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國土資源局

位於珙縣巡場鎮民生路80號,內部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監察股,規劃、土地利用與耕地保護股,地籍地政股,礦產資源管理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珙縣國土資源局
  • 辦公地址:珙縣巡場鎮民生路80號
  • 內設機構:5個
  • 地址:珙縣
內部機構,辦公地址,工作職責,

內部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珙縣國土資源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查處與國土資源系統人員有關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負責局機關財務、經費預決算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擬定系統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對系統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使用和國家及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各項經費的安排使用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監督;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管理、監督;協助財稅部門對有關土地、礦產稅費的徵收管理;指導系統財務、會計工作並實施監督;負責系統財務預決算報表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監察股
負責政策調研及普法宣傳教育,組織協調、草擬、審查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套用中的有關請示答覆、轉報的草擬工作;負責開展經常性的土地、礦產的國情、國策等國土資源宣傳工作;組織“全國土地日”和“國土宣傳月”的宣傳活動,協助辦公室搞好國土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終止及礦產權轉讓、地質災害防治等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負責信訪工作、信訪統計工作和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國土資源管理的行政訴訟。
(三)規劃、土地利用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承辦編制、審核、報批、管理、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基本農田保護規劃以及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監督、預審的組織、審查、報批和業務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農地保護、補充耕地及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和開發耕地並組織監督檢查;指導和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的編制、審查、報批、實施和驗收工作,負責土地後備資源管理;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的徵用、占用、劃撥的統一管理,承辦縣級以上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事宜;組織實施農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宣傳征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作價入股、轉讓、抵押、交易,依法對全縣土地資產管理實施指導、監督;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國有土地臨時用地審批等工作,指導建立、規範、管理全縣土地市場;指導、監督和協調各部門的建設用地,編制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和年度計畫;實施法律、法規規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和閒置土地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金的確認等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土地資產、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和“四荒”拍賣工作。
(四)地籍地政股
負責統一管理城鄉地籍、地政、地產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的調查、定級、登記、發證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制訂土地定級、評估標準,進行地價評估和土地權屬確認,實施地價管理;組織制訂和實施全縣地籍工作計畫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負責土地可能性管理,調解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縣土地清產核資工作和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變更工作;負責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編制、土地分等定級與監測和對地價評估結果進行圖案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確認,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的利用、流轉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論證、服務、驗收等工作。
(五)礦產資源管理股
主管全縣礦產資源,依法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匯總管理工作,實施地勘項目管理,按照法定許可權依法進行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處採礦爭議和糾紛,依法對全縣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實施監督;依法辦理採礦權授予、延續、變更、註銷管理和業務統計工作;負責礦產品運銷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依法對開辦礦山企業進行年檢;歸口管理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組織地熱、礦泉水鑑定,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的管理和礦產準運證的辦理。

辦公地址

珙縣巡場鎮民生路80號

工作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三)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控作用。
(四)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質環境保護、測繪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土資源廳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承擔縣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方案的編制、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基準地價的編制與更新工作,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負責全縣政府儲備土地的監督管理。承擔縣轄區內土地收購儲備和開發整理的責任。
(九)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國家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情況。負責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調研和有關規定的起草。負責對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和儲量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按照法定許可權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的設定審查、上報、審批、登記、頒證,承辦並組織調處礦產權屬糾紛,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制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認定或審查上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監管本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房產測繪、礦山測量、重大工程項目測繪、測繪市場、地圖市場和測繪成果,負責監管和保護本行政區域的測量標誌,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負責機關財務、統計、資產管理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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