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於1989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9-02-16
  • 發布文號:皖政[1989]10號
【生效日期】1989-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
(1989年2月16日皖政〔1989〕10號)
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使幹部、民眾充分認識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重要意義,嚴格遵守礦產資源管理有關法規,切實保護好國家金礦資源。
二、凡有黃金礦產的縣(市),都要由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負責,立即組織黃金、礦產、工商、公安、環保、銀行等部門,對黃金生產開展一次清理整頓。
所有個體或名為集體實為個體從事開採、選冶和加工黃金的活動,都必須堅決予以取締;其中,無證開採的要依法處罰,沒收其機具、設備和礦產品;持有黃金採礦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宣布吊銷。今後不得再向個體發放黃金採礦許可證。同時,對個體小氰化池、小汞板和私淄槽等黃金選冶點一律查封。
凡生產或在建的全民所有制金礦、持有黃金採礦許可證正在生產的鄉鎮集體黃金礦山及選冶加工黃金產品的企業,也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核查清理:
(1)有無法人代表;
(2)有無可靠的地質資源;
(3)生產組織是否落實;
(4)是否承擔國家計畫,將產品全部銷售給國家;
(5)是否已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並備有安全、環保措施;
(6)是否有較完善的生產、工藝條件等。經過核查清理,對管理混亂、問題較多的礦山、企業,要限期整頓或予以查封。
各地清理整頓黃金生產的工作,應在今年(1989年)第一季度內結束。對已經清理整頓的黃金礦山、礦區、礦點,由各級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省地礦、黃金主管部門審查合格,並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辦理採礦登記、發證手續。
三、切實加強黃金礦產資源管制,堅決打擊黃金走私、販私活動。
今後全省所有的金礦點,一律由省黃金主管部門實行統一計畫開採,嚴禁非法買賣、出租、轉讓或抵押黃金礦產資源。未經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和手段從事金礦的開採和選冶活動,不得向非法採金者提供黃金地質資料。對炸藥、雷管、氰化物、水銀等黃金生產物資的供應,也應加以控制。
探礦工程中的副產金礦石,應在當地黃金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銷售。個體採金者已采出的金礦石和加工出的半成品金、成品金,必須在今年(1989年)一季度內交售給黃金管理部門指定的收購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私自收購,違者一經查出,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並處以罰款。
所有的黃金礦山企業,都應當嚴格制度,堵塞漏洞,實行封閉式管理,防止黃金成品、半成品被盜和流失。企業生產的黃金、金精沙、金塊礦含量,應定期向黃金主管部門如實上報,如有隱瞞謊報,要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責任。
對於重點礦區或秩序混亂的金礦點,可經公安部門批准後成立公安派出所,負責保護礦區黃金資源,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緝查黃金走私、販私,打擊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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