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他或他的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申訴權有
訴訟上的申訴權與
非訴訟上的申訴權。
申訴權是一項基本人權。許多國際人權檔案或公約中都明確規定要保障社會成員的申訴權,我國憲法對保障公民的申訴權也作出了規定。
我國憲法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
申訴、
控告或者
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申訴權是黨章和《準則》規定的黨員的一種權利。是指黨員被人揭發或犯了錯誤,受到審查、處理,本人不同意組織決定或處理意見,認為不符合事實,處分不妥時,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請重新處理的陳述權利。
兩種情況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申訴權。公民的申訴有兩種情況:
訴訟的申訴
指刑事、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他公民對司法機關的決定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申訴一般不受時間限制,可以口頭申訴,也可以書面申訴。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根據之一,但在人民法院未作出再審決定以前,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非訴訟的申訴
指國家工作人員和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到的紀律處分不服時,可以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在選舉人民代表時,公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請重新審查的申訴。中國憲法規定,保障公民的申訴權。對於公民的申訴,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正式申訴
在我國已經有部分申訴權得到具體法律的明確規定,成為一種具體的“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性質上屬於受法律保障的程式性權利,相關人員依法提起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有義務對此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主要有公務員申訴、教師申訴和學生申訴。
國家公務員申訴
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據國家公務員法律規定,向原處理機關、政府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提出重新處理意見和要求。相關的法律主要有:《行政複議法》第8條、 《行政監察法》第37條、 《國家公務員法》第十五章的規定。申訴的客體限於直接侵犯國家公務員個人與國家公務員身份有關的那部分權利和利益的違法和不當行為。
申訴的渠道有三:(1)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覆核;(2)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3)對“處分”不服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的申訴還可以再申訴。
教師申訴
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或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申訴理由,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其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9條的規定。 教師申訴的客體是侵犯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安排工作任務、達到教師工作必備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開除、除名、停止社保費繳納、終止教師社保關係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教師申訴受理的主體是所隸屬的教育行政機關。另外,該制度對受理機關作出處理的期限也作了限制,即教育行政機關必須在接到申訴的30日內作出處理。
學生申訴
學生因對學校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作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或認為其有關具體行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學校依照規定程式進行審查處理。學生申訴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但是《教育法》只是十分簡略地提及了學生的申訴權,並未就構成學生申訴制度的一系列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我國學生申訴制度仍處於起步和創建階段。
非正式
綜述
非正式行政申訴是相對於基於法定申訴權提起的正式行政申訴而言的。其基礎並非主觀公權利,是否受理取決於行政機關的酌情判斷,如何處理也在很大程度上屬於自由裁量的範疇, 不能直接消滅或變更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學術界有一種理解,認為申訴是指相對人對已經過複議、訴訟期間或已經過複議甚至訴訟的原具體行政行為,向原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的專門部門所作出的不服表示。這是受訴訟申訴概念影響的結果。實際上法律並沒有對非正式行政申訴作上述限制,行政申訴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區別之一正是它沒有期限限制。
形態
非正式
行政申訴在各國的實踐中普遍存在,其典型形態有:
1、我國的信訪制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信訪包括行政監察與行政上的申訴處理兩個方面。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現如今信訪的主要功能是化解糾紛、實現救濟。
2、日本的苦情處理制度。是指就行政機關的業務聽取私人的不平、不滿等苦情,並對該苦情採取某種對策。苦情處理具有對象廣泛、沒有申訴時間的限制、申訴簡單等優點,雖不具有法的效果,缺乏強制力,但通過和行政監察制度相結合,不僅限於該案件,而且和行政運作的一般改善相聯繫。
3、法國的調解專員制度。法國的調解專員和瑞典的議會監察專員不同,是一個具有獨立地位的行政機關。當事人的申訴經國會議員轉交於調解專員,調解專員可以行使包括調查權、調停權在內的各項權力,雖然他們的決定不具有執行力,但也可以給公民提供不同與訴訟救濟的救濟。
人權
在於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依據有限理性作出的任何一個判斷都不能保證它是絕對正確的。申訴意味著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和不同的地點對同一事件作出新的判斷,以防止錯誤裁判的發生。正是為了防止錯誤司法裁判的發生,法院再審制度才成為必要。
學生申訴
大學生作為特定的學生群體依法享有申訴權,但明確這個特定群體的主體資格和範圍是非常必要的。
大學生申訴權的主體資格條件:國籍條件。高等學校學生申訴權的主體應當是中國公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高等學校學習的,一般按照國際慣例給予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他們可以依法享有中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並應當適用中國締結或加入的多邊或雙邊國際條約。學籍條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定的高等學校有學籍關係。
大學生申訴權主體範圍。根據資格條件的限定,其範圍應界定為在高等學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包括全日制本專科學生(預科生)、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和研究生班研究生等)、進修生以及訪問學者;或者以函授等非全日制方式學習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