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實施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鬥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是推動當前反腐敗鬥爭深入進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為促使各級領導幹部嚴格遵守“五條規定”,使執行紀律有所依據,保證“五條規定”的正確實施,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五條規定”適用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即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領導幹部,包括已到退(離)休年齡,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上述幹部。
按國家規定批准設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總會)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等民眾團體機關中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領導幹部,也適用“五條規定”。
上述機關中任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幹部,也適用“五條規定”。
二、對違反“五條規定”的行為,凡是黨和國家已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過去沒有規定的,按照本《實施意見》處理。
對經商辦企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優惠條件,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領取報酬,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等問題,按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紀委已發布的有關規定處理。本人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理。
對違反“五條規定”的行為,過去沒有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決定》公布實施前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按經商辦企業處理。
《決定》公布實施後,繼續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責令其停止活動,收繳經營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決定》公布實施前合法持有的股票,必須向所在單位登記並依照股票交易規則售出。已持有的企業內部職工股,必須按發行時的價格立即退還企業;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不規範做法意見〉的緊急通知》發布後,購買、無償獲取企業內部職工股的,除必須立即退還企業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決定》公布實施後買賣股票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依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無償或非法獲取的股票及其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三)《決定》公布實施前以各種名義接受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的本單位的信用卡,應立即退還。因私事使用上述信用卡所開支的費用如數退還,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拒不交出信用卡和拒不退還用於私事費用的,從重處理。
《決定》公布實施後以各種名義接受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信用卡以及將本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的,必須立即交出所持有的信用卡,退還因私事開支的費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決定》公布實施前用公款取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必須立即退出。如不退出,由本人支付全部費用。
《決定》公布實施後,仍用公款取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必須退還公款,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五)《決定》公布實施後,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由個人承擔費用,並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違反“五條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本《實施意見》由各級黨委、政府組織實施,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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