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長沙縣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是2011年6月1日長沙縣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為節約資源,減少城市噪聲和環境污染,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和《長沙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縣城規劃區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的管理,縣城規劃區外的重點工程及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計量集中拌制後,通過運輸車輛在規定時間內運至施工地點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縣住建局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和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縣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縣城管執法局、縣環保局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發改、規劃、國土、工商、質監、交警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新開辦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新開辦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申請報告,《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相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試驗室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專項試驗室資料;
(四)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
(五)企業的驗資證明;
(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任職檔案、職稱證書以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工程技術、經濟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和重要生產崗位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證書以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企業所註冊專業人員身份證、職稱證書以及養老保險憑證;
(九)企業的設備(儀器)、專用運輸特種車輛保險明細表;
(十)企業管理體系檔案和按資質標準要求其他有關資料。
縣住建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預審合格後,10日內報市住建委審批,市住建委將根據資料審查情況在規定時限內,組織專家組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標準和規定程式進行現場審評,評審合格後報市住建委主任辦公會議同意通過後核發預拌商品混凝土叄級資質證書,並報省住建廳備案。
第六條縣城規劃區範圍內混凝土總用量超過1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過10立方米的工程項目,除下列情形外,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農民自建低層住房;
(二)搶險救災工程;
(三)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確實無法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必須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因上述原因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要求。
第七條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畫、確定物資、編制預算(標底、招標檔案)時,均應將使用攪拌混凝土作為必要因素考慮,並予以註明。
第八條對按規定應當使用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行為,監理單位必須及時予以制止並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
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辦理工商登記,經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審查合格,並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資質證書後,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生產預拌混凝土,嚴禁使用袋裝水泥。
第十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並依法接受產品質量監督。
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等屬於工程特殊運輸車輛的,根據運輸範圍,由公安交警部門核發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準許按照城管、交警部門核定的時間和線路在城區通行。禁止使用非專用車輛運輸預拌混凝土。
第十三條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核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不得購買無證企業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生產企業的預拌混凝土。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供需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契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並保證送至卸料點的混凝土符合供需契約規定的混凝土技術指標。施工單位負責混凝土的成型和養護。
第十五條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並採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不得沿途撒漏。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在廠內設立專門車輛沖洗點和污水沉澱處理設施,所有運輸車輛必須在廠內沖洗和污水沉澱處理,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和河道內。
第十六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規定留取混凝土試塊,並在混凝土供應後五周內將該批混凝土的強度檢測報告抄送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接收預拌混凝土後,必須按規定留取混凝土試塊,並按規定養護後送檢。
施工單位在提交竣工資料時,應提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複印件)、混凝土強度檢測報告及現場取樣的混凝土試塊強度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按規定應使用而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由縣住建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違反有關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規定,由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需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質量事故,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長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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