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全文
(201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的設備、設施,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經費,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協助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的安全責任主體,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第二章一般安全規定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許可、核准後,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第八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場所和檢驗手段,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組織生產,並接受國家規定的監督檢驗。
第九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台帳制度,驗明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對其所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不得銷售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不齊全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十條銷售、轉讓使用過的特種設備的,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受讓者提供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註銷證明、安全技術檔案和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提供出租的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配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還應當提供作業人員資格證明。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應當查驗。
物流園、批發市場、遊樂場等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進場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查驗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及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證明檔案不齊全的,特種設備承租單位不得投入使用,場地經營管理單位不得允許進場使用。
第十二條進口特種設備的採購者應當在簽訂採購契約前,告知進口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政策諮詢和風險警示。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使用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
(四)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消除使用過程中或者檢查、檢驗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和事故隱患,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擬暫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過戶使用的,新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註銷證明等證明檔案,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核准的範圍、項目內,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檢驗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約定現場檢驗時間,按期實施檢驗,並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對國家沒有統一制定安全技術規範的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項目,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檢驗、檢測規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專項檢驗、檢測規則制定作業指導書。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制定專項檢驗、檢測規則的建議。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對檢驗結果或者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接到異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鑑定、確認。
鑑定、確認過程中需要復檢的,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先行支付。原檢驗數據或者結論錯誤的,該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章特別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採取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對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安全使用,並進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的單位,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充裝許可證。
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不得充裝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
第二十三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自有和託管氣瓶的使用登記。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在氣瓶上設定條碼、二維碼等信息標識,並使用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不得充裝沒有設定信息標識的氣瓶。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氣瓶檢驗信息及時錄入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網路平台,安排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用於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工作。
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電梯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十五條在本省銷售境外製造的電梯,製造單位沒有在境內設立直銷機構的,應當明確在境內註冊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製造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明示備品備件、維修價格和質保期,提供必要的電梯安全運行、修理、維護保養的技術幫助,不得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完成在用電梯現場檢驗工作,在上次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不能出具檢驗報告的,負責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對檢驗報告發出之前該電梯能否繼續使用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於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五)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第二十九條電梯層門鑰匙、電梯轎廂內操縱箱鑰匙和電梯啟動鑰匙應當由電梯使用單位統一管理。鑰匙使用人員應當具備電梯作業資格。
第三十條住宅建設單位應當保證住宅電梯的配置數量和參數性能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住宅設計時應當充分考慮住宅電梯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
對保障性住宅以及其他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需要採購安裝電梯的,相關部門應當會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技術保障、故障率、售後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
第三十一條住宅電梯更新和改造所需資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租借場地經營的,應當與場地經營管理單位簽訂安全保障協定,明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學校、幼稚園、體育場館、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作業,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定安全隔離區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四條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到單位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異地使用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可以向作業地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但應當將檢驗結果報該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部門。
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需要在異地重新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作業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辦理安裝告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進入現場進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檢查:
(一)接到舉報或者取得涉嫌違法證據的;
(二)特種設備發生嚴重事故或者事故頻發的;
(三)在舉辦重大活動的場所使用特種設備的;
(四)已經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需要進行跟蹤檢查的;
(五)按照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安全檢查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對有關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扣押:
(一)有證據表明特種設備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
(二)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三)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流入市場的。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參與事故應急救援,並提供專業技術和相關信息支持。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第三方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不齊全的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銷售、轉讓使用過的特種設備,未向購買者或者受讓者提供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註銷證明、安全技術檔案和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證明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轉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未向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提供相關證明的;
(二)證明檔案不齊全,特種設備承租單位將特種設備投入使用的;
(三)證明檔案不齊全,場地經營管理單位允許特種設備進場使用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重新啟用暫停使用的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進行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期實施檢驗或者未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的;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提出書面意見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氣瓶充裝單位充裝沒有設定信息標識的氣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氣瓶檢驗機構未將氣瓶檢驗信息錄入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未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未明示備品備件、維修價格和質保期,未提供必要的電梯安全運行、修理、維護保養的技術幫助,或者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對電梯層門鑰匙、電梯轎廂內操縱箱鑰匙和電梯啟動鑰匙實施統一管理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電梯使用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種設備是指在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設備和設施。特種設備具有在高溫、高壓、高空、高速等條件下運行的特點,因其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且危險性較大,因而需要實行特殊監管。我省是全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第一大省,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各類特種設備生產企業近5000家,銷售收入2000多億元。全省擁有各類在用特種設備共108.52萬台,氣瓶1397.03萬隻。近年來,與特種設備有關的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習近平總書記曾指示說:“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因此,做好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確保其安全運行,對於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自2003年3月施行以來,在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省特種設備萬台事故率和死亡人數均遠低於全國平均值。但《條例》距上次修訂已經過去10年。其間,我省特種設備的種類不斷增加,使用規模不斷擴大,2013年的設備總數是10年前的3倍多,安全保障壓力不斷增大,《條例》已不能適應當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及時予以修訂。
一是隨著國務院於2009年1月修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別是《特種設備安全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之後,《條例》的有關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盡一致,需要及時修訂,以維護法制統一性。二是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高參數、長周期運行的趨勢明顯,事故破壞性大,安全監管難,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三是電梯、氣瓶、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與廣大人民民眾日常生活的聯繫越來越緊密,其安全運行狀況社會關注度高,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相關制度建設。特別是電梯的使用、維修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矛盾突出,投訴舉報眾多,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有進一步增加的趨勢。這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確電梯製造、銷售、使用、日常維護過程中各責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解決電梯治理難題。四是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一直以來都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多年來在實踐中積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經驗,需要通過修訂《條例》的方式形成制度性成果,為進一步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條例(修訂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質監局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數易其稿,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並於2014年2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和修改後,將《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傳送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資委、編辦、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科技廳、衛生計生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環保廳、水利廳、商務廳、安監局、工商局、民防局、旅遊局、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南京海關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省轄市政府徵求意見。同時,還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9月10日至12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質監局到泰州、張家港等地開展立法調研,進一步聽取地方有關部門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代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照各地、各部門的反饋意見,綜合實地調研的情況,結合我省實際進行全面審查和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辦還就電梯安全監管、氣瓶信息化充裝管理等問題數次與省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會同省質監局逐條反覆推敲、研究和完善,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地方政府和相關單位的職責。
目前,我省特種設備總量位居全國首位,特種設備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今年,我省質監系統由省垂直管理調整為地方政府主管,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以地方政府為主導,匯集各部門力量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體制。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經費,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工作(第三條)。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二)關於特種設備租賃。
在實踐中,一些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在租用特種設備時,常常在沒有認真查驗有關信息和材料的情況下就讓其進場(廠)作業。而有些特種設備已經超過檢驗有效期,有些尚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還有些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沒有持證上崗等,這些都是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場地經營單位提供出租的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及出租的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資格證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場地經營單位應當查驗。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場地經營單位不得允許投入使用(第十條)。
(三)關於氣瓶充裝管理。
氣瓶所裝載的介質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性,數量大,分布廣,流動性強。我省80%左右的氣瓶充裝單位為小型民營企業,安全法制意識相對淡薄,安全技術規範往往不能嚴格執行,氣瓶使用登記率和定期檢驗率低,大量到達報廢年限和未經檢驗合格的氣瓶仍在流轉使用,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危險。對氣瓶實行信息化充裝管理是我省較為成功和成效明顯的做法,有利於提高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及時消除氣瓶事故隱患,保障安全使用,保護消費者利益。同時,也有利於緩解安全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提高氣瓶安全監察工作的有效性。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向氣瓶充裝單位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自有氣瓶的使用登記,在氣瓶上裝置使用登記條碼,並使用信息化充裝管理系統(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四)關於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電梯是人民民眾日常使用頻率較高的特種設備。我省是全國電梯生產第一大省和使用大省,目前登記在冊使用的電梯超過25萬台,每年新增電梯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長。為了規範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等行為,解決電梯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就電梯安全監管設定了如下制度:一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網路平台,安排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用於公共場所以及住宅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工作(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二是明確電梯製造單位、代理商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公示備品備件、維修價格和質保期,提供電梯安全運行、修理、維護保養的技術指導和服務,不得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第二十八條)。三是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的界定標準,便於落實電梯安全運行管理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四是明確了住宅設計、建設中對電梯參數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對保障性住宅等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採購安裝電梯的評估論證制度(第三十一條)。五是確立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工作質量評價制度(第三十九條)。
(五)關於特種設備的現場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應當是全過程的監管。近年來,我省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增速很快,應當適應形勢,加強監管。而加強對特種設備的現場檢查,有利於把有限的人力放在重點監管環節,提高監管效率。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應當進行現場檢查的六種情形:一是接到舉報、投訴或已經取得違法證據的;二是特種設備發生嚴重事故或事故頻發的;三是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特種設備或在特種設備使用場所開展重大活動的;四是已經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需要進行跟蹤檢查的;五是特種設備應當實施檢驗檢測而超期未檢的;六是按照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種設備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長,使用範圍愈加廣泛,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新制定的特種設備安全法,結合我省實際,對原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質監局赴徐州、鎮江、崑山進行了調研,聽取基層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召開座談會徵求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條例名稱與條文規範內容不完全相稱。考慮到修訂草案不僅規範了相關政府部門的監察職責,還規範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權利義務等內容,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多個方面,建議依照上位法表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二、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意見,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三、有的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一般安全規定一章關於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和要求的規定,有的不明確、不具體,有的表述與上位法不相一致,有的要求不符合實際、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活動的要求(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二是增加了對特種設備銷售單位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台帳制度,驗明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的要求,同時明確了不得銷售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不齊全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三是補充完善了特種設備承租單位和場地經營管理單位相關義務(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四、有的地方提出,修訂草案規定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的告知、備案、申請等義務,其中有的規定沒有必要,增加了企業的負擔。有的地方提出,有的條款規定的監管部門層級不明確,難以操作。還有的地方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還應當加強服務。因此,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將不必要的暫停使用備案、重新啟用申請修改為書面告知(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二是明確了辦理有關事務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層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三是補充完善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政策諮詢和風險警示,制定專項檢驗、檢測規則,處理有關糾紛等相關職責(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表述有歧義。有的地方提出,對所有的特種設備都要求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就提出書面意見,實踐中難以做到,也無必要。考慮到在用電梯的安全運行涉及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實踐中存在由於報檢不及時等原因導致檢驗機構在上次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不能出具檢驗報告的情況,對這段時間內電梯能否繼續使用,確有必要加以規範。因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調整至第三章特別安全規定,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完成在用電梯現場檢驗工作,在上次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不能出具檢驗報告的,負責檢驗的機構應當對檢驗報告發出之前該電梯能否繼續使用提出書面意見。”
六、省人大財經委提出,要強化對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監管,明確相關要求。因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租借場地經營的,應當與場地經營管理者簽訂安全保障協定,明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的地方提出,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應當進行現場檢查的情形,是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要求,但其中第一項表述不準確,第三項規定的範圍過於寬泛,第五項超期未檢的情形,實踐中監管部門通過信息化手段能夠及時掌握,建議根據實際做相應修改。因此,根據上位法規定和工作實際,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接到舉報或者取得涉嫌違法證據的”,第三項修改為“在舉辦重大活動的場所使用特種設備的”,刪去第五項。
八、省人大財經委提出,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關於查封、扣押規定的部分內容,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我們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有證據表明特種設備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第三項修改為“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流入市場的”,並刪去第二款。
九、有的委員提出,為了保證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評價的客觀公正,評價工作應當組織第三方進行,並接受社會監督。因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第三方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十、有的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法律責任一章有的處罰規定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有的處罰規定與上位法不相一致,有的處罰規定與特種設備安全沒有直接關係,有的罰款數額規定不盡合理。還有列席代表提出,部分罰款處罰的幅度過大。因此,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刪去了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以及與特種設備安全沒有直接關係的處罰規定(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二是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和實際情況,調整罰款數額,縮小處罰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權(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三是根據相關條款的修改,對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作出修改和完善(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部門和地方的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修訂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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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修訂案,將於7月1日起實施。今天,江蘇省質監局對新版《條例》進行了解讀。
省質監局相關人士介紹,新修訂的條例在強化政府責任、完善監管制度、提高違法成本等方面有很多新的突破,特別是對住宅電梯涉及到的問題,把一些創新性探索以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
江蘇是全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第一大省。現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於2003年3月1日起實施,2004年進行過修訂,此次是10年來再次修訂。新修訂後的條例共六章四十八條,緊扣去年剛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根據江蘇省實際情況,針對電梯、氣瓶、遊樂設施等與民生相關的、社會關注度越來越高的現實問題開出了藥方。
近年有關電梯事故致人傷亡的事件頻頻見諸報端,電梯發生事故或故障後產生的社會影響遠大於其他各類特種設備事故的影響。現實中,住宅小區電梯在使用、維保、改造更新方面面臨著種種窘境。如電梯特別是共有產權的電梯安全責任主體不清晰,常導致電梯安全管理、維保等無法及時落實,一旦發生事故或故障後又互相推諉,傷亡事故賠付不及時。維保市場低價惡性競爭,也導致維保不規範,救援不及時。電梯出現安全隱患時,要動用公共維修基金的程式複雜,過程漫長,業主意見難以達成一致。拆遷安置房、房改房等沒有繳納維修基金的電梯遇到問題更加難以扯清。修訂後的《條例》用較大的篇幅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動建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網路平台,安排應急救援專項資金,同時鼓勵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據了解,江蘇首創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之前已在無錫進行了試點,此次更將之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予以推廣。
《條例》還細化、明確了各類電梯使用單位,如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對一些老舊小區電梯的責任人則作出了兜底規定,即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督促所有權人確定,或直接指定使用單位。
此外,《條例》還對保障性住宅等的電梯質量予以了關注,並要求電梯製造商明示備品備件、維修價格,不得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值得一提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未涉及的一些問題,江蘇在修訂後的《條例》中也做了大膽突破和進一步細化。如對特種設備的出租單位、承租單位以及場地經營管理單位,都分別明確了責任義務;進一步強調了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和材料控制也要嚴格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
《條例》還體現了當前特種設備監管信息化的趨勢,將氣瓶的充裝和檢驗信息化工作上升到法制層面。江蘇自2011年開始對氣瓶進行信息化監管,每隻氣瓶都有一個“身份證”條碼或二維碼,信息平台可清楚查到哪些是超期未檢瓶或報廢瓶,超期氣瓶即無法掃碼充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