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能力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現有內設機構16個,分別為:辦公室、政治處、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科、司法警察大隊、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案件管理中心、生態資源檢察科。
檢委會委員13人,檢察員72人,助檢員44人,書記員13人,法警12人,科員1人,未定級2人。157名幹警中,副處級1人,正科級17人,副科級22人,科員級115人,未定級2人。副科級以上幹部40人,占幹警總數的25.64%,科員級及以下幹部116人,占幹警總數的74.36%。本科以上學歷153人,占幹警總數的98.08%,其中全日制本科以上107人,占幹警總數的68.59%,全日制本科以上法律專業94人,占幹警總數的60.26%,取得研究生學歷或者碩士學位人數達到39人,所占比例達到25%,另有在讀碩士學位的23人。選調生41人,居全省基層檢察院第一。幹警平均年齡35歲,35周歲以下幹警95人,占60.9%。女幹警57人,占幹警總數的36.53%。104名幹警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不斷加大職務犯罪的偵查和預防工作力度,狠抓符合檢察職業特點和該院實際的檢察文化建設,通過營造催人向上的文化氛圍,開展豐富多彩的主題文化活動,不斷增強檢察幹警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大力提高幹警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各項檢察工作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近年來,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每年受理的審查批捕案件、審查起訴案件總量都位居全省基層檢察院第一,約占泉州市檢察機關辦案數的三分之一和全省的十三分之一,人均年辦案130多件,保持批捕、起訴準確率和有罪判決率“三個百分百”,無一錯案,無一超期羈押。先後被評為“全國十佳檢察院”、“全國模範檢察院”、“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全國文明接待示範視窗”、“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連續三屆被授予“省級文明單位”。幹警中先後湧現出“全國最美檢察官入圍獎”、“首屆全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素能比武優勝標兵”、“全省十佳公訴人”、“全省偵查監督十佳檢察官”、“全省檢察機關執法為民先進典型”、“全省檢察機關優秀接待員”、“福建省三八紅旗手”、“泉州市勞動模範”等眾多先進模範人物。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主體辦公大樓11層1.1萬平方米,幹警宿舍樓7層2600平方米,獨立辦案工作區5層3500平方米,占地總面積約16畝。另外,還建設了晉江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塑膠燈光籃球場、健身房、食堂等場所。
領導致辭
晉江地處福建東南沿海,東瀕台灣海峽,西和南安市接壤,南與金門隔海相望,北同鯉城區毗鄰,東北與石獅相連。三面臨海,海岸線長110公里,海域面積6345平方公里,境內陸地面積649平方公里。市轄13個鎮、6個街道辦事處,本地戶籍人口108.7萬人,外來人口近90萬人,旅外僑胞、港澳台同胞220萬,是全國著名僑鄉。
晉江的傳統產業主要有製鞋、紡織服裝、陶瓷、食品、傘具文具等,在五大傳統產業不斷提升的同時,車輛機械、紙業、化纖、製藥等新興產業也在快速發展,經濟實力保持“福建省十強縣(市)”前列。
轄區內有23家上市公司,擁有中國馳名商標18枚,中國名牌產品24個,國家免檢產品88個,享有“品牌之都”的美譽;城市品牌入選2006年度“中國特色魅力城市二百強”。2007年實現生產總值588.35億元,財政總收入60.3億元。2008年實現生產總值690.52億元,財政總收入72億元。2009年實現生產總值775.86億元,財政總收入81.5億元,名列全國縣域經濟基本競爭力百強縣(市)第6位。
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的福地孕育了一支政治合格、執法文明、作風優良、人民滿意的檢察隊伍。
多年來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在市委和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充分考慮晉江的區域經濟特徵,突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主題,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堅持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全面強化法律監督,切實加強執法規範化和隊伍專業化建設,積極穩妥地推進檢察改革和機制創新,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和科技強檢步伐,努力開創檢察工作新局面,為促進晉江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海峽西岸經濟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該院榮譽
幾分耕耘,幾分收穫。近年來,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先後榮獲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示範視窗”、首屆“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和“全國十佳檢察院”、“全國模範檢察院”、第二屆“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等稱號,被高檢院確定為全國“基層檢察院規範化建設示範院”,連續三屆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級文明單位”,被省檢察院榮記集體一等功。
檢務公開
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迴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義務:
1、如實回答的義務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2、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
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接受檢察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檢察人員辦案紀律
(一)中政委四條禁令
1、絕對禁止政法幹警接受案件當事人請吃喝、送錢物;
2、絕對禁止對告訴求助民眾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
3、絕對禁止政法幹警打人、罵人、刑訊逼供等違法亂紀行為;
4、絕對禁止政法幹警參與經營娛樂場所或為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
1、嚴禁超越管轄範圍辦案;
2、嚴禁對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4、嚴禁超期羈押;
5、不得把檢察院的訊問室當成羈押室;
6、訊問一般應在看守所進行,必須在檢察院訊問室進行的,要嚴格執行還押制度;
7、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
8、因玩忽職守、非法拘禁、違法辦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外,對於領導失職讀職的一律給予撤職處分:
9、嚴禁
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對檢察機關或者檢察人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控告或者舉報。
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之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
(一)貪污罪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和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受賄罪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四)單位受賄罪
1、單位受賄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行賄罪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對單位行賄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不滿2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七)介紹賄賂罪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0萬 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雖然不足上述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八)單位行賄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三)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雖然不足規定的額或者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不征或者少徵稅款5萬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或者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稅收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
(十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失職被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範圍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貪污案;2、挪用公款案;
3、受賄案;4、單位受賄案;5、行賄案;6、對單位行賄案;7、介紹賄賂案;8、單位行賄案;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隱瞞境外存款案;11、私分國有資產案;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2、玩忽職守案;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6、在法追訴、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員案;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18、環境監管失職案;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20、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22、放縱走私案;23、商檢徇私舞弊案; 24、商檢失職案;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訊逼供案;
4、暴力取證案; 5、虐待被監管人案; 6、報復陷害案;
7、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撿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索院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職能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地位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監督執行和遵守法律的情況,維護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具體內容是:
(1)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及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2)對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犯罪行為的法律監督。
檢察機關直接隸屬於國家權力機關,它是對國家權力機關,即人大負責,並接受人大監督,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主要有七類:
(1)刑事案件偵查權。受理對貪污賄賂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的舉報和立案偵查。
(2)逮捕權。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批准逮捕和對直接受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
(3)起訴權。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和直接受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代表國家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4)偵查監督權。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偵查活動違法,有權通知偵查機關糾正。
(5)刑事審判監督權。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行為,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和裁定,有權提出抗訴。
(6)刑罰執行監督權。有權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權。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有權提起抗訴。
人民檢察院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答: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公文收發、審核和管理,處理機要文電;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和聯繫工作;負責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密碼管理和保密工作。
負責該院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該院的物資技術裝備、交通工具、通訊、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該院檢察業務、基本建設等經費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該院的財務管理、房地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環境秩序管理、後勤服務的規劃、協調工作以及查辦大要案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物業管理、綠化、交通安全和該院區域內綜合治理、保衛等工作。
人民檢察院政治處的主要職責
協助院黨組負責該院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開展具有檢察機關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開展學歷教育和各類崗位職務培訓工作;負責該院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考試錄用和幹部任免、調配、檢察官等級評定、年度考核、獎勵及工資管理工作;負責該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和警街報批工作;負責該院離退休幹部管理以及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負責該院的宣傳工作。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
偵查監督部門主要負責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負責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
(1)審查批准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
(2)刑事立案監督。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即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實行監督。
(3)偵查活動監督。對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案件中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主要包括:糾正違法,即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糾正漏捕,即人民檢察院及時發現追捕線索,依法對遺漏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追捕的活動;排除非法證據,即對偵查機關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監督、排除;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即偵查階段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無必要繼續羈押,依法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書面建議有關機關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的主要職責
公訴部門的職責主要是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偵查監督、審判監督。
(1)審查起訴:受理同級公安機關、該院偵查部門和上級檢察機關指定管轄的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案件,認真依法進行審查,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分別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2)出庭支持公訴:依照法律規定,受檢察機關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名義出席法庭指控、揭露和證實犯罪。
(3)偵查監督:對偵查機關(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發現偵查活動存在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建議,對可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偵查機關案件定性錯誤的,依法糾正;對偵查機關遺漏被告人、遺漏犯罪事實的,依法追加。
(4)審判監督:對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發現審判活動存在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建議,對可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部門的主要職責
反貪污賄賂部門主要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的主要職責
反瀆職侵權部門主要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行為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主要是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監督,包括看守所日常執法監督、看守所事故檢察監督、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檢察糾正超期羈押、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受理舉報、控告和申訴辦理工作。另外還有羈押必要性審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開展死刑執行臨場監督;在押犯人法律援助;監外執行(社區矯正)監督。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
(1)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符合法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式提請抗訴。
(2)對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行為,進行監督。
(3)開展執行監督工作,對反映法院執行問題的申訴進行審查,並以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進行監督。
(4)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被害單位怠於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督促被害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
(5)對損害單位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6)在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能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開展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
(7)在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能過程中,發現職務犯罪線索,移送自偵部門查處。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負責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的主要職責
(1)與有關行業部門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繫配合機制。如建立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召開聯席會議、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相關活動等。
(2)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開展案例分析、檢察建議和預防調查。查找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規律,指出行業系統或相關單位在體制、機制、制度、管理上存在的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漏洞和隱患,提出治理和防範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3)撰寫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深度分析本地區職務犯罪的總體情況、規律特點、演變趨勢等,對職務犯罪多發易發領域和重點部位提出預警和預防對策建議,提交黨委、人大、政府和相關部門做決策參考。
(4)開展預防職務犯罪警示宣傳教育。深入機關、社區、企業、學校等開展法制講座、預防職務犯罪圖片展。組織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參觀警示教育基地。編輯、製作並播發預防職務犯罪公益廣告。
(5)根據相關部門、單位的請求,向其提供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知識、法律、對策、建議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6)根據單位和個人的申請,運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根據查詢結果向查詢單位和個人出具《檢察機關查詢行賄犯罪檔案結果告知函》。
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職責
承辦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本市檢察調研工作;協同相關科室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案件督察工作;配合泉州市院開展人民監督員工作;對本市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和執行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該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組織有關法律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編輯內部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檢察業務資料;承擔其他應當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承辦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紀檢監察部門主要負責指導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對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對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查處;受理檢察人員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制定檢察機關廉政建設制度,組織開展廉政紀律教育和執法執紀大檢查活動。
人民檢察院法警大隊的主要職責
答:負責落實司法警察工作條例、規定、辦法;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負責審訊場所的安全;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偵查;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訊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達法律文書;維護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負責重大檢務活動的警衛工作,參與處置檢察工作範圍內的突發事件;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負責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及保衛工作。
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負責辦理轄區內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負責監督轄區內偵查機關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負責監督轄區內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審判活動;負責監督轄區內執行機關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執行刑罰活動;負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幫教工作;負責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統一受理、分流與送達案件和材料;接待律師和當事人,對外開展信息查詢、摘抄、複製案件證據材料等項接待工作;監控案件流程,防止辦案超期;監督該院辦理的案件的強制措施變更情況;開展案件評查,監督案件質量;開展案件風險評估;統計分析辦案情況、綜合考評辦案情況;糾正部門辦案程式違法;管理以該院名義發布的法律文書、管理涉案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