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體系

權利體系一般指由法律權利分類所構成的體系。法律權利從不同的角度可進行不同的分類。(1)依照權利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公民的權利、國家的權利、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權利。公民的權利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各種權益,通常又叫做公民權。國家的權利是指國家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權利是指它們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所能夠與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2)依照權利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政治權利、經濟權利、人身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五個基本方面。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監督權、控告權、申訴權、建議權、批評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通訊和宗教信仰自由、民主管理經濟文化事業權等。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年老、疾病獲得物質幫助權;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人身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社會權利包括男女平等權;老人、婦女、兒童受保護權;婚姻自由權等。文化教育權利包括受教育權;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3)依照權利行使的範圍不同,權利還可分為一般權利和特殊權利。一般權利又稱絕對權。它的特點是無特定的義務人,以一般的人或組織作為義務人;權利的內容是排除他人或組織的侵害,要求一般人或組織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不處於某一具體的法律關係中。特殊權利又稱相對權。它的特點是有特定的義務人;權利的內容是要求特定的義務人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作一定的行為;處於一定具體的法律關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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