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詳細內容,執行時間,
詳細內容
第二條 在大連市城市內從事建築物規劃設計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的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轄區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審定、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新建建築物與原有建築物間距符合本規定,但小於建築防火間距及衛生間距時,須按有關規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沿城市主、次幹道(道路紅線寬度大於或等於30米)新建的多層和點式高層建築,不考慮其對道路另一側原有建築的擋日照影響。
第六條 位於市級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區以及縣(市)、區級公共中心區內住宅的臥室和起居室的主要採光窗,在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
第七條 新建多層建築,除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築物日照間距係數控制建築物間距:
(一)對原有託兒所、幼稚園的活動室和臥室,中國小教室,醫院醫療病房的建築物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7;
(二)對原有住宅的建築物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
(三)新建多層建築的山牆面對原有建築物長邊時,山牆寬度小於或等於12.5米的,建築物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0。山牆的寬度大於12 .5米的,建築物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
第八條 新建高層建築,除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情形以外,按下列條件控制建築物間距:
(一)對原有託兒所、幼稚園的活動室和臥室,中國小教室,醫院醫療病房主要採光窗,在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得小於3小時;
(二)新建點式高層建築與原有住宅的距離不得小於40米。
第九條 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擋日照的,均可到當地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
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確認申請後,應指定具有相應勘測設計資格的單位對被申請確認的建築物進行技術勘測或測算,作出是否被擋日照的確認。
第十條 經確認原有建築物屬於被擋日照的,由新建建築物的建設單位在確認後的一個月內,給予被擋日照建築物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一次性補償。
同一建設單位建設的住宅區(或商住區)由於不同步實施或違反規劃設計要求造成擋日照影響的,由該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 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城區內被擋日照建築物的補償標準如下:
(一)位於一、二級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於三、四級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於五級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當事人雙方對補償另有協定的,可按協定標準執行。
其他縣(市)、區的補償標準,由當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
第十二條 被擋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積為補償面積:
(一)住宅的臥室和起居室;
(二)託兒所、幼稚園的活動室和臥室;
(三)中國小的教室;
(四)醫院的醫療病房;
(五)市政府規定給予補償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條 經確認為被擋日照建築物的產權人、使用人與建設單位因補償發生爭議的,可申請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裁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規劃建築設計單位在對新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及建築設計時,應按本規定準確測算擋日照範圍,向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技術資料與數據,並對所測算的結果負責。因規劃建築設計單位過錯,給建設單位造成擋日照賠償的,建設單位有追償權。
第十五條 對阻礙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接受社會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技術用詞含義:
(一)建築物間距。指原有住宅、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醫院醫療病房等建築物,與其正南、正東、正西、東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築物之間最小水平的距離。
(二)建築高度。指建築物室外地面標高至建築物檐口的垂直距離。當確定建築物日照間距係數時以新建建築物與被遮擋建築物相對標高(扣除底層公建高度)計算。對於寬度小於或等於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間、機房、樓梯間不計入擋日照建築物計算高度。
(三)建築物日照間距係數。指建築物間距與新建建築相對高度的比值 。
(四)高層建築、多層建築。高層建築指建築高度大於或等於24米的建築。多層建築指建築高度小於24米的建築。
(五)主要採光窗。指當一個房間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採光窗時,按南、東、西排列其主次順序。
(六)有效日照時間。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時間段。
(七)市級公共中心區。
青泥窪橋中心區(面積約4.0平方公里。北至雙興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華街,東至大連港東區的地段)。
(八)市級公共副中心區。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區(面積約0.9平方公里。北至興工街、長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長 東五街、如意街,東至撫順街、成仁街)。
星海灣公共副中心區(面積約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區(面積約1.0平方公里。規劃的南關嶺火車站南側) 。
(九)區級公共中心區。
嶺前公共中心區(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兩側100米控制範圍)。
長春路公共中心區(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東至瀋陽路,西至東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區(北至春柳街,南至學工街,東至華北路東200米控制範圍,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區(北至甘井子路,東至甘井子街,西至文體街)。
(十)其他縣(市)、區的公共中心區,由縣(市)、區政府劃定。
(十一)土地級別。按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內四區土地級別及土地出讓金標準的通知》(大政發〔2000〕40號)執行。
第十八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產業技術園區內的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執行時間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