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申訴檢察

犯人申訴檢察是指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對犯人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訴案件實施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檢察業務工作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163條規定:“監獄和勞動改造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監所檢察部門負有受理犯人申訴案件的職責。

犯人申訴檢察的主要內容是:(1)檢察勞改機關是否保障犯人依法行使申訴權,有無阻止、扣押或取消犯人申訴信件。(2)監所檢察部門自行查辦的申訴案件,依法查辦。經查證屬實,確為冤錯案件,由監所檢察部門提請人民法院依法糾正或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經查證,冤錯案件由原辦案人違法亂紀或他人誣諂造成的,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由檢察長決定後,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經查證,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運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提請人民法院予以糾正或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經查證,確屬無理申訴的,應依法予以駁回。監所檢察部門依法對人犯申訴實施檢察,有助於維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權益,對犯人認罪服法,接受改造,都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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