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毒品犯罪
- 外文名:Drug crimes
- 含義:涉及毒品的犯罪
- 性質:犯罪
構成,特點,死刑標準,管轄問題,毒品鑑定,危害,國際禁毒公約,司法解釋,犯罪案例,案例一,案例二,
構成
根據刑法的規定,毒品犯罪包括以下: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四、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五、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六、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七、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八、留容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 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特點
1、犯罪的國際化性質,蔓延於我國大陸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現直至90年代術,始終帶有較為鮮明的國際化物質。(1)絕大部分毒品來自於境外毒源地,我國所出現的毒品,尤其是精製海洛因,絕大部分是境外跨國入境,並多來自於境外的毒源地。據調查,1998年偵破海洛因的特人販毒案119起,這119起特大案件就繳獲海洛因4765.555公斤。其中1197起大案中繳獲的4392.84公斤海洛因來自雲南臨滄、德宏境外,在內地查獲的24起,有10起直接來自緬甸,l4起是從雲南轉運過來。來自“金新月”的毒品,也從新疆進入我國。此外,來自俄羅斯及中亞地區的毒品,也在向我境內滲透。近年來,我國東北境外的某鄰國,也開始大規模地種植、製造毒品,成為對我國構成直接威脅的新毒源。(2)境外毒品犯罪集團將我國作為毒品中轉地,境外毒品集團和不法分子將我國作為“金三角"毒品銷往歐美等國的中轉地之一,短短數年問,毒品在我國境內的泛濫,客觀上已成為全球毒品犯罪一體化的一個組成部分。(3)過境販毒引發吸毒蔓延,使我國成為毒品消費地,在境外毒品犯罪集網從我國過境販毒的間接作用下,我因的吸毒區域從西南邊境地區不斷向全國各地蔓延、發展,當前90%以上的縣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吸毒現象:而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口已迅速增至54萬,以致使我國成為一個毒品的消費地。(4)國內的製毒原料和配劑流出境外,1992年至1997年,我國查獲的企圖走私出境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其總量已經達到874.8噸。1998年又查獲各類製毒化學品344.5噸。至於未被查獲己被走私出境的,其數量則難以估計。這不僅為境外毒品犯罪集團提供了毒品生產必需的原料、配劑,刺激了境外毒品的增長,同時還極大地損壞了我國的國際聲譽。
2、共同犯罪突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涉毒犯罪,是我國出現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司法實踐表明,單個人實施毒品犯罪(如小量的零包販賣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雖然並不少見,但從總體上看,其所占比例較小,而更多的則是共同實施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販運一般距離較遠,將毒品轉化為“商品”的環節較多,因而承擔風險太大。如果沒有他人協助,僅靠一人很難進行。從我國的共同涉毒犯罪來看,有幾種不同的形式。(1)有組織犯罪,在製販毒品案件中,有組織犯罪居多。過境販毒的主體,基本上是境外黑社會販毒集團,他們多以過境販毒為目標滲入我國境內。從所破獲的販毒案件來看,涉及大批量精製海洛因案件,一般都直接或間接與國際販毒集團有關。1996年6月,雲南警方抓獲了潛入我國境內的緬甸毒梟李仕森,該人系緬甸北部某武裝勢力後勤供應處副處長,長期大量販運製毒物品,有“藥水大王”之稱。經查,李仕森從1991年以來,從我國境內先後走私製毒物品22.6噸,麻黃素43噸。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澳門包括台灣地區黑社會成員入境販毒的現象格外突出。早在1988年,上海警方所破獲的“3.9”販毒大案,就發現其背後的黑手是香港黑社會組織“大圈”。1992年8月,上海警方在打擊台灣“四海灣”、“螢橋幫”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也發現黑社會成員持有海洛因和“冰”毒;震驚的“960”販毒大案,其主犯就是香港黑社會成員,他們控制了香港海洛因市場60—70%的貨源,與國內販毒分子勾結進行猖狂的走私犯罪活動。從某種意義上說,國際販毒集團滲透境內,實際上是境內外毒品犯罪“接軌”的一個重要標誌。(2)專門從事走私販毒的犯罪集團,境內的一些不法分子,儘管還沒有形成規模龐大的犯罪組織,但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相互勾結,長期經營,組成了專門從事走私、販運毒品的犯罪集團。毒品犯罪集團人數較多,少則三四人,多則十幾人、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其成員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進行策劃和指揮;其組織較為嚴密,分工明確。各成員之間既互相配合,相互銜接,又相互監督,相互牽制。一旦有人退出不乾或泄露了內部秘密,往往遭到殘酷的報復,不僅傷害其本人,還會累及其家人,發現有成員已暴露,則迅速採取果斷措施掐斷偵查線索。出於犯罪集團所具有的特點,使其完成犯罪的有效性和逃避打擊的可能性,大大高於以其他形式結合的共同犯罪,因而是最危險的共同犯罪形式;也是禁毒鬥爭打擊的重點。(3)相對鬆散的犯罪團伙,大量的小批量販運和零包販毒,都是各式各樣的犯罪團伙進行的。以團伙的形式從事毒品犯罪,雖然不具有犯罪集團的組織性、嚴密性和穩定性等特點。但其糾合性很強。(4)家族成員搭夥販毒,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眾多成員共同參與販毒活動,很難把其歸類為“犯罪集團”,也不好定性為“犯罪團伙”,但它是我國當前毒品犯罪的一種普遍存在的新形式。即:毒品犯罪呈現“家族化”的特點。有的是夫妻結伴,有的是父子同行,有的則是兄弟姐妹聯手,遠親近戚助陣,甚至全家老少共同“上前線”,“前赴後繼”者屢有所聞。與這種“家族化”類似的另外一種特殊形式,是犯罪成員地域化。即參於者往往來自同一地域,農村地區尤為突出,鄰里鄉親三五成群外出販毒的,最為常見,一般都是同一鄉村的農民。很顯然,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緣關係和鄉情鄰里關係往往成為相互連結的重要紐帶。
3、犯罪手段現代化,在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的如今,毒品犯罪分予雖然沒有完全捨棄傳統的犯罪伎倆,但在更多情形下,利用各種現代化手段,以隱蔽、快速、安全地實施毒品犯罪活動,已成為主要趨勢。他們利用汽車、火車、輪船、快艇、飛機等現代化交通運輸工具,通過陸路、海路和空中航線,全方位、立體化地進行走私、販運毒品。1996年長航重慶港警方在開展的“嚴打’’鬥爭中,共破獲涉毒案件150起。1996年廣東、雲南警方所破獲的“9601”特大販毒案,共繳獲販毒汽車16輛,快艇1艘。在販毒活動利用行動電話、傳呼機、傳真機等高科技手段進行通訊聯絡也是毒販的重要於段之一。據報導,1995年6月,廣東省破獲了一起境內外組織相互勾結,由境外販毒集團策劃、組織、操縱、遙控的販毒大案。犯罪分子動用了各類汽車、行動電話、BB機等現代運輸、通訊工具,組成犯罪網路,罪犯在數千里外長途遙控指揮。此外,在毒品販運中,犯罪分子雖然不乏以“空心藏毒”、“混雜藏毒”、以人體肛門、陰道藏毒的傳統手法攜毒、減毒,但在不少場合還採用了涉及現代化工、物理、醫學、電子等高科技於段,有的將毒品植入攜毒者體內,或叫其吞入體內,過關後再用手術取出:有的將毒品溶解於飲料、食品中,或摻雜於其他材料中製成浴衙、碗碟以及橡膠、塑膠製品有的通過特殊方法將毒品與油畫顏料混合,製成油畫入境後再提煉還原,等等。
死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十二省、自治區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
關於判處死刑案件的數量標準問題
由於這個規定量刑幅度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無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對達到《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毒品數量標準的嚴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時候,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特別是對於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據毒品數量的多少,又要考慮犯罪的情節。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雖然剛好達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屬累犯、慣犯或者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判處死刑;有的雖然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屬偶犯、從犯、或者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犯罪案件情況複雜,各地的情況不同,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不可能絕對一致。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決定》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與毒品犯罪作鬥爭的形勢的需要,提出一個供本地區內部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管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
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於採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有利於保障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於已進入審判程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毒品鑑定
在現有條件下,對於擬判死刑的案件,應該對所查獲的毒品進行定性定量鑑定。對於作其他處罰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獲的毒品形狀、顏色明顯不同於原認定的毒品種類的一般特徵,或者有爭議的,也應當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以後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鑑定結論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鑑定一樣,成為確定犯罪事實的一項必不可少的證據內容。有關毒品鑑定的一些具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作出規定。
危害
一、吸毒誘發種種犯罪
吸毒和犯罪是一對孿生兄弟。吸毒必然引起犯罪的大幅增加。這是毒品犯罪的必然結果。自80年代初期以來,隨著販毒、吸毒等現象在我國蔓延開來,在各類刑事案件中,由毒品誘發或與毒品相關的犯罪已占相當比例,並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尤其是在雲南和廣東等毒品危害深重的省區,毒品誘發的犯罪已占各類犯罪的40%以上。
根據各地公安機關有關毒品犯罪的材料反映,由毒品誘發的犯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吸毒誘發盜竊、搶劫、詐欺、貪污等侵財型犯罪,這是由於吸毒者在經濟上日益拮据甚至破產造成的。吸食毒品耗費巨額錢財,在吸食初期吸毒者和可以用本人的收入和家庭的積蓄充作毒資:當家財耗費殆盡後,他們便四處借貸:當無法從家人和親友處索取、借貸或騙取後,則不得不把手伸向社會,進行盜竊、搶劫、詐欺等勾當,這是許多吸毒者走過的不歸之路。
在因吸毒而引發的盜竊案件,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值得注意,即:罪犯將盜竊對象直接指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我國內地,由於毒品價格昂貴,且司法機關加大了對販毒的打擊力度,致使海洛因等常見的毒品難以獲取,加之部分醫院的藥房和藥庫疏於防範,這就是醫院所存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成了盜竊的新目標。在上述各類案件中,還存在一種十分惡劣的現象,即毒販利用毒品控制吸毒青少年,脅迫他們四處作案。
吸毒還促使販毒犯罪蔓延開來。近年來,在我國毒販運活動十分猖獗,有以下兒種情況值得注意:大批吸毒者以販養吸,加入到販毒者的行列。在我國大部分地區,由於毒品價格昂貴,絕大多數吸食者即使傾家蕩產,也不可能獲得所需的毒品。於是他們中一部分人就靠販毒來獲毒資:隨著毒癮的加深,為了滿足自己更強烈的毒癮需要,他們不得不進行更頻繁的販毒活動。
零星販毒者故意誘騙人們吸毒,進一步擴大毒品銷售市場。零星販毒者為了打開毒品的銷售渠道,往往採取初吸免費、賒欠毒資勞動抵付、聚賭供毒等更多方式將更多的人,尤其是將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拉下吸毒的深淵。
販毒出現團伙化、武裝化、國際化的傾向。所謂“團伙化"是指以刑事慣犯為首,將吸販毒人員組織起來,結夥進行販毒活動。在這類團伙中存在小群體意識和獨特的生活方式,其作案手段放肆而又殘忍,久而久之,這類團伙很可能演化成黑社會組織。販毒的另一個趨勢是武裝化。毒販子為了不被公安機關捕獲採取武裝押運的方式,隨時準備與緝毒人員進行暴力對抗。根據有關材料反映,境外毒梟還為販毒“馬仔"配備槍枝。一般購買兩次海洛因可以配手槍一支或手榴彈一枚,由此形成“槍毒同源,槍毒同流”。
在販毒活動中,許多重大案件都帶有國際化色彩。所謂“國際化”是指由國際販毒集團操縱或者由境內外毒販勾結,精心策劃,嚴密組織的大規模走私販毒活動。吸毒往往引起殺人、傷害等惡性案件。毒品作為一種活性物質,被人體吸收後就會損害神經組織,破壞正常的神經活動。在這種狀態下,吸食者往往有一種受迫害的妄想,極易產生暴力攻擊的欲望。
二、吸毒破壞社會風氣,污染社會環境
吸毒往往導致吸食者心理變態,人格扭曲,失去自尊,道德淪喪,嚴重污染社會環境,破壞精神文明建設。這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說到吸毒有傷風化,最突出的還是吸毒婦女賣淫。女性吸毒者在家財耗盡,舉債無門的情形下,獲得毒品的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出賣肉體,不惜喪失人格和尊嚴。尤其是歌舞廳的“三陪小姐”染上毒癮以後,多以賣淫獲取毒資。這是毒品違法犯罪的又一帶規律性的現象。根據廣東省公安機關統計,在廣東省的女性吸毒者中,80%以上賣淫。根據昆明有關機關調查,在昆明的賣淫婦女中,有80%是吸毒者。據云南玉溪市調查,該市的女性吸毒者中,90%有賣淫行為。
三、吸毒促使愛滋病等惡疾廣為傳播
毒品被稱之為“現代瘟疫”,而愛滋病則被稱之為“超級癌腫”。這兩種邪惡的事物結合在一起,必將給人類帶來可怕的災難。客觀事實恰好反映了這種後果。隨著毒品的泛濫,吸毒人數的擴大,引發了愛滋病廣為流傳。據統計,在全世界的愛滋病患者和愛滋病病毒攜帶者中,有22%的吸毒。據美國公共衛生局統計,全美已有200萬人感染愛滋病病毒,其中大部分是吸毒所致。截至1998年9月底,我國已發現11170個愛滋病病毒攜帶者,但專家估計實際存在的愛滋病病毒攜帶者可能已達30萬人,其中絕大多數都是通過共用注射器吸毒感染的。為何吸毒會感染愛滋病毒?其中道理不難理解。愛滋病病毒感染主要是通過三種渠道:一是遺傳,二是輸用血液製品,三是性交。而吸毒恰恰與後兩種活動有關。過去人們吸毒是採用抽吸的方式,大多採用靜脈注射。吸毒者在毒癮發作時往往來不及也沒有條件使用消過毒的注射器,一根針管在吸毒者之間傳來遞去,在這種情形下滯留在針管上的病毒就與毒品一起,進入人體而被吸食者感染。德國《明星》畫刊曾報導,有一個愛滋病患者,把自己用過的注射器借給他人,將愛滋病病毒傳染給了100多人。另一方面,由於女性吸毒者大多靠賣淫來獲取毒資,這就使得一部分身體健康的人通過性行為而感染上愛滋病病毒。據醫學研究分析,在愛滋病患者的精液中,愛滋病病毒密度高過每毫升1千萬至1億個左右。與身帶如此高密度病毒之人性交,只要一次便會感染上愛滋病病毒。吸毒除了傳播愛滋病外,還傳播性病、皮膚病、肝炎等惡性疾病。廣州市曾對一個戒毒班進行調查,發現半數以上吸毒者患有肝炎,1/3以上患有性病。婦女吸毒還會造成一個可怕的後果,即貽害後代。懷孕婦女吸毒往往導致新生兒畸形、低能。這種新生兒,西方媒體稱之為“海洛因嬰兒”、“古柯鹼嬰兒”。
國際禁毒公約
自從毒品犯罪成為一個國際性問題以來,反毒鬥爭的國際性合作就顯得日益重要,關於禁毒的國際公約應運而生。 1912 年 1 月 23 日,在海牙召開的國際會議上,通過了第一個關於禁止鴉片的公約《國際鴉片公約》。迄今繼續有效的關於麻醉品的公約有以下幾個:
(1)1936年6月26日通過、經 1946 年修正的《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公約》。這個公約明確規定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進口和出口麻醉品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同時還對這些罪行的刑事管轄權作了規定。該條約還規定,每一締約國同意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適用徒刑事或其他剝奪自由的刑罰,嚴懲同毒品生產、製造、販運等有關的犯罪行為,以及它們的同謀和未遂及預備行為。
(2)1961年3月30日通過、經1972年修正的《麻醉品單一公約》。該公約將管制範圍擴大到天然麻醉原料的種植,包括鴉片、大麻和古柯。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制定國內立法,將非法種植、生產、製造、提煉、銷售等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予以刑事制裁。中國於1985年6月18日加入該公約。
(3)1971年2月21日締約的《精神藥物公約》。自從60年代以來,國際上濫用苯丙胺等興奮劑、麥角副酸乙酸胺等幻覺劑以及安眠酮等安眠藥的情況日趨嚴重,致使許多人吸毒成癮,危及健康。在這種濫用精神藥物的國際新背景下,各國締結了本公約,對32種迷幻劑實行嚴格的管制。中國於1985年6月18日加入該公約。
(4)《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鑒於近年來國際毒品犯罪十分猖獗,不僅在數量上呈上升趨勢,而且日益與恐怖主義等有組織的國際犯罪相結合,威脅著國際社會的安定和人類的健康,已成為當代世界面臨的嚴重問題之一。在此形勢下,1984年聯合國第39屆大會通過了一項關於起草新禁毒公約的141號決定,經過聯合國和各國政府歷時4年的努力,於1988年12月19日通過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到1989年8月,已有70個國家在該公約上籤字,中國於1987年9月經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批准加入該公約。
上述四個國際公約共同形成了當代世界管制麻醉品的國際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是:
1、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僅限於醫藥和科學研究之用;
2、各國政府須嚴格管制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的合法種植、生產、製造、銷售和使用;
3、各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和行政措施,並設立一個專門的法定管理機構,以便執行公約的各項規定;
4、為了確保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用於合法目的,對它們的種植製造、銷售、和分配採取許可證或其他類似的管制措施;
5、每個締約國都必須建立檢查制度,檢查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的造商、進出口商、批發商及零售商的情況;
6、在國際合法貿易中,實行估計制度、進出口批准制度和報告制度,以控制該類物品的國際貿易;
7、各締約國必須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的非法販運,並與有關國際組織密切合作。
司法解釋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確保依法從嚴懲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經深入調研論證,廣泛聽取立法機關、相關職能單位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後,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古柯鹼五十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於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古柯鹼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枝、彈藥或者爆炸物用於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槍枝、彈藥、爆炸物種類的認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四)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六)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八)其他製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民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製毒物品犯罪論處。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製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製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大”。
第十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第十一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十三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四條 利用信息網路,設立用於實施傳授製造毒品、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本解釋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犯罪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關輝、李菲等人販賣毒品案
2004年夏,被告人關輝在黑龍江省黑河市購買搖頭丸約241.5克(700粒)。
同年8月,被告人關輝指使被告人張少平到廣東省珠海市從“阿貴”(在逃)處購買搖頭丸約34.5克(100粒)、K粉約113.2克。張少平將毒品藏在月餅盒內郵寄給關輝的女友陳琦,由陳琦轉交給關輝。2004至2005年間,關輝還從“阿貴”處分4次購買搖頭丸共約138克(400粒)。“阿貴”將搖頭丸藏在微波爐內通過貨運公司傳送給關輝。
2006年9月,被告人關輝與被告人曾憲民約定向曾憲民購買毒品。同月末,曾憲民在黑河市愛輝區陳琦的住處交給關輝冰毒約200克、麻古約145克(1000粒)。
2005年,被告人關輝與被告人李菲約定向李菲購買毒品,李菲又向廣州市的“春哥”(在逃)訂購毒品。“春哥”將毒品藏在旅遊鞋內通過貨運公司傳送至黑河市,關輝安排被告人張少平等人將毒品取回。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關輝向李菲匯款共80餘萬元,購買冰毒約2250克、搖頭丸約1035克(3000粒)、麻古約174克(1200粒)。2006年10月初,關輝多次同李菲聯繫購買1000克冰毒。李菲向廣州市的“阿宇”(在逃)訂購冰毒。“阿宇”將1000克冰毒藏在旅遊鞋內通過貨運公司傳送至黑河市。同月24日,張少平按照關輝的指使到黑河市建波配貨站取毒品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繳獲冰毒995克。
綜上,被告人關輝共購買冰毒約3445克、搖頭丸約1449克(4200粒)、麻古約319克(2200粒)、K粉約113.2克。關輝將所購毒品藏在被告人張少平、陳琦等人家中,夥同張少平、陳琦分裝毒品,指使張少平等人取送毒品,將毒品加價出售。
法院認為,被告人關輝、張少平、李菲、曾憲民、陳琦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關輝、張少平、李菲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關輝出資購買毒品,組織、指揮多人販賣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張少平積極參與毒品犯罪,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琦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關輝判處並核准死刑,對被告人張少平、李菲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被告人曾憲民、陳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年。
中俄特大跨國販毒案李菲販毒辯護(李菲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國販毒案14個被告人的案件開庭,謝通祥律師作為辯護人連續三天出庭為李菲辯護,高級法院採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意見,判處李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如今李菲已經改判為無期徒刑。同案犯關輝在2010年12月被執行死刑。
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為全國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2005年中、俄兩國部長級會議簽署《打擊中俄邊境地區毒品犯罪議定書》之後,兩國禁毒警方共同破獲的首例跨國走私販毒案件。
案例二
出生於1940年3月的“毒販”王倫業於2013年被判處死刑,2014年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其時年74歲。他因在死刑覆核階段年滿75歲,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
“死刑覆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式算不算是“審判時”,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歲”條款後,所遇到的“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其辯護律師謝通祥表示,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首次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專家認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應。
7旬老人販毒被判死刑
王倫業死刑覆核案屬於特大跨國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行動代號為“水蛇”,此案被定性為特大跨國走私、販賣毒品案。涉及中國、越南兩個國家。
王倫業被販毒圈內稱為“老鬼”,根據判決書,王倫業出生在越南。
2012年年初,王倫業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警方將這些人一舉抓獲,當場將4公斤多海洛因繳獲。
王倫業在被抓時已年滿72歲,當時他和陳華慶都被定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一審宣判。陳華慶、王倫業被判處死刑,其餘幾人則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判決後,王倫業等人均提出抗訴。2014年6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覆核是否屬於”審判時”惹爭議
到2015年3月,案件尚在死刑覆核階段,而彼時王倫業已年滿75歲,這是否屬於刑法中“審判時”,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王倫業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他與另一名辯護人謝修志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與負責此案的合議庭法官溝通並提交了不核准王倫業死刑的書面辯護意見,經過討論決定採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
最高法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被告人王倫業為牟取非法利益,結夥走私、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王倫業指使他人從境外將毒品走私入境販賣,走私、販賣毒品數量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鑒於王倫業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撤銷判決中被告人王倫業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被告人王倫業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