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鍋爐壓力容器違章處理辦法》在1992.06.22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鍋爐壓力容器違章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6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6月22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鍋爐壓力容器違章處理辦法》在1992.06.22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昆明市鍋爐壓力容器違章處理辦法》在1992.06.22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以及勞動部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管理、使用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具體內容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地區—切從事承壓鍋爐、壓力容器、氣瓶、槽車的設計...
昆明市鍋爐壓力容器違章處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確保職工人身安全,減少國家經濟損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地區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含各類氣瓶,下同)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
(六)氣瓶及其他移動式壓力容器不按規定進行充裝的;(七)未按規定進行維修保養的;(八)未按規定辦理停用、報廢手續的;(九)已經報廢或者非承壓設備當承壓設備的。第八條 檢驗、檢測及有關從事審查、型式試驗等機構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九條 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檢查 第三章 機構職權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第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
34、昆明市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發文字號:昆政復[1992]36號 說明:採用經常性監督檢查的方式繼續加強管理。35、昆明市鍋爐壓力容器違章處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復[1992]43號 說明:按照國家新的法規執行。36、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暫行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辦[1992]88號 說明:按照省的地方性法規執行。37...
產品製造質量監督、專業安裝單位的審批、檢驗員的考核、安全監察員的職責及要求、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要求以及事故處理等。《細則》還規定:因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的原因而發生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損失的,除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逐級上報外,還應報告當地人民檢察院。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事故調查處理中心),其主要職責是:(一)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的指導下,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調查,參與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二)指導並督辦各地對...
第二十五條 勞動監察員在實施檢查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檢查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勞動行政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按詢問通知書的要求作出書面答覆。第二十六條 勞動監察員辦理勞動違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近...
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因鍋爐或容器發生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事故情節惡劣的主要責任人員,監察機構應建議人民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鍋爐壓力容器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是199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印發的地方法規。檔案內容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已於1997年6月27日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頒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長 李伯勇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鍋爐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了加強在用鍋爐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使用固定式承壓鍋爐的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鍋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電力系統發電用鍋爐按水利電力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審查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實施審查,對失職違法、徇私舞弊者,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第四章 附則 編輯 語音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國家質檢總局提請複議。
因規程標準修改或生產需要修改鍋爐設計的,必須重新向原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外省省級勞動局、省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鍋爐設計圖紙,可在我省使用;對設計有異議的,可與原審批部門協商解決。第十八條 設計壓力容器,必須由持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准書》的專業單位按批准的範圍承擔。第六章 製造 第十九條 製造...
第十五條 辦理舊鍋爐壓力容器拆遷過戶前,必須事先經檢驗單位檢驗,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經檢驗確認必須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屬檔案,不準繼續用作承壓設備,不準轉賣、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第十六條 發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事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並...
第八條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所製造的列入國家許可證管理範圍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附屬檔案、保護裝置、附屬設施、壓力管道元件、鍋爐水處理藥劑、水處理樹脂等設備、材料。第九條從事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關的檢驗、焊接、無損檢測、化學清洗、鍋爐水處理、氣瓶充裝及各類設備操...
(三)使用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持證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本辦法規定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從事維修、保養工作;(四)鍋爐水處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五)移裝或者報廢在用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者應向原發證機關註銷使用證。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期超過15年的,應報廢...
第二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驗單位必須在其有效證件期滿前六個月內,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證。第七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和個人應按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向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不得隱瞞。各行署(市)安全監察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十日內...
事故調查處理中心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的直接領導下,以總局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中心為技術依託,以全國鍋容管特及有關方面的專家為技術骨幹,以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有力支持共同開展工作。事故調查處理中心將逐步建成我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事...
其次,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依照本條例執行,便於對發生的有關問題的處理。另外,《礦山安全法》和我省礦山安全法的實施辦法及國家《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暫行條例》已出台,所以礦山安全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條例》不再重複規定。(二)關於勞動把保護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 依照國務院《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