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保持廉潔的規定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15
【生效日期】1990-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保持廉潔的規定
(1990年3月15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常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廉政建設的指示和有關檔案精神,對本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保持廉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全市各級常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繫民眾,傾聽民眾意見,保持和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堅決抵制資產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
二、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和收受賄賂,嚴禁接受回扣、擁金、手續費、掛名工資等收入。
三、嚴禁黨政機關經商辦企業(公司)以及向企業(公司)投資入股。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企業兼職(含榮譽職務),已兼職的必須辭去機關或企業的職務。在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兼職必須按規定經過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四、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為配偶、子女及親友等在招工、招生、招乾、提乾、農轉非以及出國、出境、審批生產資料、緊俏商品等方面謀取特殊照顧。
五、黨政機關不得為領導幹部建造或購買超標準住房,不得用外匯購買商品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友多分房,分好房;不得違反規定動用公款、公物和單位人工裝修住房和建造私房。建造私房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超標準占用土地。
六、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公務活動,包括上級領導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同級之間、地區之間公務往來、參觀學習以及幹部工作調動等,嚴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請。有關外事活動的宴請和用餐,按有關規定執行,並從嚴控制陪餐人數。
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務活動,在本市不能回單位或回家、在外地不能回住所吃飯的,可在職工食堂自購餐券就餐或由接待單位供應工作餐。用工作餐者必須按規定交納一伙食費。
八、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臨時因公出國,必須是為了執行自己主管的公務,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非其主管公務所必須的、與職級身份不相稱的出訪。出訪者,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任意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
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一般不應邀參加基層單位的掛牌,剪彩等儀式和廠慶、校慶活動,不應邀參加本人非會員的各種學會、協會、聯誼會的成立大會和慶祝活動。因屬重要活動確需參加的,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對贈送給個人而難以謝絕的禮品,必須上交所在單位。在對外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向外國人以及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同胞索要禮品和勸募錢物。
十一、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以試用、鑑定等各種名義收受企事業單位的產品;不得到農村、工廠、商店以低於規定的價格購買物品。
十二、黨政機關配車和用車,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不準再購買進口小轎車,不得擅自為領導幹部配備或調換專車。不準用公車辦私事,因特殊情況用車的,需經批准並按規定付費。
十三、黨政機關不得以贊助名義搞攤派,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不得把本單位、本部門的會議、活動、購物、出差、出國等各項費用攤派到企事業單位報銷。
十四、黨政機關必須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精簡會議,節省開支,會議一般不得在賓館召開;本市內的會議不得到外地舉行。
十五、黨政機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嚴格控制集團消費。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違反規定發放錢物,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公費旅遊和出境觀光。
十六、各級黨政領導必須帶頭執行和認真貫徹落實本規定。
十七、本規定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負責監督、檢查。違反本規定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十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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