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質檢鍋〔2001〕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委、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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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對製造單位無損檢測能力有其他規定的,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無損檢測工作,提高檢驗工作質量,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專項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無損檢測單位")。
第三條 對從事無損檢測專項服務的檢驗單位,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資格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以下簡?quot;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負責實施。
第四條 無損檢測單位檢測資格按檢測方法分為六項,即RT(射線照相檢測)、UT(超聲檢測)、MT(磁粉檢測)、PT(液體滲透檢測)。ET(渦流檢測)、AE(聲發射檢測)。無損檢測單位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批准項目的無損檢測工作。
第五條 無損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必須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無損檢測單位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單位技術負責人須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三)單位註冊資本金50萬元以上。
(四)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相關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2名)
(五)申請從事相應檢測項目(RT、UT、MT、PT、ET、AE)的無損檢測單位,其無損檢測持證人數及檢測設備台數應滿足下表的要求。
申請項目 NDT持證人數 設備台數
Ⅲ級 Ⅱ級
RT ≥1 ≥2 ≥4
UT ≥1 ≥2 ≥2
MT ≥1 ≥2 ≥4
PT ≥1 ≥2 /
ET / ≥2 ≥1
AE / ≥2 ≥1
註:1.NDT持證人數系指持有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證件人數。
2.申請二個檢測項目的單位,持證總人數(Ⅱ級及Ⅱ級以上應不少於6人。
3.申請三個以上(含三個)檢測項目的單位,其持證總人數(Ⅱ級及Ⅱ級以上)應不少於10人,其中Ⅲ級不少於2人。
(六)聘用人員應是檢測單位正式聘用的全職人員,其中技術負責人聘期不得少於五年。
(七)建立了與申請檢測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編制了管理程式性檔案和檢測作業指導書。
(八)有30M2以上的固定辦公場所。
(九)申請RT項,須有《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和《放射工作人員證》;使用γ源進行檢測的還須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單位必須提交上述證明檔案和有關資料,填寫《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單位檢測資格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報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審核。
省級安全監察機構須在接到申請資料15天內簽署受理初審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在15天內給予批覆,並向申請單位寄發批覆《通知書》(見附屬檔案3)。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批准受理後,具體審查工作委託全國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委員會作為審查機構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申請單位接到受理《通知書》後,可通過有關諮詢機構獲得相關諮詢服務,待滿足要求後,約請審查機構實施審查。《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未進行審查,自行作廢。
第十條 諮詢機構必須獨立於審查機構,經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備案,並予公布。備案具體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經審查合格的無損檢測單位,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頒發無損檢測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一製作。
證書有效期五年,無損檢測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提出複查換證申請。逾期,將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第十二條 無損檢測單位申請換證,須向原發證機關提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單位資格複查申請書》(見附屬檔案2),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後,每年均未間斷無損檢測工作,並有一定數量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業績;
(二)沒有重大檢測質量投訴;
(三)未發生檢測責任事故;
(四)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取證審查及換證審查的內容及具體要求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單位資格審查實施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由審查機構編制,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批准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取得資格的無損檢測單位可接受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檢驗、修理、改造單位的委託(以下簡稱委託單位),從事製造、安裝、檢驗、修理、改造過程中的無損檢測工作(不含監督檢驗)。
第十五條 無損檢測單位接受委託,必須與委託單位簽訂契約。契約至少應包括委託項目、內容、雙方的責任(包括檢測設備、場地、費用、問題處理以及底片保存的責任方)等內容。契約必須有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契約的有效期應在承擔無損檢測工作的檢測單位的資格有效期內。
第十六條 無損檢測單位要按被檢測設備的相關法規、規章所要求的格式向委託單位出具無損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須經無損檢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單位公章。無損檢測單位出具的無損檢測報告,作為證明無損檢測結果的有效文書,可以附於委託單位的質量證明、綜合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 無損檢測單位出現檢測質量問題,除按雙方簽訂的契約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由委託單位或檢測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意見並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無損檢測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必須及時提交變更的有關證明文書,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後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備案。
第十九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無損檢測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警告,並報請發證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擴散無損檢測資格或超出許可項目範圍進行檢測的;
(二)不滿足基本條件或超過資格證有效期,繼續從事授權項目檢測工作的;
(三)檢測程式、步驟和內容不符合要求,出具的檢測結果和證明失實;
(四)因檢測失誤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要對無損檢測單位的檢測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的無損檢測單位五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
第二十一條 審查機構應嚴格管理,並按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對弄虛作假出具失實審查報告的、泄露被審單位秘密造成損失的,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查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實施審查,對失職違法、徇私舞弊者,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國家質檢總局提請複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