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檔案。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檔案。發布信息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檔案,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通過時間 2013年6月8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的解釋。經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1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7月21日發布,自2006年7月28日起...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第六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
針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鑑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司法解釋《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從嚴懲治和防範環境污染。根據《解釋》,致使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即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將被以...
相關連結三 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解讀《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補充規定(2019年4月24日)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就《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答記者問 相關連結一 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
鑒於此,本《解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具備相關資格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或者監測報告。
會議要求,各部門要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以下稱《環境解釋》)的規定,堅持最嚴格的環保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懲治力度。1.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 會議針對一些...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二、天津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 (一)地方法規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關於嚴重污染的標準,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但何為“可能造成嚴重污染”,《辦法》立足實際,從嚴設定,列舉了“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6項情形:(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案件所涉及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培養方向 我國目前環境污染情況比較嚴重,大量的環境污染損害案例亟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6.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左勇、徐鶴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30日發布)關鍵字 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急處置措施/必要合理範圍/公私財產損失/生態環境損害 裁判要點 對於必要、合理、適度的環境污染處置費用,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屬於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的公私財產損失及...
《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的檔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8次會議、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檔案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1條)2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0條)23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條)23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修訂實施以來,對加強我國危險廢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支撐作用,但隨著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深入,及“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2008年版《名錄》已不能滿足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訂完善。本次修訂將危險廢物調整為46大類別479種(其中362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第二十四條 燃煤發電企業擅自拆除、閒置或者無故停運環保設施及CEMS,未按國家環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根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環境...
例如,刑法第338條原本將“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作為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條件,但是,於2011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上述條件,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標準。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7月21日《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條件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為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不足 2003年7月18日,農業部、公安部等九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清查收繳毒鼠強等違禁劇毒殺鼠劑的通告》。為配合專項治理行動的開展,200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污染環境犯罪。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懲治力度,各級法院審結相關案件4.2萬件,努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權和“舌尖上的安全”。制定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依法從嚴懲治污染環境犯罪,審結相關案件8.8萬件。嚴懲電信網路犯罪。會同有關部門出台辦理網路犯罪案件的意見,依法懲治網上造謠...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0.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屬於非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規定,致死1 人以上應定罪。這要求參與取土坑管理的部門要各司其職,突出安全監管,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2.2 取土坑管理的責任劃分 取土坑一旦交付施工單位開始使用,那么對取土坑的安全監管工作隨即啟動,管理責任也隨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18日)聯合國全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