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採黃金礦產審批手續的補充規定

《開採黃金礦產審批手續的補充規定》在1994.01.31由冶金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採黃金礦產審批手續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1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31日
  • 頒布單位:冶金工業部
一、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為了加快發展黃金工業,加強黃金礦產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黃金工業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在當前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必須繼續貫徹《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國發(1988)75號〕精神。黃金礦產作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要進一步有效地加強管理和實行保護。
二、鑒於目前全國集體開辦的小型黃金礦山日益增多,為了簡化審批手續,進一步做好開辦黃金礦山的審批發證工作,決定將原來由國家黃金管理部門審批改為由國家和省級黃金管理部門兩級審批。
三、冶金工業部黃金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黃金管理部門是辦理開辦黃金礦山審批的管理機關。
申請開辦黃金礦山的企業,由冶金工業部黃金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黃金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頒發《開辦黃金礦山批准證書》。
四、申請開辦黃金礦山屬以下條款之一的,由冶金工業部黃金管理局負責審批。
(一)申請開辦黃金礦山使用的地質勘查報告中岩金儲量(C+D級)在2噸以上(含2噸),砂金儲量(B+C+D級)在1噸以上(含1噸)。
(二)岩金礦山企業的採礦或者選礦建設規模在100噸/日以上(含100噸/日);砂金礦山的建設規模在160立方米/小時以上(含160立方米/小時);礦體平均品位低於3.5克/噸的礦石經黃金管理局批准後可採用堆(池)浸工藝採金,堆(池)浸礦石處理量在3萬噸/年以上(含3萬噸/年)。
(三)利用黃金地質勘查基金和黃金地質貸款勘查的項目及國家規劃勘查項目建設的黃金礦山。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獨辦或聯辦的黃金礦山。
(五)外商投資開辦的黃金礦山企業。
五、申請開辦黃金礦山屬以下條款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黃金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地、縣、鄉鎮辦黃金礦山。
1.申請開辦黃金礦山使用的地質報告,岩金儲量(C+D級)在2噸以下,砂金儲量(B+C+D級)在1噸以下。
2.申請開辦的岩金礦山企業的採礦或者選礦建設規模,岩金礦山在100噸/日以下;砂金礦山在160立方米/小時以下;礦體平均品位低於3.5克/噸的礦石經黃金管理部門批准後可採用堆(池)浸工藝採金,堆(池)浸礦石處理量在3萬噸/年以下。
(二)由縣組織的邊遠、零星岩、砂金資源及砂金過採區上的集體採金。
六、兩級黃金管理部門審批辦法和程式按原國家黃金管理局《關於開採黃金礦產審批手續有關規定的通知》〔國金地字(1990)第39號〕辦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黃金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的開辦黃金礦山及審批意見報冶金工業部黃金管理局備案。
經冶金工業部黃金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黃金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頒發給申辦單位《開辦黃金礦山批准證書》。
七、《開辦黃金礦山申請書》、《開辦黃金礦山批准證書》由冶金工業部黃金管理局統一印製。
八、冶金工業部黃金管理局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黃金管理部門的審批發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冶金工業部黃金管理局。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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