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環境保護局

珙縣環境保護局

珙縣環境保護局是珙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珙縣環境保護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珙縣環境保護局
  • 所屬地區:珙縣
  • 所屬部門:珙縣政府
機構介紹,職責調整,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機構介紹

根據《中共珙縣縣委珙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珙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珙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珙委發〔2010〕20號),設立珙縣環境保護局(簡稱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四)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五)加強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相關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縣及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縣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控制指標和實施方案,監督檢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縣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縣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縣政府、市環境保護局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縣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縣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規劃和生態縣建設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和反生化、反核及輻射恐怖攻擊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射線裝置安全和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監測制度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推廣套用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珙縣環境保護局下設3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基本建設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環保系統目標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組織協調重大環境保護專題調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負責局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環保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幹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承辦局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編制環保能力建設項目、生態建設項目及環保治理項目計畫和年度支出計畫;承辦生態建設資金、環保治理資金、排污費的計畫安排並監督管理;綜合管理各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綜合管理環保系統的計畫、財務、統計、審計、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工作。
2.建管法宣股
宣傳、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承辦編制環保人才培訓規劃;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培訓和負責職工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諮詢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考核管理工作,承辦縣下達目標責任制的分解、落實和考核匯總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訂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審查本縣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擬定並監督執行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度;組織對縣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措施,按有關規定承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的審批工作,負責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並對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查和實施監督,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各鄉鎮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立項評審、監督實施和竣工驗收;負責宣傳貫徹有關生態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交通、採礦業等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3.生態污控股(生態辦、減排辦)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負責本縣環境功能區達標管理、污染物集中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縣域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監督實施國家、省、市、縣工業污染防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政策和技術標準,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制定全縣生態保護和生態經濟示範區中、長期發展規劃、計畫和措施;組織擬定自然生態保護地方性政策、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開展生態資源調查;負責全縣及重點流域、區域的生態環境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生態破壞案件、監督和組織管理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生態保護,實施技術考核;指導監督生態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全縣自然生態小區、環境優美鄉鎮自然生態功能保護區等,生態經濟示範區建設的指導推廣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承擔生態縣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落實國家和省、市、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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