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建築間距和日照間距暫行規定

《長春市建築間距和日照間距暫行規定》意在為加強長春市規劃管理,加快現代化國際性城市建設,保證建築物的合理建築間距和日照間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並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建築間距和日照間距暫行規定
  • 所在省份:吉林省
  • 實施地區:長春市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條例,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發布日期】1994-06-06
【生效日期】1994-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條例

長春市建築間距和日照間距暫行規定
(1994年6月6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加快現代化國際性城市建設,保證建築物的合理建築間距和日照間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我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城市規劃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新區開發多層(七層以下,下同)住宅建築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2。舊區改造的居住小區和較大面積的街坊(組團)改造,多層住宅建築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插建的住宅建築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7。
第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不考慮建築日照間距:
(一)辦公樓、寫字樓、商店和工廠等各類公共建築。
(二)保持原日照間距係數和原建築高度翻建的建築。
(三)距離住宅6米以外的煙囪,12米以外的水塔,寬度不超過12米的電梯機房、樓梯間、水箱間,突出牆面的樓梯間、封閉陽台等。
(四)臨時性建築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未經規劃部門批准的建築以及違章、非法建築。
(五)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業繁華區、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設的城市標誌性高層建築。
前款第(五)項所列建築確需考慮日照間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在原有住宅後側(非主要採光面,下同)建設住宅或需要考慮日照的其他建築(以下簡稱住宅建築),其建築間距不得小於原有建築位置擬建建築規劃提高度的1.5倍。新建建築的短邊與原有需要考慮日照建築的建築長邊。
第六條新建建築對原有託兒所、幼稚園的活動室和臥室、中國小教室、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築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2。
在原有建築後側新建前款所列的各類建築時,其間距不得小於原有建築位置擬建建築規劃高度的1.5倍。
第七條在道路紅線28米以上的主次幹道兩側布置多層建築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主次幹道兩側布置多層建築時,不考慮與道路對側建築的日照間距;沿道路同側建築的短邊對短邊應滿足消防和管線布置要求,短邊對長邊及長邊對短邊的間距,不得小於短邊的長度。
(二)在南北向主次幹道兩側布置多層建築時,建築長邊對道路同側後面主要採光面住宅建築的長邊,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
(三)在東西向主次幹道的北側布置多層建築時,建築的長邊對道路同側後面住宅的長邊,建築日照間距係數不得不於1.5。
第八條在道路紅線小於28米的三級路布置多層建築時,短邊對短邊,長邊對短邊不考慮日照間距,但應滿足消防和管線布置要求。短邊對長邊,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0.75,並且不得小於6米,如短邊超過12米時,短邊增加1米,間距也相應增加1米。
第九條沿主次幹道兩側布置高層建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南北向的主次幹道(具體街路名稱列後,見附表一):沿道路紅線外臨街布置高層建築時,不考慮建築的日照間距,但間距不得小於20米。
(二)東西向的主次幹道(見附表二):沿道路南側布置高層建築不考慮與對側建築的日照間距,沿道路北側布置的高層建築對後側住宅建築的日照間距按附屬檔案三規定執行。
(三)兩棟以上高層建築主體山牆間距,按附屬檔案四執行。
(四)高層建築不超過24米的多層裙房的日照間距按本規定第三條執行。
第十條對不符合本規定日照間距要求的住宅建築的使用人應按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予以安置,原有建築除經規劃部門批准保留的以外,應一律拆除。
第十一條在城市規劃範圍內布置任何建築,均應符合消防、環保、人防、防災、市政基礎設施等專業規範對建築間距的要求。
第十二條本規定有關名詞按附屬檔案五的解釋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長春市規劃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二年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長春市建築日照間距的暫行規定》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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