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通祥

謝通祥

謝通祥,北京著名律師,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律師司法網首席律師,死刑覆核網首席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學士,中國國民黨革委會北京市社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律師協會行業規則委員會委員、北京律師協會刑事實務研究會委員,擅長刑事案件辯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謝通祥辦理的李有斌綁架致人死亡案二審改判為死緩;李輝殺人搶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溫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最高法院死刑覆核改判死緩;楊方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最高法院死刑覆核改判死緩;吳玉民涉嫌契約詐欺無罪釋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涉嫌契約詐欺案無罪釋放;獲母捐腎毒販二審改判死緩,劉清春濫伐林木無罪釋放,王倫業走私販賣毒品罪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代理故意傷害罪張惠鵬終審改判無罪,擔任復旦投毒案林森浩死刑覆核階段律師,成功代理黃金大盜宋文代貪污罪死刑覆核、最高法院撤銷死刑、村支書叔侄殺村主任案最高法院撤銷死刑,貴州男子槍決當天被喊停(最高法核准死刑後律師上書申請“槍下留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通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中國 江蘇
  • 職業: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首席律師
  • 畢業院校:北京大學
  • 信仰:佛教
  • 主要成就:成功參加最高法院死刑覆核首次開庭,楊方振死刑覆核改判 
    成功代理踢死警察的溫珂死刑覆核與死刑辯護,溫珂死刑改判
    成功代理汽車租賃元老契約詐欺800萬元韓明坤無罪釋放 
    成功代理中國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王倫業走私販賣毒品直接改判無期 
    擔任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死刑覆核階段律師 
    成功代理黃金大盜宋文代貪污罪死刑覆核,最高法院撤銷死刑 
  • 祖先:東晉著名政治家軍事家謝安
  • 座右銘:言必信行必果,受人之託忠人之事
  • 身高:1.76米
專業領域,社會職務,謝通祥的地圖,經典案例,李有斌綁架死刑改判,跨國販毒案辯護,李輝殺人搶劫不核准死刑,踢死警察最高法不核准死刑,獲母捐腎毒販死刑改判,張惠鵬改判無罪,黃金大盜案撤銷死刑,復旦投毒死刑覆核案,黃金大盜授權發聲明,踢死警察死刑有緩,董事長契約詐欺無罪釋放,劉清春濫伐林木,李海軍殺人案,國務院撤銷省政府決定,死刑覆核暫緩執行死刑,最高法暫緩死刑執行,最高法死刑覆核首次開庭,毒品大案辯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契約詐欺案無罪判決,最高法改判老毒販無期徒刑,叔侄殺村主任案撤銷死刑,貴州男子槍決當天被喊停,媒體採訪,

專業領域

重大、疑難刑事訴訟案件辯護、民事、商事案件訴訟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死刑辯護律師業務。
全國各高級法院、中級法院死刑辯護律師業務、商事犯罪辯護、無罪辯護。
企業兼併與重組、國企改制、股票、證券發行與上市領域等非訴訟法律業務。
行政訴訟、法律顧問等。

社會職務

謝通祥系中國國民黨革委會北京市社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

謝通祥的地圖

謝通祥地址 北京市豐臺區西局欣園南區3號樓
謝通祥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西局欣園南區3號樓聯合律師樓

經典案例

謝通祥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業績豐碩在從事法律實務的過程中特別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在諸多法律領域積累了極其豐富的實踐經驗。尤其在刑事辯護、重大經濟犯罪、暴力型犯罪、重大民商事糾紛辯護等領域均有突出表現。通過大量案件的辦理,謝通祥律師形成了一整套的辦案思路和方法,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為數不少的無罪釋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銷指控、取保候審、指令再審等驕人的成績,其辦理的數以百計的法律案件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中,影響重大的有:

李有斌綁架死刑改判

李有斌綁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審改判辯護
2005年李有斌、李向陽共同綁架張某某並致張死亡,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法院作出連刑一初字第04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李有斌、李向陽犯綁架罪,判處李有斌、李向陽死刑。
判決結果:謝通祥擔任李有斌綁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審唯一的辯護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6-15作出(2006)蘇刑終字第0038號刑事判決書,採納了謝通祥關於“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現,原審判決對李有斌的量刑不當”的辯護意見,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江蘇省無錫市中級法院(2015)錫刑執字第00949號李有斌綁架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2),對李有斌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減刑後的刑期至2026年2月17日止)

跨國販毒案辯護

中俄特大跨國販毒案李菲販毒辯護(李菲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國販毒14個被告人的案件開庭,謝通祥律師作為辯護人連續三天出庭為主犯李菲辯護,法院採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意見,判處主犯李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案犯關輝在2010年12月被執行死刑。(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為全國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2005年中、俄兩國部長級會議簽署《打擊中俄邊境地區毒品犯罪議定書》之後,兩國禁毒警方共同破獲的首例跨國走私販毒案件。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14)黑刑執字第708號李菲販賣毒品罪減刑刑事裁定書,李菲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李輝殺人搶劫不核准死刑

李輝殺人搶劫死刑判決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緩期二年。
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認定計程車司機李輝殺死乘客秦某並且搶走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李輝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且其曾因搶劫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到一年又實施嚴重危害社會殺人、搶劫犯罪,具有累犯這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應依法嚴懲,故判處死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階段,李輝委託謝通祥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採納了謝律師的“其妻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及被害人有一定過錯,可以作為對李輝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不予核准死刑發回重審,2010年12月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改判李輝死刑緩刑二年,2015年法院裁定李輝減為有期徒刑。

踢死警察最高法不核准死刑

踢死警察的溫珂故意殺人罪死刑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該案為黑龍江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全省通報的典型黑惡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夥同黃立明、王松園等人在哈市平房區新疆大街28號金寶利KTV因與被害人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發生口角,將馬某毆打致死。同時,查明溫珂等人均為刑釋解教人員或無業人員,自2008年2月開始糾集在一起,為達到非法斂財、稱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購置管制刀具、鎬把等作案兇器,在平房區先後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4項罪名。當年9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溫珂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維持原判並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採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意見,於2013年8月2日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復19600769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了溫珂故意殺人罪踢死警察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12)黑刑三終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不核准溫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溫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6年1月,法院裁定溫珂減為無期徒刑。

獲母捐腎毒販死刑改判

《內蒙古獲母捐腎毒販一審死刑 二審改判死緩》
換腎販賣毒品罪犯死刑改判換腎販賣毒品罪犯死刑改判
新華網、人民網報導:北京律師謝通祥收到包頭王成成案的終審判決書,內蒙古高院認定抗訴人王成成確有悔罪和立功表現,將其改判為死緩。
此前,王成成曾在取保候審期間由母親捐腎做了換腎手術,但後來包頭中院一審判其死刑,引發爭議。
母親捐腎後一審判死刑
今年2月媒體報導了包頭王成成案。王成成今年28歲,曾患尿毒症,因販賣毒品曾三次被抓獲。
因病情嚴重,三次被抓後,王成成均被取保候審。其病情惡化後,母親劉麗(化名)決定捐腎給兒子做手術。
2013年12月12日,王成成成功換腎。一審判決下達後,王成成家屬意見很大,認為“腎白捐了,錢沒了,腎沒了,兒子也沒了”。隨後,王成成提起抗訴。
二審改判死緩兩年
內蒙古高院認為,王成成在取保候審期間仍不思悔改,繼續多次販毒,其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嚴懲,但鑒於其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同時考慮王成成不僅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主動供述毒品犯罪上線的情況及聯繫方式,確有悔罪和立功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終審判決顯示,王成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據王父王剛介紹,王成成在看守所收到終審判決書,其對改判為死緩的結果“很高興”,並表示願意好好改造。王成成的母親也消除了“腎白捐了”的擔心。家屬會與律師協商申請保外就醫。

張惠鵬改判無罪

張×1故意傷害罪改判無罪
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張×1,男。
辯護人謝通祥。
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檢察員田申出庭履行職務,張×1及其辯護人謝通祥,現已審理終結。
謝通祥
該院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張×1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改判並宣告張×1無罪。張×1的辯護人謝通祥所提相關辯護意見,該院予以採納。
該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下:
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張×1無罪
人民網報導《保全疑將同事打骨折 4次審理改判無罪獲賠10萬
張惠鵬的辯護人、北京律師謝通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潘某右手掌骨骨折並非張惠鵬的原因所致,根據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請求法院判決張惠鵬無罪。
今年6月19日,二中院採納了謝通祥的相關意見,終審改判張惠鵬無罪

黃金大盜案撤銷死刑

人民日報社人民網報導《國企老總貪挪8000餘萬獲死刑被撤銷 系證據不足》(摘要)
因偵查機關在其住處查獲1噸多重的黃金、白銀,曾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稱為“黃金大盜”,在中文百科上稱其為“中國近30年特大貪污犯”之一。昨天記者獲悉自2013年因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內蒙古高院終審判處死刑、該案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階段近兩年後,最高法院於近日對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認為,該案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內蒙古高院維持一審死刑的裁定,並撤銷該裁定。
律師稱多項事實缺乏證據
據宋文代的死刑覆核辯護律師謝通祥介紹,根據案卷材料,法院認定的多項事實缺乏證據。其中,法院有一筆認定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萬元資金註冊成立自己的公司、並獲取2.9萬畝土地租金1700萬元的事實不清。
看守所內寫信找律師發聲明
據謝通祥介紹,在2013年會見宋文代時,宋文代對於自己的案件仍然滿懷著希望,並且心情不像是一個經過了兩審判決、等待死刑覆核的人。根據謝通祥的描述,宋文代是一個非常精明的人,對於法律觀點和法條的掌握,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宋文代非常了解法律,對於檢方指控和法院認定的每一筆犯罪事實,宋文代都能按照法律規定和規則有一套自己的辯解。“可能是因為他曾經在內蒙古高院擔任過職務有關,他了解法律,也相信法律。”謝通祥介紹。

復旦投毒死刑覆核案

人民網報導《復旦投毒案新進展:林森浩律師申請重新鑑定死因》(摘要)
已進入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覆核階段的林森浩涉嫌投毒致人死亡案,也就是復旦投毒案,又現新進展。25日上午,林森浩重新委託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向最高法提交了7份申請。
2013年4月,上海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投劇毒化學品N-二甲基亞硝胺,搶救無效死亡,黃洋的室友林森浩被認定為兇手,被終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謝通祥遞交的申請書,請求公開開庭審理林森浩死刑覆核案件、延期一個半月聽取謝通祥律師意見、把林森浩調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羈押,還請求調取鑑定機構檢測林森浩案相關所有樣品時的質譜圖並接受質證檢驗、對黃洋就醫過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對黃洋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鑑定,以及申請科學實驗。
為什麼死刑覆核階段又換律師又提出這么多申請?是不是為拖延時間?中央台記者孫瑩今天採訪了謝通祥律師。
新華網、人民網報導《“林森浩投毒案”死刑覆核階段 林父更換律師》(摘要)
新華網、人民網報導:據了解,林父將委託北京律師、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謝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謝通祥在個人微博簡介中稱“專業辦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律師業務、死刑辯護律師”。同時他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律師網首席律師 。
據一名刑辯界人士透露,死刑覆核階段有很多需要律師與最高法交涉的部分,且對律師統攬全局的業務要求更高,因此死刑覆核階段頗考驗律師水準,業務難度較大。已有信息顯示,謝通祥尤為擅長刑事案件辯護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其辦理的多起故意殺人罪案件都在最高院覆核階段未獲核准而改判。
人民網報導《復旦投毒案將再遞交撤銷死刑意見書》(摘要)
人民網北京8月12日電,近日,備受媒體關注的‘復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熱議——被告人林森浩父親林父請求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並與最高法法官為此見面了數個小時的訊息引爆了輿論。專家表示,死刑覆核階段,法官見被告人家屬是非常罕見的,但對其意見,最高法可答覆也可不答覆。林父的代理律師謝通祥則介紹,林父的意見對案件有重要意義,他們近期將提交《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二)》。
最高法法官在審判庭內見林父 律師:是首例
林父的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 7月28日,經他申請和溝通,最高法院刑庭主辦法官經過請示領導研究和慎重考慮同意了被告人林森浩的父親與主辦法官的會見請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內,林森浩案件的主辦法官和林父交流了部分案情,並告訴林父最高法院已經多次派人到上海方面了解情況了。林父稱,整個會見持續了幾小時,法官與書記員還詳細地作了筆錄。
對於這次主辦法官會見被告人家屬,謝通祥律師表示,他每年都辦理許多死刑覆核案件,以前從來都沒有過主辦法官在刑事審判庭內接見被告人家屬的先例,“這次是自從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以來,死刑覆核法官首次與被覆核人員的親屬在刑事審判庭直接見面並聽取意見。”
謝通祥律師認為,本案案情重大,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死刑覆核聽取當事人家屬的意見有利於案件公正處理,主辦法官能與被告人家屬見面也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覆核案件高度認真負責的辦案態度。
謝律師還表示,他與林父將於近期繼續遞交《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二)》。
記者從謝通祥律師處獲悉,7月31日下午,他和林森浩的父親來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第三庭,提交了《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一)》以及10多份和案件有關的申請。最高法院刑三庭法官當面接收了材料並出具了加蓋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公章的材料收取清單。
記者看到,這份有一萬多字的《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一)》核心內容主要是,法院不能僅憑林森浩口供,還必須有科學的證據來判斷黃洋的死亡原因。這份意見書表示,該案的證據有多處疑點。第一,該案有兩份司法鑑定報告,其中,法務部科學技術研究所並未檢測到被害人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亞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鑑定中心的檢驗結果則檢測到二甲基亞硝胺,兩個國家級的鑑定機構對同一個檢材得出完全不一樣的檢驗結果,而法院卻認定了有毒物的檢測。第二,現有科學研究報告證明,N-二甲基亞硝胺廣泛存在於環境中,因為沒有提供檢測時的質譜圖,所以現有證據就不能確定檢測到的毒物是否來自於環境、人體自身合成,也不能排除取樣、送檢過程中的人為污染。
同時意見書中,林父提出了對黃洋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鑑定等11項申請。意見書中稱“有四張化驗單檢驗結果可證明黃洋死因並非中毒”。除此之外,這11項申請還包括對飲水機及其裡面的水進行鑑定的申請、對所謂“林森浩投毒的飲水機、飲水桶做指紋鑑定”的申請、調取204實驗室監控錄像、對所謂裝有毒物的黃色塑膠袋監控錄像進行鑑定等,因為卷宗材料里沒有這些鑑定。此外還有死亡原因鑑定,質譜圖專家質證、醫療事故鑑定等等。
據悉,謝通祥還帶著林父一起去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見到了相關負責人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覆核檢察廳提交了包括《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一)》、與兒子林森浩見面的申請在內的15份相關材料。
復旦投毒案被告親筆信承認投毒
人民網報導《復旦投毒案被告親筆信承認投毒其父看到報導昏厥
21日傍晚,有媒體曝光復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的兩封親筆信。其中,他於6月5日寫給其父林尊耀的親筆信中寫道“我確實向黃洋投了毒,我只能認,也必須認。”並表示不同意為自己作無罪辯護。
此前,林森浩父親林尊耀曾宣布,於6月2日已聘請了謝通祥律師作為林森浩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
對於21日由媒體曝光的林森浩兩封信中,林森浩自稱不同意更換死刑覆核階段辯護律師一事。林尊耀說:“父親在外面是能全面了解情況的,希望兒子能夠最後一次聽從父親的最佳選擇。”
林尊耀原本計畫昨晚對媒體曝光的“林森浩承認投毒”等,寫一封說明信進行回應,但21日晚9點左右血壓突然升高,發生昏厥。
林尊耀稱,不管發生什麼情況,都堅持聘請謝通祥為死刑覆核案件的代理律師。有關此事的最新聲明,將會在22日發布。
林尊耀說,林森浩給他寫過幾封信。這封信是上海高院通過他聘請的死刑覆核階段辯護律師謝通祥轉交給他的,是訊問其是否同意換律師時寫的。
談更換律師“父親是最心疼自己的兒子的”
二審宣判後,進入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2015年6月2日,林森浩父親林尊耀聘請了謝通祥律師作為林森浩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他說:“之所以委託謝通祥,是我和親朋好友及相關專家在北京考察了眾多專業優秀刑事辯護律師後,才最終確定的。”
他解釋說:“因為謝通祥律師是專業辦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的優秀律師,並且有許多死刑改判的成功案例,我不能再用沒有死刑覆核經驗和沒有成功經驗的律師繼續耽誤我兒子的生命。”
林尊耀說,“父親是最心疼自己的兒子的,兒子得了絕症父親是要找最好的醫生的。父親在外面是能全面了解情況的,希望兒子能夠最後一次聽從父親的最佳選擇。”
此前的聲明解除兩名二審律師委託代理關係
此前在6月份,二審結束後,案件進入死刑判決覆核階段時,林尊耀就解除了與二審律師斯偉江的委託代理關係。
在7月7日,林尊耀發表聲明稱,宣布解除與唐志堅的委託代理關係。而唐志堅則稱,林森浩並不同意這么做。
接受林尊耀委託後,謝通祥將代理林森浩案的全部合法委託手續提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林尊耀稱,委託成功後,便請求謝通祥儘快會見林森浩。6月3日上午,他便會同謝通祥來到了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謝通祥說,會見進行了一下午,一直到五點半看守所下班,“我們談得非常好,林森浩對我非常信任,但會見細節暫時保密。”

黃金大盜授權發聲明

新華網 人民網報導《內蒙“黃金大盜”聲明:落馬政協副主席不是我檢舉的 》(摘要)
內蒙“黃金大盜”宋文代聲明內蒙“黃金大盜”宋文代聲明
曾被媒體稱為“黃金大盜”的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裁宋文代自2013年被終審判處死刑後,在最高法進行死刑覆核已近兩年。
宋文代辯護律師謝通祥昨天透露,宋文代在獲知有關報導後在看守所內發表聲明,稱自己並未檢舉揭發任何人。
公司曾被評為“中國黃金行業之首”。經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一審審理,認定宋文代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2013年內蒙古高院終審判處宋文代死刑。此後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稱為“黃金大盜”、“中國近30年最大貪污犯”,隨後案件進入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
宋文代辯護律師謝通祥昨天告訴記者,尚在看守所的宋文代看到有關報導後,於9月29日在看守所內寫了一份聲明,並通過律師轉達。在聲明中,宋文代自稱“是個重情義、講規矩、有良知的人,我絕不會去陷害別人,用檢舉別人的方式來保命”。
宋文代為何選在此時發表聲明?其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表示,最高法覆核宋文代死刑案已經兩年,此案近期將會有結論。
律師稱"黃金大盜"死刑被最高法撤銷
人民日報社人民網報導《律師稱內蒙"黃金大盜"宋文代死刑終審裁定被最高法撤銷
律師稱黃金大盜宋文代死刑被法院撤銷律師稱黃金大盜宋文代死刑被法院撤銷
人民網北京11月9日電(記者 李婧)原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宋文代2012年因涉嫌挪用公款和貪污犯罪一審被判處死刑,2013年終審法院裁定維持了死刑判決。昨天記者從其辯護律師謝通祥處獲悉,最高法院於近日對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認為,該案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內蒙古高院維持一審死刑的裁定,並撤銷該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最高法的裁判文書已經正式送達給了宋文代。
昨天宋文代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向記者提供了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裁定書,裁定書顯示:最高法院認為宋文代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死刑,同時撤銷了死刑裁定。
宋文代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律師表示,宋文代曾向他表達,在等待最高法院死刑覆核結果的這兩年,每天都有可能是生命中的最後一天,感覺度日如年。

踢死警察死刑有緩

哈爾濱市發生一件大案,警察馬某被溫珂等人活活踢打致死。此案一度被當地警方定性為惡勢力團伙,主犯溫珂也被黑龍江高院判處死刑。不過,在死刑覆核階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並將案件發回重審。最終,溫珂被改判為死緩。溫珂現在被無期徒刑。
踢死警察,又是三進宮的累犯,溫珂為何得免一死?北京晚報記者採訪了其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階段的代理律師、北京律師謝通祥。

溫珂踢死警察北京晚報電子版溫珂踢死警察北京晚報電子版

董事長契約詐欺無罪釋放

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契約詐欺無罪釋放。
2011年張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張刑二初字第0310號刑事判決認定韓明坤詐欺八百萬元,判處韓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韓明坤委託謝通祥律師抗訴,蘇州市中級法院採納了謝通祥的辯護意見,下發了2011蘇中刑二終字第0098號裁定書,以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原判決,隨即檢察院撤回起訴,已被逮捕羈押了二年半的韓明坤被無罪釋放。

劉清春濫伐林木

2009年撫遠縣法院作出09撫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認定劉清春未經批准私自砍伐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構成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劉委託謝通祥律師抗訴,佳木斯市中級法院09佳一刑終字第40號裁定書,採納了謝通祥的意見,撤銷了原判決,已被逮捕羈押了一年的劉清春無罪釋放。

李海軍殺人案

承德市中級法院認定李海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李海軍委託謝通祥律師抗訴, 河北省高級法院採納了謝通祥的原判決事實不清量刑不當的意見,作出冀刑一終字第83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了李海軍的死刑判決。
履行協定糾紛案最高法院指令再審
馬士坤與張寶喜履行協定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
馬士坤與張寶喜履行協定糾紛案件委託謝通祥律師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法院採納了謝通祥原判決原告主體錯誤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的意見,下發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簽發的2008民申字第49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再審。

國務院撤銷省政府決定

國務院撤銷浙江省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浙江省三門縣珠岙村陳寶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徵用土地批覆及行政複議決定書,委託謝通祥律師到國務院複議,國務院採納了謝通祥“關於省政府決定書事實認定和證據審查存在錯誤”的意見,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復[2011]119號行政複議裁決書,撤銷了浙江省政府的決定書。

死刑覆核暫緩執行死刑

被告人姜偉被檢察院指控犯故意殺人罪,被吉林省高院判決死刑,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簽發執行死刑命令後,在即將執行死刑的臨刑前姜偉突然對家人和法官說兩個被害人不是他所殺的,並且說出是他人所為的重大疑點,因情況緊急在這生死攸關的情況下謝通祥律師打電話給最高法院刑庭領導說明情況,讓姜的母親把關鍵證據遞交法官,主辦法官非常負責任地接待了當事人家屬並且核實了證據,決定暫停執行死刑,重新覆核,真實上演了刀下留人的驚險一幕。

最高法暫緩死刑執行

新華網 中央電視台 騰訊網 新浪網報導《最高法緊急下令暫緩運毒7.5公斤農民死刑執行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夥同他人運毒7.5公斤,河南農民王廣建兩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後時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見地啟動了暫緩執行死刑的程式,用老百姓的話說叫“槍下留人”。王廣建的死刑覆核辯護律師謝通祥今天(30日)告訴記者,最高法已經委託中院依法調取新證據,將對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審理期間,王廣建一直稱自己不知道運輸的貨物是毒品。河南兩級法院以犯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王廣建死刑、趙恩軍有期徒刑15年。今年8月,最高院核准王廣建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什麼情況下發出了暫緩執行的通知?重新裁定意味著什麼?
記者採訪了此案死刑覆核階段的律師謝通祥,謝律師說,王廣建的家人找到他時,情況特別緊急,最高法院已經核准王廣建死刑了,並已向下級法院下發了核准死刑的裁定書,所以情況非常緊急,王廣建隨時都有可能被執行死刑。
謝律師立即給最高法院打電話,申請暫緩執行,依據是一份錄音錄像,當時王廣建的家人和濮陽律師提供了一份錄音錄像的新證據,在這份錄音錄像中毒販親口說王廣建不知道駕駛的貨車上面有毒品,所以謝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案件事實至少是存疑的,另外結合王廣建此前檢舉他人立功的證明材料,這些新證據可能影響定罪量刑,因為情況緊急,人命關天,所以謝律師就給最高法院主管人員打電話請求暫緩執行死刑,最高法院相關領導和法官都非常非常的負責,經過研究也認為出現了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依法需要暫緩執行死刑,就立即通知下級法院到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證據。
後期謝律師又和另一辯護人謝修志提交了細心撰寫的《請求最高法院暫緩執行王廣建死刑的律師意見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經過最高法院審查後,認為新情況可能影響死刑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停止執行和撤銷死刑;認為不影響的,應當裁決繼續執行死刑,但是王廣建運輸毒品罪這個案子出現了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並且王廣建還有重大檢舉立功表現,根據謝律師多年來從事死刑覆核辯護的經驗,他相信最高法院一定會慎重研究後依法做出裁決的。
專門代理最高法院死刑覆核案件律師業務的謝通祥律師表示,這么多年的過程中能夠感覺到暫緩執行死刑的情況還是非常罕見的,九年來他一共才申請了三個,但是死刑改判和撤銷死刑的案件相對於前些年有所增加,謝律師說他今年代理的成功案件就有許多,比較有名的像王倫業75歲死刑覆核改判第一案,黃金大盜撤銷死刑等等,這些都是最高法院這幾年認真貫徹中央依法治國和少殺慎殺的精神的結果,這幾年死刑改判和糾正冤假錯案明顯增加,因為我國在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權利方面也在逐步完善。

最高法死刑覆核首次開庭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因涉嫌搶劫罪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覆核。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的庭審程式開庭、首次對於死刑覆核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也是首次在死刑覆核階段由辯護律師與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三方參與辦理具體案件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在類似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地實地查看現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但是,即使在影響巨大的浙江吳英案中,也未在覆核階段專門開庭由控辯雙方訊問證人並發表意見。
昨天下午,3名最高院的法官在黃驊市法院傳新的證人到庭。由於《刑事訴訟法》並未就死刑覆核階段如何開庭審理作出明確規定,在開庭之前,檢察官詢問按什麼程式開,法官回答參照一審和二審的程式開。於是,檢察官又去請示領導,經過一個小時的等待,下午3點半才開始庭審。
楊方振被終審判處死刑後,其父親到北京找到死刑覆核專家謝通祥律師,請其擔任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人。謝通祥律師查看了案卷材料,並兩次前往河北會見了楊方振後,認為他是被冤枉的。
楊方振的辯護人北京謝通祥律師介紹說,本次最高法開庭庭審主要是由新證人出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別發問,再由書記員列印出庭審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洪道德教授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死刑覆核階段要開庭,但並不反對用高於最低標準的方式來完成覆核任務,這種做法是一種法治的進步,完全符合刑訴法的法律精神。而檢察院配合最高院開庭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階段,楊方振的父親委託謝通祥擔任辯護律師,經過謝通祥的辯護,2013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2013)刑四復06885937號刑事裁定書,採納了謝通祥的22個辯護觀點的部分意見,撤銷了河北省高級法院〔2012〕冀刑四終字第143號楊方振的刑事裁定書,不核准楊方振死刑,依法改判。

毒品大案辯護

北京晚報原文摘要:中俄高層會晤專案偵破 15人涉4000克毒品走私,中俄警方的一次會晤,促成一起跨國毒品大案的破獲,該案涉及毒品數量大、人員多,後來同時被判刑的就有15人,跨國販毒大案的主犯,被判死刑的為數不少,為給被告人李菲保住一命,其家人委託了北京著名刑事律師謝通祥為其辯護,這起跨國大案涉案的毒品數額是4000多克,作為主犯李菲是否必死無疑?
謝通祥
謝通祥會見了被告人,並調閱案卷之後,確定了辯護思路,即承認犯罪,請求法院對李菲從輕處罰,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謝通祥的辯護思路是,首先否定李菲的主犯身份,其次,李菲能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破案,主動如實坦白,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系初犯、偶犯,足見其主觀惡性並不太深,確有悔罪表現,還有經過改造可以重新做人的條件,並非是無法感化、對社會一點用處沒有的十惡不赦之徒。
最終結局,毒品數量並非判死唯一情節,謝通祥認為,涉案毒品數量雖然有4000多克,但是毒品數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節。量刑時應該綜合考慮本案及案外的多種因素以及被告人李菲的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因此,應對李菲從輕處罰,法院經審理後採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意見,最終,作為此次跨國販毒大案主犯之一的李菲,被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14)黑刑執字第708號李菲販賣毒品罪減刑刑事裁定書,李菲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央視直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由公安部督辦的江蘇省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地溝油”大案開審
此案是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出台後開庭審理的最大一起“地溝油”案件。
2013年9月2日上午8時30分,公安部督辦的一起新型特大“地溝油”大案在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法院開審,16名被告人被控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案中,江蘇省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把腐爛的動物內臟提煉出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銷往全國各地的117家食品企業
康潤公司是經政府批准成立20多年的大企業,信譽一直良好,王佃生沒有理由也沒有義務懷疑其是生產地溝油的企業,北京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謝通祥擔任王佃生的辯護人。他介紹說,從康潤公司的營業執照範圍來看,該公司同時可以生產飼料油與食用油,並且使用一條生產線
謝通祥律師表示,王佃生是以飼料油的價格把產品賣給康潤公司的,他把鴨油賣給康潤公司是純粹的商業行為,他也不知道康潤公司用來製造地溝油。在康潤公司既可以生產食用油也可以生產飼料油的前提下,王佃生無法也無權監督康潤公司用其鴨油是生產飼料油還是食用油,這是監管部門的責任與權力。

契約詐欺案無罪判決

北京晚報、鳳凰網報導:《欠債不還跑路 清網行動落網,逃跑十餘年他終獲無罪》
契約詐欺罪無罪釋放北京晚報電子版契約詐欺罪無罪釋放北京晚報電子版
2013年12月,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漯河石化集團高新區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玉民詐欺撫順市某公司總價款為738307.50元”。法院採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觀點直接判決吳玉民無罪。
謝通祥在詳細看了案卷並了解案情後認為吳是無罪的,他的辯護詞中,向法院提出了28點無罪意見。
謝通祥主要觀點是:本案實際上屬於經濟糾紛,不屬於契約詐欺罪,甚至連民事上的契約欺詐行為都不構成。
201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吳玉民代表石油公司與簽訂契約,並未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從契約的履行情況看,吳玉民在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後,因油品質量問題無法履行契約,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定,並付給同進公司10萬元貨款,後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騙,在客觀上導致無法履行契約約定的剩餘錢款。由此可見,雖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契約給付貨款,吳玉民還變更身份證信息在他處隱匿,但由此認定吳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顯然證據不足。
此外,吳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的契約,後來給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債務,均不是個人行為。所以,關於吳玉民及其辯護人謝通祥律師提出的“不構成契約詐欺罪”的辯解,法院予以採納。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契約詐欺無罪釋放《汽車租賃元老洗冤錄》
北京晚報、鳳凰網報導: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該公司一度在全國多個城市發展分公司。可惜由於經營原因,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韓某惹上一場官司,韓某兩次被判契約詐欺罪成立。而等到洗脫冤情時,韓某已經在牢里呆了兩年半。
契約詐欺罪無罪釋放北京晚報報導契約詐欺罪無罪釋放北京晚報報導
明星企業、曾代銷奧運車輛。
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7月,是中國汽車租賃業第一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的全國性公司,同時也是中國汽車租賃業中第一家和汽車生產企業建立戰略合作聯盟的汽車租賃公司。
2008年奧運會結束後,北京奧組委官方車隊使用的轎車,也由中汽乾坤向社會銷售。可以說,這家公司在當時還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但是,隨後的一場官司,使中汽乾坤及其法定代表人陷入長時間的刑事案件漩渦中。
2002年中汽乾坤與一汽大眾簽訂有合作採購協定:中汽乾坤所購車輛僅限於租賃經營使用,不得向市場銷售。但是中汽乾坤在代蘇州分公司採購奧迪車輛時,挪用了購車款。最終被蘇州分公司的老闆報警稱契約詐欺,韓某也被送進牢中。
商業合作引發契約詐欺案。
韓某是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經姜某報案,張家港市警方把韓某刑事拘留,後予以逮捕。
檢方指控老闆單位都犯罪。
2009年9月29日,張家港市檢察院對中汽乾坤、韓某提起公訴。檢方指控稱,2006年3月至6月,韓某在擔任中汽乾坤法定代表人期間,明知該公司無權為他人從一汽大眾採購用於銷售的奧迪汽車,仍以該公司名義與中汽乾坤汽車租賃(蘇州)有限公司簽訂奧迪A6轎車採購協定,在蘇州公司按協定支付購車款800萬元後,韓某將該購車款用於償還中汽乾坤的貸款、借款及公司日常經營支出等,後經蘇州公司催要,中汽乾坤退回80萬元。
2011年4月27日,張家港市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中汽乾坤判罰50萬,對韓某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張家港市法院認為,中汽乾坤、韓某明知自己沒有奧迪銷售權,卻無視法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詐欺蘇州公司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契約詐欺罪
律師取證被告人曾積極履行契約
北京謝通祥律師曾多次在二審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案中為當事人爭取權益。當他接受韓某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後,通過調查取證,並仔細查閱案卷材料,認為韓某是無罪的。
庭上激辯律師稱被告人無罪。
謝通祥從多方面論證了中汽乾坤和韓某無罪的理由。首先,中汽乾坤與蘇州公司的契約合法有效、不是無效契約,合法有效的契約沒有履行只是違約問題,構不成契約詐欺。
其次,中汽乾坤是蘇州公司40%的股東,蘇州公司是中汽乾坤連鎖經營的分公司,法律上不存在自己騙自己犯罪。
此外,本案契約標的物汽車不是特許經營的專賣產品,任何公司與個人都可以買賣汽車,中汽乾坤也可以。不能因為一汽大眾說中汽乾坤採購的汽車只能租,就想當然的界定中汽乾坤沒有銷售權。
“中汽乾坤沒有非法占有蘇州公司800萬元購車款的主觀故意和目的。”
發回重審、檢方申請撤訴獲準,韓某無罪釋放
謝通祥認為,相關證據證明,中汽乾坤與一汽大眾協商過購車事宜。在蘇州公司要求退款的情況下,中汽乾坤積極退還了80萬元,積極作出還款承諾。
“一系列證據告訴我們,中汽乾坤只是因自身經營擅自動用了蘇州公司的購車款,後因資金周轉出現問題而未能及時償還債務,僅此而已。”
謝通祥認為,很明顯,這是一起典型的、純粹的民事糾紛,與契約詐欺犯罪有著本質的區別,中汽乾坤構不成單位犯罪,韓某個人更構不成犯罪。
經過謝通祥律師的辯護,對於張家港市法院第二次作出的有罪判決,蘇州中院再次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第二次裁定發回重審。在重審階段,檢方申請撤訴,此案就此了結。而已經被關押了兩年半的韓某,終於無罪釋放在看守所外面呼吸到自由的空氣。

最高法改判老毒販無期徒刑

75歲毒販能否“免死”引關注
人民網報導:《74歲獲死刑覆核時滿75歲 毒販能否“免死”引關注》(摘要)
北京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謝通祥律師受委託,擔任了王倫業的辯護人。謝通祥告訴記者,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目前王倫業已經年滿75周歲,案件進入到了死刑覆核階段。謝通祥認為,在刑事訴訟法裡,死刑覆核被列為特別程式,但依然也在“審判”這一章節里。所以死刑覆核也應看作是審判的一種。
最高法改判老毒販無期徒刑
人民網報導《74歲獲死刑覆核時滿75歲 最高法改判老毒販無期徒刑》(摘要)
謝通祥
王倫業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他與另一名辯護人謝修志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與負責此案的合議庭法官溝通並提交了不核准王倫業死刑的書面辯護意見,還申請最高檢察院死刑覆核檢察廳監督此案,最終最高法院審查了最高檢察院的意見,經過討論決定採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
最高法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被告人王倫業為牟取非法利益,結夥走私、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王倫業指使他人從境外將毒品走私入境販賣,走私、販賣毒品數量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鑒於王倫業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撤銷判決中被告人王倫業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部分。被告人王倫業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通祥、謝修志表示,王倫業死刑覆核案是中國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此前沒有先例可循,今後將作為刑事指導案例與刑事審判參考案例,類似案件均要參考此案。

叔侄殺村主任案撤銷死刑

村支書叔侄殺村主任案最高法院撤銷死刑
騰訊網 京華時報報導《侄殺村主任案重審 侄子提證據:叔叔讓其頂罪》(摘要)
因不滿村主任在村內獨自承攬工程,陝西省渭南市華縣杏林鎮龍山村村支書井五元與村主任發生口角,並叫來侄子井斌將村主任捅死。陝西省渭南市中院、陝西省高院兩級法院審理後認定,井斌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就在該案進入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井斌一反此前口供稱,人是叔叔井五元所殺,並提交新證據指叔叔讓自己頂罪。近日最高法作出裁定,認為覆核期間井斌提交的新證據可能影響量刑,裁定不核准死刑並撤銷陝西省高院二審裁定。
事發叔侄不滿村主任將其殺害
判決侄子自認殺人罪被判死刑
2014年6月,渭南市檢方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對井斌提起公訴。
對於井斌的供述及檢方的指控,叔叔井五元並沒有異議,也一口咬定,人就是井斌所殺。
但偵查機關根據井斌自述,及井五元口供,認定兇手為井斌。
據此,渭南市中院一審判處井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5年8月11日,陝西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抗訴理由不成立,並駁回了井斌的抗訴。就此,井斌判處死刑裁定,進入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
□覆核侄子提交新證稱叔叔讓其頂罪
根據井斌在死刑覆核階段向最高法提交的材料,案發後,井五元曾跟井斌說讓井斌把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井五元稱自己能找關係讓井斌不被判死刑。
井斌稱,由於自己是由叔叔井五元撫養長大,所以對井五元非常感恩、言聽計從,為了維護叔叔井五元,民警來到案發現場後,自己第一時間主動承認是自己一個人作案,並稱這件事與同在案發現場的叔叔井五元沒有任何關係。目的就是為了將責任攬在自己身上。
對此井斌死刑覆核階段辯護律師謝修志也向記者證實,據其了解,井斌與井五元關押在同一看守所,在一審開庭前,井斌曾收到叔叔井五元的紙條教唆、欺騙井斌將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井斌基於叔叔的養育之恩非常聽話,所以對井五元言聽計從;由此證明在叔叔井五元的影響下,井斌做了與客觀事實不符的供述。
□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當地重審
井斌死刑覆核階段,另一位辯護律師謝通祥認為,本案歸根結底是因為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案發突然,井斌並沒有精心策劃殺害井濤的主觀故意;案發前是本案被害人井濤先對被告人井斌進行推搡、辱罵,井濤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過錯責任,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至於案發時,井斌主觀上僅具有傷害井濤的想法,並沒有殺害井濤的想法。
謝通祥認為,井斌雖然與其叔叔井五元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井五元在一審開庭前就已經唆使、欺騙井斌,讓井斌將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導致井斌的供述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由此導致被告人井五元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最終導致案件事實沒有查清。
謝通祥律師稱,在死刑覆核階段時曾會見過井斌,他告訴律師,叔叔井五元對他非常好,像親兒子一樣。當時的井斌依然糾結是否拿出叔叔的紙條,在會見過程中井斌曾多次大哭。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陝西高院維持一審法院對井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
同時撤銷陝西高院二審對井斌的裁定部分。
上周井斌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收到了最高法的裁定書。

貴州男子槍決當天被喊停

新華社新華網報導《貴州男子槍決當天被喊停》摘要
曾當庭翻供稱受到威逼;最高法核准死刑後律師上書申請“槍下留人”
2014年,貴州銅仁市石阡縣兩少女晚上爬山時遇害。當地警方採集了8000份DNA血樣後,最終鎖定了兇手。今年30歲的陳全松經兩審被法院判處死刑,經最高法死刑覆核後,定於2017年1月23日執行槍決。當日,就在陳全松家人在看守所門外等待送他“最後一程”時,槍決命令被取消。
4月13日,記者從陳全松家人及律師處獲悉,在原定行刑當天,他們突然接到通知稱,死刑被叫停了。
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
2015年4月15日,銅仁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全松死刑,以犯侮辱屍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陳全松提出抗訴。2016年2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定陳全松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成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死刑執行前被“槍下留人”
此後該案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2017年1月21日,銅仁市中院發布公告稱,遵照最高法的執行死刑命令,定於2017年1月23日將罪犯陳全松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陳全松的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在最高法核准死刑後,家屬緊急委託其作為代理律師。他就該案撰寫了一萬多字的關於停止執行陳全松死刑及撤銷陳全松死刑的律師意見書。
謝通祥認為,該案存在很多疑點。受害者屍體經銅仁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物證檢驗,未檢出DNA分型;公安部對小寧屍體檢驗未獲得STR (DNA) 分型。而貴州省公安廳在小麗的屍體上卻得到了STR(DNA)分型。“為何相互矛盾,需要作出解釋,在陳全松被核准死刑之時,應該重新鑑定。”
謝通祥說,法院認定陳全松有罪的依據除了其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外,然而,判決中沒有最原始的精斑陽性報告。
謝通祥律師說,4月7日他曾到看守所要求會見,但是被拒絕。看守所民警在介紹陳全松情況時明確表示:“放心吧,他還活著,而且完全健康。”
 
中國商務參贊與企業家聯誼會法律顧問
中國國際貿易學會聘請謝通祥為中國商務參贊與企業家聯誼會法律顧問
2014年5月10日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首席律師、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律師網首席律師謝通祥參加了商務部中國國際貿易學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辦的2014首屆中國商務參贊與企業家聯誼會。

媒體採訪

謝通祥律師代理、辯護的案件在中央電視台、北京電視台、東方衛視、江蘇衛視、鳳凰衛視、人民網、新浪網、搜狐網、網易、法制網、中國新聞網、中國法院網、《北京晚報》《文匯報》等報刊媒體上都有報導
一、2007年11月07日謝通祥接受搜狐網採訪,針對我國首部《物權法》的出台及實施等相關法律問題答疑解惑。
二、2008年7月21日謝通祥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針對昆明巴士連環爆炸案,對北京奧運會的安全保衛提出建議。
三、2008年8月4日,謝通祥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闡述了2008年北京奧運會安全保衛的情況,並表示安保狀況良好不會出安全問題。
四、2009年謝通祥參加追索圓明園流失獸首律師團,2月24日接受《中國社會科學報》採訪,表示法國巴黎大審法院判決結果應該說是在預料之中的,因為原告資格確實有些勉強,不過這也是沒辦法,要是圓明園管理處出來當原告,結果也許不一樣。
五、2009年7月謝通祥參加最高人民法院與北京大學聯合舉辦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司法解釋起草與量刑規範化改革研討會,在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親自擔任被告人姜某詐欺案件的辯護人開庭,開創了在中國大陸的法庭上辯護律師第一次採用量刑規範化為被告人量刑,使姜某得到了公正審判。《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北京法院網均作了相應報導。
六、2011年7月13日謝通祥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準確預測中國最大走私案件即遠華特大走私案被告人賴昌星被遣返回國的程式及確切日期。
七、2012年3月23日謝通祥接受《大公報》採訪,針對取消死囚器官捐獻提出立法建議。
八、針對公安部督辦的特大新型地溝油案16名被告被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接受《北京晚報》採訪,謝通祥擔任王佃生的辯護人並闡明對於該案的辯護意見,該案是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出台後開庭審理的最大一起“地溝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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