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辦法

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辦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為為了確保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南京市實際,於2003年發布並實施的一項地方性法規南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設計、製造、銷售、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等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辦法
  • 發布時間:2003年5月13日
【發布單位】南京市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辦法
(2003年5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5月1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是指列入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範圍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設計、製造、銷售、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等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管轄的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工作。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公用燃氣壓力管道工程質量及安全監督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建設、規劃、工商、公安、環保、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在授權的範圍內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檢驗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化學清洗、維護保養及檢驗單位必須確保全全質量體系的完整有效,嚴格遵守安全質量體系的程式和要求。
第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做好運行記錄,妥善保存設備技術檔案、檢驗報告、維護保養記錄等資料。對在用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儲存或輸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單位必須建立巡線檢查制度、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