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住宅小區建後管理辦法

長春市住宅小區建後管理辦法是加強住宅小區建成後的管理,保障小區居民的方便、安定、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住宅小區建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89]35號
  • 發布日期:1989-05-23
  • 生效日期:1989-05-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三章 房產管理,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管理,第五章 衛生和治安管理,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宅小區建成後的管理,保障小區居民的方便、安定、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市舊城區改造和新區開發的住宅小區建成後的管理,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住宅小區建成後,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建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四條凡住宅小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均須遵守本辦法,積極參加各項公益勞動,共同維護和管理好住宅小區。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在區人民政府和所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下,對本住宅小區進行綜合管理的專門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市政、綠化、環衛等管理工作,為單位和居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二)負責維護本住宅小區內的社會治安,為單位和居民創造一個安定的生活秩序;
(三)負責組織發展各種生活服務事業,為居民提供一個方便的生活條件;
(四)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的政策和法規規章,並向有關部門反映小區內的單位和居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條管委會由下列部門組成:主任由當地街道辦事處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園林、環衛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及產權單位和居民委主任參加。
第七條管委會實行統一領導、聯合辦公、分工負責、綜合管理的原則,對住宅小區內有關管理的重大事項,由管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八條根據有償服務的原則,住宅小區要按月收取管理費,用於小區管理支出。
住宅小區內居民每戶每月繳納管理費一元,單位每月繳納十元。由管委會負責把居民和單位繳納費用的使用情況定期公布於眾。

第三章 房產管理

第九條住房小區的房產根據《吉林省城鎮房產管理條例》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分別採取下列形式進行管理:
直管:由房管所(站)直接管理,收繳租金並負責房屋維修。
託管:房屋產權單位委託房管部門代為管理,收繳租金和維修房屋。
自管:房屋產權單位或產權人自行管理和維修。
住宅小區房產管理以直管為主,積極發展託管,以利於統一管理和維修。
第十條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必須依照批准的規劃設計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房屋產權部門批准不得私自出售、轉讓、出租、改裝或變更其用途,如確需出售、轉讓、出租、改裝或變更用途的,須經管委會同意,報房屋產權部門批准。變更用途的,還須經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及各類建築物必須保持完好、整潔和安全。不得在牆壁上亂開門窗和打洞;不得在樓房內搭炕;不得在公共走廊、樓梯和屋面上堆放物品;不得私自封閉陽台或在上面存放超重或有障觀瞻的物品。
封閉陽台,應統一式樣,經管委會同意,報城建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小區的庭院、樓間空地內進行各種違章建築和亂圈、亂圍、亂挖、亂種或任意堆放物品。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要嚴格貫徹執行《長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長春市城鎮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
第十四條住宅小區內的給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道路、路燈、環衛、消防、人防設施的管理、維修、應在管委會的組織下,由專業部門負責進行。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內所有單位和居民,都要愛護市政公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和損壞。
第十六條凡占用和挖掘住宅小區內道路的,須管委會同意和經城建、公安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挖掘。經批准的挖掘工程,要按期復原。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內的樹木、花草、綠地、綠籬、護欄、雕塑、景點、遊園及圍牆等,由管委會派專人養護和管理;商業網點及其它公用服務單位的園林綠化,由使用單位負責養護和管理。

第五章 衛生和治安管理

第十八條小區管委會要貫徹執行《長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小區內的各項衛生規章制度,抓好經常性的愛國衛生運動。
第十九條住宅小區內的環境衛生,實行專業部門與民眾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一)公共廁所及垃圾的清掏清運,由環衛部門負責;公廁、垃圾箱、衛生箱等環衛設施,由管委會進行管理。
(二)商業服務網點及其它公共建設單位,按照“門前三包”的原則,負責各自責任 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三)小區內的小巷、樓間空地、公共綠地、遊園以及其它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由管委會組織專業隊伍清掃。
(四)住宅樓內走廊、樓梯,由住戶輪流負責清掃。
第二十條住宅小區居民的腳踏車、機車,由管委會組織看管,不得在庭院、走廊、樓梯內隨意擺放;非小區內的腳踏車、機車進入小區,必須存放在存車棚內。
第二十一條禁止大型載重車輛和拖拉機及履帶式車輛在小區內行駛。除特種車和小型車外,其它機動車輛駛入小區,必須取得管委會同意,並按指定路線行駛,未經管委會允許,非小區內的單位和居民住戶的機動車不得在小區內停放過夜。
第二十二條住宅樓和商業服務網點及其它公共建設單位的一層窗戶,必須安鑲鐵柵欄,管委會要組織人員進行巡邏,以保證居民的安全。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區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管委會或各主管部門分別按《吉林省城鎮房產管理條例》、《長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長春市城鎮綠化管理條例》、《長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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