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

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6-06-27。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發布日期】1996-06-27
【生效日期】1996-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3號)
現發布《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宋春華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選舉工作。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自建的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區。
第三條管委會選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管委會由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大會(以下簡稱大會)選舉產生。
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超過總數50%以上即可召開大會。
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大會;不滿18周歲的產權人、使用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大會。
第五條住宅小區交付使用並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組織召開第一次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
經已入住房屋產權人、使用人50%以上人數決定,可以推遲召開大會。
第六條管委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有足夠時間參加此項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七條管委會委員人數一般為11--17人。
經大會決定,委員總數可以適當增減,但不得少於5人。
第八條管委會應當設候補委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人數為1至3人。
第九條管委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名單,一般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當地街道辦事處提出,20名以上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可以聯名推薦管委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
第十條管委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大會人數半數以上的選票,方可當選為委員、候補委員。
第十一條管委會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從管委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管委會每屆任期3年,管委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管委會任期屆滿,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選舉新的管委會。
第十四條管委會委員因死亡、搬遷、工作調動等原因缺額的,由候補委員補任。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管委會選舉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管委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按照《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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