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壓力容器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是199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鍋爐壓力容器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7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 發布文號:勞動部令第8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鍋爐壓力容器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是199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印發的地方法規。
《鍋爐壓力容器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是199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印發的地方法規。檔案內容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已於1997年6月27日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頒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長 李伯勇 一九...
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但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其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
第十七條因鍋爐或容器發生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事故情節惡劣的主要責任人員,監察機構應建議人民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第
國務院關於發布《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通知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了確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三)受壓元件材料、水處理藥劑等有關材料的生產和銷售;(四)氣體充裝和氣體經營。船舶、機車、核能裝置及軍事設備上的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鍋爐,是指蒸汽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以及額定工作壓力在0.1...
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要求以及事故處理等。《細則》還規定:因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的原因而發生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損失的,除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逐級上報外,還應報告當地人民檢察院。
第一條 為確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
經檢驗確認必須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屬檔案,不準繼續用作承壓設備,不準轉賣、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第十六條 發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事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並及時組織調查處理。第十七條 因...
第一條 為規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行為,保障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有效實施,依據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
(一)重大火災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農機安全事故;(四)重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六)煤礦和其他礦山重大安全事故;(七)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八)有...
第一條 為了加強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確保全全生產,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山西省突發...
增加了“首次定期檢驗時機”的規定;增加了“無法進行或者不能按期進行定期檢驗”的內容;增加了“隱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更改了“應急管理”的內容;更改了“事故報告與處理”的內容;增加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增加了“特種...
10、將已經批准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再用於做承壓設備使用或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的。第六條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發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企事業單位應認真對待,採取措施積極整改。第七條已按規定安裝運行的鍋爐,應...
《昆明市鍋爐壓力容器違章處理辦法》在1992.06.22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以及勞動部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管理、使用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具體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地區—切從事承壓鍋爐、壓力容器、氣瓶、槽車的設計、製造、...
第二十七條 氣瓶使用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氣瓶的使用、檢驗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驗單位必須在其有效證件期滿前六個月內,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證。第七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從事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關的檢驗、焊接、無損檢測、化學清洗、鍋爐水處理、氣瓶充裝及各類設備操作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嚴禁使用無資格的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第三章...
設備事故是指工業企業設備(包括各類生產設備、管道、廠房、建築物、構築物、儀器、電訊、動力、運輸等設備或設施)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行為或事件。加強設備事故的管理,其目的是對所發生的設備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軍事裝備...
(四) 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壓力管道事故,並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五) 負責組織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壓力管道安全工作經驗;(六) 組織研究並推廣壓力管道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及安全生產...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將特種設備事故分為...
第十七條 鍋爐的製造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檢驗單位承擔。第十八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報告和處理。第三章 常壓鍋爐 第十九條...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1.4 工作原則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及縣市區人民...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鍋爐安全生產、監察管理制度規範精選 一、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範 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範 三、有機熱...
(五)礦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
第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監督員行使下列職權:(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二)對不按規定設計、製造、安裝、使用、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的,進行教育和制止。(三)對重大的不安全隱患,提出處理...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承壓設備,是指列入國家規定管理範圍的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壓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和安全監察,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承壓設備的安全工作應當遵循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