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預拌混凝土使用質量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住宅工程的預拌混凝土使用質量管理活動,確保住宅工程結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預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採購過程的管理
(一)禁止建設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承包契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混凝土的契約價款,且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二)總承包單位應履行對分包單位的質量管理責任。總承包單位應當採購、使用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企業生產的混凝土。簽訂採購預拌混凝土契約前,總承包單位應當會同監理單位對預拌混凝土承包單位的生產地址、生產條件、技術質量保障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實地考查,並按相關規定將預拌混凝土承包單位資質情況報監理單位核驗。
(三)為確保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總承包單位應嚴格執行《關於發布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價的通知》(京建法〔2014〕24號)的規定。
(四)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中應包含以下信息:生產經營地址(甲乙雙方)、項目負責人及聯繫方式(甲乙雙方)、調度聯繫電話、7d和28d(大體積混凝土60d)標養混凝土試件抗壓強度指標值及混凝土坍落度等技術要求。
二、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的管理
(一)單位工程首次使用用於結構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總承包單位應組織預拌混凝土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到預拌混凝土生產現場實施開盤鑑定。
(二)未實施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制度的住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派專人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過程實施不少於3次的質量抽查,重點檢查預拌混凝土實際生產地址、原材料質量、生產配合比執行情況、混凝土工作性能等,並填寫檢查記錄。
(三)未實施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制度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過程進行質量抽查,派專人或委託項目監理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過程實施不少於3次的質量抽查,重點檢查預拌混凝土實際生產地址、原材料質量、生產配合比執行情況、混凝土工作性能等,並填寫相應檢查記錄。
(四)總承包單位應根據結構澆築部位、施工方式和混凝土性能特點確定混凝土坍落度,坍落度符合《混凝土礦物摻和料套用技術規程》DB11/T1029表6.2.2規定。
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的管理
(一)總承包單位應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驗收。總承包單位應逐車核查混凝土運輸單中的相關信息,對粘聚性、保水性等工作性能進行觀感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後在混凝土運輸單簽字。預拌混凝土檢驗時,總承包單位應按相關標準對坍落度進行檢測。監理單位應對總承包單位驗收預拌混凝土的過程進行巡視。
(二)總承包單位應在預拌混凝土驗收合格後,按照《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採購備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號)進行預拌混凝土採購信息申報備案。
(三)總承包單位應從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過程進行視頻監控。視頻影像應作為施工資料由專人管理,並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
(四)總承包單位應制定試驗計畫,做好用於檢查混凝土結構強度的7d、28d標準養護和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取樣、制樣、標識工作,並留存相關視頻記錄。視頻記錄應清晰反映混凝土試件的取樣地點、製作全過程、試件編號、成型日期、混凝土強度等級,取樣人、見證人等信息。提倡保障性安居工程採用混凝土試件植入晶片或貼上二維碼等電子信息標註技術。
(五)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總承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等混凝土施工技術規範進行施工。混凝土輸送、澆築過程中嚴禁加水。在混凝土澆築時,總承包單位項目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應在場,對加水的行為應及時制止。
(六)為確保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應保證混凝土有足夠的帶模養護時間。混凝土澆築完畢後,應及時保濕養護,養護時間、保溫覆蓋措施符合相關規定。監理單位按監理實施細則對混凝土的養護進行巡視。監理單位應採用回彈法或國家規定的其他方法,對結構混凝土構件的強度進行平行檢驗,每個強度等級至少抽取同類構件數量2%,且每個強度等級不少於5件。
(七)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前,應由建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實體混凝土強度進行抽樣檢測,每層牆體、樓板至少各抽取一個構件。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時,總承包單位還應組織預拌混凝土承包單位和實施駐廠監理制度的駐廠監理單位參加。
(八)監理單位應及時在“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查詢工程檢測結果,對混凝土7d、28d標養試塊強度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工程,督促總承包單位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措施和結果及時錄入上述系統。總承包單位未及時進行處理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上報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進一步強化參建各方主體對工程項目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管理力度
(一)項目參建各方主體應建立對所屬項目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情況的檢查制度,並定期對項目預拌混凝土的採購、進場驗收、澆築、振搗、養護、拆模等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質量進行檢查。
(二)總承包單位應建立預拌混凝土合格供應商名錄、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監控、試塊製作與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過程的視頻監控、混凝土強度檢測數據監控、檢測不合格預警處理等混凝土質量管理制度。
(三)總承包單位應定期對所屬項目的混凝土質量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重點對預拌混凝土承包單位選取、契約價款、開盤鑑定實施、混凝土工培訓、試驗人員與現場試驗環境及設施配備、試塊製作與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過程的視頻資料、混凝土生產過程監控、試塊強度檢測結果不合格處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四)監理單位對項目的預拌混凝土承包單位資質審查、試驗計畫報審和監督實施、混凝土生產過程監控、混凝土澆築過程旁站、混凝土養護過程巡視、檢測結果不合格處理等進行檢查。
五、進一步加大對預拌混凝土使用監督管理力度
市和區縣兩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重點檢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對混凝土質量責任的落實情況,混凝土試件檢測結果不合格處理情況,進一步加大對預拌混凝土使用的監督執法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按相關記分管理辦法進行記分處理,並納入市場行為評價系統。
參建各方存在以下行為的,由市或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責任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結構實體質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從重處罰:
(一)建設單位進行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的。
(二)總承包單位使用無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企業生產混凝土的。
(三)總承包單位送檢的混凝土試件弄虛作假的。
(四)總承包單位在混凝土泵送和澆築過程中加水的。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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