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廣州市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保持廉潔,防止腐敗,促進經濟的發展,制定《廣州市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保持廉潔的暫行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廣州市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幹部及從事行政、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經營管理、政治思想和民眾團體工作的工作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保持廉潔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68號
【發布日期】1992-07-11
【生效日期】1992-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92]68號
【發布日期】1992-07-11
【生效日期】1992-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保持廉潔的暫行規定
(穗府(1992)68號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條為使我市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保持廉潔,防止腐敗,促進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幹部及從事行政、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經營管理、政治思想和民眾團體工作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管理人員)。
第三條管理人員必須端正經營指導思想,依法經營,嚴格遵守各項廉潔制度,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條管理人員在經濟業務活動中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外單位給予的回扣、手續費、酬謝費等財物,一律上繳單位,建賬登記,單位可視貢獻大小,經集體討論後,適當獎勵有關人員;
(二)不得利用企業的生產資料、資金、經營渠道等條件謀取個人私利;
(三)在涉外經濟業務交往中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得要求外商為其套換外匯和捎帶免稅物品。對外商饋贈又難以謝絕的禮金、禮品,應登記交公;
(四)不得利用職權在發包工程、發外加工等方面為親屬謀利。
(一)外單位給予的回扣、手續費、酬謝費等財物,一律上繳單位,建賬登記,單位可視貢獻大小,經集體討論後,適當獎勵有關人員;
(二)不得利用企業的生產資料、資金、經營渠道等條件謀取個人私利;
(三)在涉外經濟業務交往中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得要求外商為其套換外匯和捎帶免稅物品。對外商饋贈又難以謝絕的禮金、禮品,應登記交公;
(四)不得利用職權在發包工程、發外加工等方面為親屬謀利。
第五條企事業單位應經職工代表大會對管理人員的住房和住房裝修制定相應的標準。管理人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職權為自己多分、多占住房;不得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住房。
第六條管理人員不得在人事安排,工資福利等方面以權謀私;不得利用職權優親厚友。
第七條管理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考察學習,應嚴格遵守報批手續,遵守外事紀律。
第八條管理人員應履行各級崗位工作責任制,對人、財、物、產、供、銷應加強管理,堵塞生產經營中的各種漏洞。
第九條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禁止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資金。
第十條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應聘擔任外資經濟單位的職務,對因工作需要受本單位委派兼任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橫向聯營企業的職務的,可由單位收取對方報酬後,經職代會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一條管理人員保持廉潔成績顯著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獎勵;違反本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企事業單位可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紀檢、監察、人事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