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的決定

1989年8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根據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條第二款。
二、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開採煤礦的具體審批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第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開採黃金、金剛石、冰州石、光學螢石、壓電水晶、光學水晶、壓電電氣石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白銀、寶石、玉石等自治區規定的貴重礦種的,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分別報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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