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地方法規,2002年5月2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遼寧葫蘆島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施行日期:2002年5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規範預拌商品混凝土市場,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和建設(開發)、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接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後出售的,並來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送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和企業附屬的非獨立核算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是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的年生產量和人員、設備、試驗室配備必須符合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必須經省建設廳審核認可。
第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分為二級、三級。二級企業可生產各種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和特種混凝土;三級企業可生產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第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的數量應依據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的統籌規劃安排,資質由企業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廳審批。
第九條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頒發《混凝土、建築預製構件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兩種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企業必須在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後方可從事生產,並且嚴格按照《資質等級證書》所核定的營業範圍進行。《資質等級證書》只限本企業使用,無《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不準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
第十一條 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丟失,必須在一個月內在市級媒體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 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後的一個月內,持有關檔案、證明,到資質等級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遷移,應在30日內到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 企業歇業、轉產、破產或因故終止營業,應及時向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交回所有《資質等級證書》正本、副本。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資質等級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十六條 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構成和影響企業資質的條件變動時,由資質等級審批部門對企業資質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章 市場管理與契約管理
第十七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建設的公用工程,如車站、碼頭、機場、高架橋、立交橋、大型文化娛樂工程,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凡在我市城區內建設的高層砼結構工程及人防工程,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凡在我市風景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以上所列項目嚴禁現場攪拌混凝土。凡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項目一律不準申報任何級別的優質工程評定。
第十八條 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供需雙方應簽訂契約,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契約中應明確雙方在技術和質量方面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並包括以下內容: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工程量、地點、運距、交貨地點、強度等級、強度評定方法、切落度,原材料品種、規格、外加劑和摻合料品種、摻量和摻入方式,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術要求以及供應方式、日期、單放時間供應量等。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就遵守有關價格政策,按現行省、市規定的預算定額和各項取費標準計算銷售價格進行交易、嚴禁暴利、非法壓價等不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和配合比設計單位不得為生產企業指定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摻合料和外加劑生產廠家。
第二十一條 生產企業必須實行生產、運輸、現場供應配套服務。使用單位應做好混凝土澆筑前的準備工作。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在生產和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時,必須執行國家、省、市現行的有關法規、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第二十三條 生產企業、使用單位應接受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及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其生產、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其內容包括:
(一)生產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產品範圍;
(二)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
(三)混凝土技術資料;
(四)施工質量。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必須配備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專項試驗室,對混凝土強度分批進行評定,並應對一個統計周期內的相同等級和齡期的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以確定企業的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對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質量和攪拌、運輸、泵送等過程中的混凝土質量負責,在單位工程混凝土澆築完成後,生產企業應向使用單位提供《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使用單位必須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對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同時,對整個澆築過程及澆築後的混凝土質量進行控制和負責。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道路暢通、泵車、支設處地基堅實平整,有照明和水源條件;
(二)必須具備混凝土試塊的製作、養護條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並設有試塊標準養護室(箱);
(三)現場製作試塊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取得《取樣資格證》;
(四)使用泵送混凝土,應制定泵送施工方案,包括泵車支設位置、布管路線、澆築施工及相應的人員配備等;
(五)混凝土工程施工前應有技術安全交底,並應具備混凝土工程的養護條件,特別是季節性施工期間的防雨、防凍措施,並有專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因混凝土質量發生爭議時,在明確責任後,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
(一)無證、無照、越級生產或不辦理試生產手續擅自生產的,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上生產,並處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項目總造價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二)偽造、塗改、轉讓、出賣、出租資質等級證書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並報省建設廳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並處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項目總造價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三)未按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生產商品混凝土,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令停止生產,並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報請省建設城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四)採購、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混凝土外加劑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試驗、檢驗和未按照規定取樣送試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這四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擅自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責令停止現場攪拌;使用單位未對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的,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報請省建設廳降低資質或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政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本辦法。對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2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規範預拌商品混凝土市場,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和建設(開發)、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接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後出售的,並來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送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和企業附屬的非獨立核算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是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的年生產量和人員、設備、試驗室配備必須符合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必須經省建設廳審核認可。
第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分為二級、三級。二級企業可生產各種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和特種混凝土;三級企業可生產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第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的數量應依據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的統籌規劃安排,資質由企業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廳審批。
第九條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頒發《混凝土、建築預製構件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兩種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企業必須在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後方可從事生產,並且嚴格按照《資質等級證書》所核定的營業範圍進行。《資質等級證書》只限本企業使用,無《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不準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
第十一條 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丟失,必須在一個月內在市級媒體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 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後的一個月內,持有關檔案、證明,到資質等級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遷移,應在30日內到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 企業歇業、轉產、破產或因故終止營業,應及時向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交回所有《資質等級證書》正本、副本。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資質等級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十六條 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構成和影響企業資質的條件變動時,由資質等級審批部門對企業資質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章 市場管理與契約管理
第十七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建設的公用工程,如車站、碼頭、機場、高架橋、立交橋、大型文化娛樂工程,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凡在我市城區內建設的高層砼結構工程及人防工程,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凡在我市風景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以上所列項目嚴禁現場攪拌混凝土。凡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項目一律不準申報任何級別的優質工程評定。
第十八條 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供需雙方應簽訂契約,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契約中應明確雙方在技術和質量方面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並包括以下內容: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工程量、地點、運距、交貨地點、強度等級、強度評定方法、切落度,原材料品種、規格、外加劑和摻合料品種、摻量和摻入方式,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術要求以及供應方式、日期、單放時間供應量等。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就遵守有關價格政策,按現行省、市規定的預算定額和各項取費標準計算銷售價格進行交易、嚴禁暴利、非法壓價等不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和配合比設計單位不得為生產企業指定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摻合料和外加劑生產廠家。
第二十一條 生產企業必須實行生產、運輸、現場供應配套服務。使用單位應做好混凝土澆筑前的準備工作。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在生產和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時,必須執行國家、省、市現行的有關法規、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第二十三條 生產企業、使用單位應接受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及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其生產、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其內容包括:
(一)生產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產品範圍;
(二)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
(三)混凝土技術資料;
(四)施工質量。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必須配備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專項試驗室,對混凝土強度分批進行評定,並應對一個統計周期內的相同等級和齡期的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以確定企業的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對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質量和攪拌、運輸、泵送等過程中的混凝土質量負責,在單位工程混凝土澆築完成後,生產企業應向使用單位提供《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使用單位必須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對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同時,對整個澆築過程及澆築後的混凝土質量進行控制和負責。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道路暢通、泵車、支設處地基堅實平整,有照明和水源條件;
(二)必須具備混凝土試塊的製作、養護條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並設有試塊標準養護室(箱);
(三)現場製作試塊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取得《取樣資格證》;
(四)使用泵送混凝土,應制定泵送施工方案,包括泵車支設位置、布管路線、澆築施工及相應的人員配備等;
(五)混凝土工程施工前應有技術安全交底,並應具備混凝土工程的養護條件,特別是季節性施工期間的防雨、防凍措施,並有專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因混凝土質量發生爭議時,在明確責任後,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
(一)無證、無照、越級生產或不辦理試生產手續擅自生產的,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上生產,並處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項目總造價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二)偽造、塗改、轉讓、出賣、出租資質等級證書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並報省建設廳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並處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項目總造價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三)未按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生產商品混凝土,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令停止生產,並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報請省建設城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四)採購、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混凝土外加劑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試驗、檢驗和未按照規定取樣送試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這四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擅自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責令停止現場攪拌;使用單位未對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的,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報請省建設廳降低資質或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政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本辦法。對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