溝渠污染、垃圾亂堆亂放等監管工作,監督轄區內企業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整治修復。
3.四級格線。
責任主體為村、社區居委會,主要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巡查,發現、制止並上報轄區內環境保護方面違法信息,完成上級格線責任主體交辦的任務。本級責任單元(村、社區居委會班子成員,鎮(鄉)包村幹部,環保監督員,環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片執法人員)職責:作為四級格線所負責轄區的第一責任人,第一時間接受本級責任主體信息,兩小時內梳理、匯總、上報上級,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或建議。
職責:宣傳環保法律、法規,維護民眾合法環境權益;對格線內污染源進行定期巡查,發現違法排污問題及時制止、上報;負責調節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減少環境信訪數量;負責轄區內秸稈禁燒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發現轄區內發生污染及出現新的污染源,要在兩小時內報告上級政府和環保部門;及時向政府和環保部門反映民眾對環境質量的需求,以及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格線監督。
1.法制監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的職能,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定期對環保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2.行政監督:發揮紀檢監察部門行政監督作用,保障三級格線體系正常運行,對失職瀆職的、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環境監管責任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3.輿論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廣大人民民眾的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公布格線化各級格線長、聯絡員、監督員聯繫方式,揭露、舉報和批評環境違法行為,增強公眾環境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格線運行。
1.巡查:格線責任主體和責任單元要對轄區內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並向上級格線進行報告,協助調查和解決環境違法行為。
2.查處:三級格線責任主體或相關部門接到巡查和監督人員的報告後,及時上報二級格線並進行調查,對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的,要按照要求進行處理。對不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的,及時進行移交移送,並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完成查處工作,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移交(移送)單位。對需多個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二級格線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3.反饋:對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結果要及時答覆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公開,同時將查處結果告知下級格線責任主體。
4.監督: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輿論和社會等監督體系,對環境監管工作情況進行及時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對失職瀆職的、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環境監管責任的相關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5.評價:各級格線每季度對本級格線運行情況進行自評,二、三級格線對下級格線進行評價,研究改進措施,評價結果逐級上報。
6.運行中具體工作:
(1)新審批企業:嚴格執行環保第一審批權,非經環保審批企業,一律不予供電、供水、供地。
(2)建成運行企業:(1)“三無”非法企業:指無任何證照企業。根據各級格線職責,摸清底數,分級上報,縣政府統一組織關停取締。(2)無環保審批企業: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函告移交相關部門吊銷證照後,參照“三無”企業處理。
(3)引發環境信訪企業(上級交辦或民眾來信來訪):各級格線反饋,環保部門接受案件,分派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查處情況回訪信訪人並向上級回復,同時告知下級格線責任主體。案件查處情況定期通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縣環境保護格線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屬檔案),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環境保護格線化管理工作。各鎮(鄉)、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成立相關工作領導小組,切實發揮各自職能職責,增強責任意識、大局意識,認真履行好職責,做好格線區域內環保工作。
(二)強化督查督辦。
縣環境保護格線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對格線內環保職責履行情況和格線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做到重要事項全程督辦,緊、急事項迅速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促進格線化管理工作穩步推進,有序落實。
(三)完善制度機制。
l.建立格線化管理制度。強化各鎮(鄉)政府、縣級各部門的責任落實,明確各級格線責任主體巡查、報告、查處的時限、標準等工作要求,制定獎懲措施,保障各級格線的高效運轉。
2.聯合執法制度。聯合執法行動領導小組由環保工作格線化管理領導小組擔任,負責對環保聯合執法行動實施統一協調調度,研究行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行動方案,督辦重點案件。主要內容包括:環境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會議、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的環境安全等開展聯合執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醫療廢物儲存加工企業等大型環保專項行動的聯合執法;突發或其他緊急環境安全事件的聯合執法。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檢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執法合力,整治突出環境問題,確保環境安全。
3.聯合審批把關制度。對全縣重點項目,要加強發改、規劃、土地、環保等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作用,聯合查看場地,召開聯審會議,共同研究審定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選址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環保等要求。通過信息共享、定期協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強化和提高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建立健全專家庫,發揮專家在審查中的技術把關作用。
4.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嚴格落實各鎮(鄉)政府、縣級各部門在環境監管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書面報告處理結果,以有效提高環境監管效能。
5.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時限每月末填報《珙縣環境保護工作格線化監管月報表》。
6.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編髮《珙縣環境保護工作格線化監管動態通報》,及時公布格線化體系建設情況,各級格線的職責和責任人員,各級格線工作推進情況,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境信訪查處和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
(四)提升環境監管能力。
1.強化保障能力。將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延伸環境監管觸角,在各鎮(鄉)建立專職環保機構,落實人員編制、經費。進一步加強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充實執法力量,最佳化人員結構,增加執法投入,提升執法能力。
2.推動“智慧環保”建設。逐步建立“數字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加快建立格線化環境監管信息系統,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形成要素齊全、數據完備、信息共享的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信息資料庫。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全部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並推進視頻監控,有效提升環境監管效能。
3.加強崗位培訓。定期對格線責任人員和環境信息員進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五)嚴格考核問責。
要積極推進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嚴格落實各鎮(鄉)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強化相關部門的環境監管責任。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將此項工作納入環保目標考核,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區域限批等措施。鎮(鄉)政府及縣級相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行為,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對涉嫌犯罪的,將依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