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

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是紀檢監察機關為全面反映對某一違紀案件的審查處理結論、彰顯紀律嚴肅性權威性而製作使用的書面檔案,是受處分人所在單位以及有管理許可權的組織人事部門執行紀律的法定憑據,是受處分人衡量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違紀行為的處理是否恰當以及行使權利特別是知情權申訴權財產權的主要依據,也是案件審理中最基本、最重要、最關鍵的法定文書。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的質量直接關係到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受到有關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受處分人的高度關注,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應認真審視。

格式規範,內容列舉,違紀事實,

格式規範

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標題要規範。受處分人在作出處分決定時已死亡或下落不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處分決定標題不應表述為“關於開除周××黨籍的決定”,而應表述為“關於給予周××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有的地方將政紀處分決定表述為“關於給予李××同志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需要指出的是,標題中受處分人姓名後不應加“同志”稱謂;處分種類前不應加“行政”限定詞。
處分依據。有的地方在列示法規依據時,使用法規簡稱,而非全稱;引用法條時,簡單地按照法條大小順序列明,而非按照先實體後程式的內在邏輯順序列明。
處分決定作出日期。有的地方將領導簽批處分決定文稿的日期,而非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或者處分決定生效的日期,作為處分決定作出日期。需指出的是,領導簽批處分決定文稿的日期宜作為處分決定製發日期。
此外,有的地方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過程中,取消了作為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核心載體的處分決定的發文字號,這種做法是否嚴肅,有待商榷。

內容列舉

有的處分決定列明受處分人承認涉案款物系其違紀違法所得,自願上繳組織。有的引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或《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條規定,列明將受處分人的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有的列明涉案款物隨案移送司法機關,但不寫明收繳其違紀所得。有的案件已對涉案款物的來源和性質作了甄別,但不寫明涉案款物如何處理。有的將需要上級機關審批的案件,以上級機關的批覆代替處分決定。還有的在處分決定作出後,擔心與司法機關認定不一致,先向社會公布處分決定簡要內容,但在司法機關提起公訴甚至一審判決前不製作處分決定,不向受處分人宣布。這些都是不恰當、不規範的做法,需要引以為戒。

違紀事實

有的處分決定不寫明具體違紀事實,不寫明具體違紀數額,只按照具體法條表述羅列違紀情況,如只寫: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違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等。有的敘述違紀事實時籠統、概括,如只寫: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包養情人,其行為已構成違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十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開除處分,沒收其違紀違法所得等。上述做法不利於受處分人全面了解處分決定機關對其違紀行為的認定結果,不便於其維護自身的權利特別是知情權、申訴權、財產權,一定程度上也不利於彰顯審查處理結果的公平公正。
有的處分決定不區分客群對象,照抄照搬違紀事實見面材料、審理報告中的內容。有的對受賄行為涉及的每一個謀利事項、每一筆收送財物都逐一列明,甚至逐筆寫明賄賂資金來源、時間、地點、贓款去向等細節,有的還詳細寫明受處分人與行賄人的結識過程。有的列舉大量受處分人檢討材料的內容。上述做法必要性不強,導致處分決定書過於冗長,且可能會不利於檢舉人、控告人、證人權益的保護,也可能會對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的偵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需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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