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1. [take disciplinary action against;punish;punishment]
2. 對違反法律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輕重處罰。
免予處分。
3. 處理;處置。
處分封疆大事。
引證解釋
1. 處理;處置。《
玉台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處分適兄意,那得自任專。”
唐
元結《奏免科率狀》:“容其見在百姓,產業稍成,逃亡歸復,似可存活,即請依常例處分。”
《金瓶梅詞話》第四九回:“ 宋御史 道:‘年兄還坐坐,學生還欲到察院中處分些公事。’”
明
馮夢龍《東周列國志》第五十一回:“百官不敢異同,皆曰:‘相國處分甚當。’”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四十章:“
李信轉向
紅娘子說:‘你回老營去睡一會兒吧。我馬上把家務事處分一下,
準備好明天早飯後率領人馬起程。’”
2. 調度;指揮。《晉書·王敦傳》:“既而侃為弢將杜曾所敗,敦以處分失所,自貶為廣武將軍,帝不許。”
《魏書·崔玄伯傳》:“表等諸軍,不為不足,但失於處分,故使小盜假息耳。”
《梁書· 韋放傳》:“乃免胄下馬,據胡床處分。”
唐·
李德裕《驅逐回鶻事宜狀》:“若如此可行,即幽州兵馬,望且令於本界屯集,待候處分。”
3. 吩咐。南朝· 宋·
劉義慶《世說新語·尤悔》:“﹝
謝安﹞曾送兄征西葬,還,日
莫雨駛,小人皆醉,不可處分,公乃於車中手取車柱撞馭人,聲色甚厲。”
宋
楊萬里《晚興》詩:“處分新霜且留菊,辟差寒日早開梅。”
元
鄭廷玉《後庭花》第一折:“我奉著廉訪夫人處分,留不到一更將盡,則登時將你來送了三魂。”
4. 決定。《晉書·
王彪之傳》:“及
簡文崩,羣臣疑惑,未敢立嗣。或雲,宜當須
大司馬處分。”
《新唐書·南蠻傳上·南詔》:“有內算官,代王裁處;外算官,記王所處分,以付六曹。”
《
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七:“大人雖如此說,甥女豈肯心伏?必得聞舍人自來說明,方好處分。”
5. 指決策,措施。《南史·
劉穆之傳》:“從平建鄴,諸大處分,皆倉卒立定,並穆之 所建。”
宋
葉適《通直郎致仕總乾黃公行狀》:“時國有大喪,內禪甫定,諸處分尚多草創,人心憂恐。”
6. 改革。《晉書·劉頌傳》:“將士
武吏,戍守
江表,或給京城
運漕,父
南子北,室家分離,鹹更不寧。又
不習水土,
運役勤瘁,並有死亡之患,勢不可久。此宜大見處分,以副人望。”
7. 謂舉事。《南史·魯爽傳》:“孝建元年二月,義宣與爽謀反,
報秋當同舉。爽
狂酒乖謬,即日便起兵…… 義宣、 質 聞爽已處分,便狼狽同反。”
8. 處罰;懲罰。宋
蘇舜欽《乞用劉石子弟》:“臣近到闕,聞
黃德和以退軍及妄奏
劉平、
石元孫叛逆,朝廷已從軍法處分。”
《
儒林外史》第二十回:“潘三哥的這些事,便是我做地方官,我也是要訪拿他的。如今倒反走進監去看他,難道說朝廷處分的他不是?”
洪深《青龍潭》第二幕:“現在寬限到八月一日。再不造起,縣長要得處分。”
●在法律上:處分是指對某項財產在實時上或法律上的最終處置,這是
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所有權的最基本權能。
其它相關
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或嚴重警告;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二)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三)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四)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共青團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規定: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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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
2010年6月8日頒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這樣規定:
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
(二)嚴重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三)記過;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
(四)記大過;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五)降職或者降銜;虐待俘虜,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
(六)撤職;打架鬥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七)除名;
(一)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擅離部隊累
(三)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八)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5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下士;對上士、三級軍士長實施降銜的同時降低士官等級;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除名不適用於士官。
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
(二)嚴重警告;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三)記過;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隱情不報,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四)記大過;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泄密後果,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六)撤職;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幹部級別)。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不適用於降職(級)待遇。
人民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其它部門
一般的管理 機構分為以下幾種處分:
通報批評--通報給全單位的人知道
警告處分--比通報批評高,記入個人檔案
嚴重警告處分--同上
記過—同上
記大過—同上
留校(院、所、廠)查看—處於審查半隔離狀態,在此期間不得再犯錯誤,如果犯錯誤,勒令退學(開除)
勸退—做最後的工作,基本上代表著該被處分人被開除了。
開除—直接斷絕與被處分人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