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部、地質礦產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開辦黃金礦山企業申報和審批程式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冶金部、地質礦產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開辦黃金礦山企業申報和審批程式的規定
  • 時間: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 發布單位:地質礦產部
  • 類別:國家法規
(1994)冶黃字第485號
為加強對開辦黃金礦山企業的申報和審批工作,維護黃金礦產開採的正常秩序,保護國家的黃金礦產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國發〔1988〕75號),現將依法開辦黃金礦山企業的申報和審批程式規定如下:
一、凡申請開辦黃金礦山企業,均要按《關於開採黃金礦產審批手續規定的通知》(國金地字〔1990〕第39號)和《關於印發〈開辦黃金礦山審批手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94〕冶黃字第056號)的規定,到冶金工業部黃金管理局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黃金管理部門辦理申請開辦黃金礦山的審批手續。經批准後,領取《開辦黃金礦山批准證書》。
二、申請開辦黃金礦山的企業領取《開辦黃金礦山批准證書》後,再據此進行礦山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
三、申請開辦黃金礦山企業,其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根據礦產資源法規的有關規定,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覆核意見,報審批機關批准後,到採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採礦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
由冶金工業部批准開辦的黃金礦山企業,應到地質礦產部辦理採礦登記手續,領到《採礦許可證》。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黃金管理部門批准開辦的黃金礦山企業,到規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採礦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
四、申請開採黃金礦產的企業憑《開辦黃金礦山反準證書》和《採礦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五、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開採黃金礦產審批手續的黃金礦山企業和從事開採黃金礦產的單位 ,必須在本通知發布之後,按通知要求,到規定的審批發證關重辦或補辦相應手續。不符合本規定要求及由無審批、發證資格的機關和單位辦理的證明、檔案,一律無效。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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