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持政府機關廉潔的暫行規定

《關於保持政府機關廉潔的暫行規定》在1988.08.27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保持政府機關廉潔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8.27
  • 實施時間:1988.08.27
為建設廉潔、高效、遵紀守法的政府機關,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促進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指示精神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對保持政府機關廉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政府機關和領導幹部要為政清廉,起表率作用。要模範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帶頭髮揚艱苦奮鬥的優良作風,廉潔奉公,勤勤懇懇,勵精圖治。要從自身做起,切實做到嚴守法紀,不貪贓枉法;秉公盡責,不以權謀私;艱苦奮鬥,不奢侈浪費。並身體力行,管好自己的親屬子女和周圍的工作人員。
二、嚴肅政紀,根除各類腐敗現象。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中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貪污、弄權瀆職、敲詐勒索等違法違紀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依照法律和政紀嚴肅查辦。任何人不得說情開脫和袒護包庇。如果有案不查,違紀不究,不僅要追究當事者本人的責任,而且要追究所在單位有關行政領導和監察人員的責任。
三、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不準經商辦企業,不準利用職務之便背後搭橋,直接或變相參與“官倒”;不準參與搶購風潮,哄抬市場物價;不準為謀取個人私利而給改革設定阻力和障礙。
四、上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準以任何藉口向下級和基層單位索禮,更不準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進行索、拿、卡、要。下級政府機關也不準以任何形式向上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送禮。涉外活動中的收受和贈送禮品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堅決剎住行政機關用公款大吃大喝的歪風。政府機關幹部到下屬單位和基層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或進行其它活動時,要吃客飯,按規定交付飯費,一律不準接受宴請。各級行政機關的接待工作要從簡,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
六、政府機關召開的工作會議,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與會者贈送禮品。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參加有關工作會議和一般禮儀活動,不得收受禮品,也不得藉機遊山玩水。
七、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節約行政開支。各級政府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壓縮開支的緊急通知》(國發〔1988〕10號)精神,堅決剎住講排場、擺闊氣、大手大腳的奢侈之風。
八、廉政工作要經常化、制度化。各級政府機關要把廉政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有重點,有安排,每年檢查幾次。要建立健全行政領導班子生活、年終考評、與民眾對話等項制度,經常就為政清廉問題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
九、各級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所在黨組織、同級人大、政協和監察機關、人民民眾以及新聞輿論的監督、監察,不斷增強政務活動的開放性與透明度,逐步實行政府主要官員財產和收支情況公開制度,使政府機關和公職人員的活動真正置於人民民眾的監督之下,使廉政工作具有更廣泛的民眾性。
十、評價幹部和衡量一個地方的工作,既要看其勇於開拓,大膽創新及其所取得的工作實績一面,也要看其是否為政清廉,能否經得起改革開放和執政的考驗。要堅持生產力標準同幹部德才兼備條件統一的原則,做到堅定不移堅持改革開放,堅定不移保持廉潔。
十一、各級監察機關認真履行職責,在廉政工作中要積極發揮作用。縣以上各級監察機關要抓緊建立舉報中心,被舉報人必須按指定時間、地點接受舉報中心的質詢。必要時,行政監察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被舉報人的財產和收支情況,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中止被舉報人的工作和職務。監察部門要秉公盡責,對違反本規定的不廉潔行為,要視情節輕重,對有關當事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內部通報和政紀處分。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要依照有關法定程式進行立案查處,該開除公職的開除公職,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經濟上一律退賠。
以上各點,請各地、各部門認真研究執行。有何問題和意見,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並抄送給省監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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