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申訴權

犯人申訴權是犯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即犯人服刑期間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權利。

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殼龍禁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淚晚永院提出申訴。但不照組船妹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章欠盛,第163條規定:“監獄和勞改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邀厚敬盼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犯人在提出申訴時,應當轉交書面的申述書,並附有關的證據材料,呈交所在的監獄或勞改機設嬸諒關碑艱,由監獄勞改呈交,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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