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 目的: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
- 地區:瀋陽市
- 分類:社會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築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築,是指住宅建築(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國小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築(以下簡稱公共建築)。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築間距管理
第五條 建築間距以遮擋建築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築屋脊對遮光的影響。按遮擋面寬度計算建築間距時,以最大遮擋面與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築外牆有凹凸變化(如設定陽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3的,建築間距按遮擋建築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計算。
被遮擋建築每套房屋只確認一個主採光面。主採光面按建築南、東、西方向的主次順序排列,非主採光面山牆設窗的除外。
第六條 遮擋建築計算高度以遮擋建築的建築高度(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築檐口或女兒牆頂面的垂直距離)加上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
第七條 按遮擋建築高度計算的建築間距係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擋建築面寬計算的建築間距係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最大遮擋面投影寬度的比值。
第八條 遮擋建築分為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多層建築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下;高層建築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上。
第九條 住宅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下時,面寬不大於80米;住宅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上時,面寬不大於60米。
第十條 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平行布置或相互夾角在30度以下時,建築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當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小於18米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當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大於18米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7。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7,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
第十一條 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邊對東、西、北側住宅長邊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遮擋建築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小於12米。
第十二條 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夾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時,建築間距係數按平行布置時的係數相應折減0.2。
第十三條 高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小於1.2時,按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係數: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7;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2.0;
(三)經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
第十四條 高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大於1.2時,按遮擋建築面寬確定建築間距係數: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當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下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3,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當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4,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三)經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3,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第十五條 兩幢建築短邊相對且至少其中之一為住宅,建築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多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8米;
(二)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多層建築短邊的1.3倍,且不得小於13米。
第十六條 沿城市河流、大型綠地等城市開敞空間布置的高層住宅建築,當退讓用地界線小於本規定相對應要求的建築間距一半時,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相鄰建築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新建建築的平均建築面寬的2/3;獨棟高層住宅朝向開敞空間一側的面寬不得大於其臨界面寬度的2/3。
第十七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一側並列布置的高層住宅之間的建築間距除滿足本規定相對應的建築間距要求外,不得小於30米。
第十八條 公共建築與遮擋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多層建築遮擋公共建築主採光面,兩幢建築平行布置時,建築間距係數按建築高度確定,不得小於2.0;兩幢建築垂直布置時,建築間距係數按遮擋建築面寬確定,不得小於1.5。
(二)高層建築遮擋公共建築主採光面,當遮擋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小於1.2時,建築間距係數按遮擋建築高度確定,不得小於2.0;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面寬之比大於1.2時,建築間距係數按遮擋建築面寬確定,不得小於1.6。
第十九條 公共建築與遮擋建築之間呈其他布置方式時,建築間距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居住建築長邊對北、西、東側非居住建築,建築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15米以上多層建築之間和15米以上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
(二)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第二十一條 被遮擋住宅建築的底部為2層以上非居住建築時,遮擋建築計算高度按其實際高度減去扣除底層後的非居住建築高度計算,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
第二十二條 規劃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築之間,以及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建築間距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採光面居室的滿窗日照時數。日照標準日為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第二十四條 除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2小時,且新建建築對其日照不構成影響的情況外,新建建築對周邊原有住宅日照產生遮擋的,應保證被遮擋住宅日照達到不低於大寒日2小時。
第二十五條 新建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的住宅成組布置時,新建住宅日照應不低於大寒日1小時。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須提供建設項目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一)新建建築周圍已經有居住建築的;
(二)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住宅;
(三)建築形體複雜的遮擋建築。
(四)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必須由具備甲、乙級規劃設計資質或甲級建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日照影響分析軟體必須採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的正版軟體。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規劃、建築設計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按照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後果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日照影響分析報告不真實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建設單位對規劃、建築設計單位有追償權。
第二十九條 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築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協商不成的,可根據下表規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築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單位:元/㎡ |
遮擋時間 補償標準 區域級別 | 小於30分鐘 | 31-60分鐘 | 61-90分鐘 | 91-120分鐘 |
一級 | 500 | 560 | 630 | 700 |
二級 | 430 | 490 | 550 | 610 |
三級 | 400 | 450 | 500 | 560 |
四級 | 350 | 400 | 440 | 500 |
五級 | 300 | 340 | 380 | 420 |
六級 | 260 | 300 | 330 | 370 |
第三十條 因新建建築影響周邊住宅日照並引發民眾上訪的,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解決上訪民眾的合理訴求。
對無理阻礙辦公和生產秩序,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1小時標準的,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向購房者告知,並簽訂書面協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小於和以下的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區域級別與本市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級別相同。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副城和組團區域範圍內的舊區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規定三環路以內的標準執行。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參照本規定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築中的臨時建築,以及未經批准為居住的建築被遮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發布的《瀋陽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規定》(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