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我省黃金生產秩序的通知,通知中強調,黃金礦產是國家的寶貴資源,國家將黃金礦產列為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基本介紹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瓊府[1996]5號
【發布日期】1996-01-10
【生效日期】1996-01-10
【失效日期】暫無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清理整頓我省黃金生產秩序的通知
(瓊府[1996]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黃金礦產是國家的寶貴資源,國家將黃金礦產列為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目前我省一些地區非法採金情況嚴重,個體採金者亂采濫挖黃金,使我省的黃金資源受到嚴重破壞,污染環境,擾亂了社會治安,嚴重干擾了我省黃金生產的秩序,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為加強對黃金礦產的管理,保護國家的寶貴資源,整頓我省黃金生產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國發[1988]7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產品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73號),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對本地區黃金礦產資源的管理,堅決制止非法採金和濫采亂挖、破壞黃金資源的行為。
二、我省的黃金工業管理部門是省黃金管理局。開採黃金礦產必須先向省以上黃金工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開辦黃金礦山批准證書”到省環境資源廳申領“採礦許可證”,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方可進行開採活動。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採黃金。
三、根據國家“鼓勵國營,限制集體,取締個體”的黃金礦產開發方針,堅決制止個體採金活動。從事黃金礦產開採的個體採礦者必須立即停采,並進行清理;對無證開採的,要依法處理;立即停止審批個體採金,個體已持有黃金礦產採礦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負責限期收回。不允許以任何形式搞個人承包開採黃金,現有的個體承包契約一律廢止。
四、取締個體及無證的選冶、加工黃金及倒賣黃金礦石等非法活動,查封所有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黃金選冶點。對於管理混亂的礦區要進行停產整頓。
五、加強黃金產品管理,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黃金活動,黃金產品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嚴禁藏匿、留用和自私加工。
六、對經批准開辦的黃金生產企業,要切實加強管理,保護好資源和環境,做好安全生產,維護我省黃金生產的正常秩序。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