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住宅小區管理試行辦法

《銀川市城市住宅小區管理試行辦法》在1995.09.25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城市住宅小區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環境,依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比較齊全,建築面積在兩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本辦法稱住宅小區管理(以上簡稱小區管理),是指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與整治。
第三條 住宅小區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體制,由物業管理單位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銀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住宅小區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轄區人民政府組建,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居民委員會、房地產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
住宅小區管委會接受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管委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二)負責對小區綜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組織建立或選聘物業管理單位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四)審議小區管理計畫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五)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和規章制度的執行;
(六)根據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七)負責小區管理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八)負責其他應由小區管委會管理的工作。
第六條 城建、公安、環衛、供水、園林、規劃、郵電等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積極協助管委會搞好住宅小區內的管理。
第七條 住宅小區的道路、路燈、上下水、供暖、供電、郵電、消防等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由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行政主管部門也可根據管理需要,委託物業管理單位代管。
第八條 住宅小區內的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地由管委會負責管理或選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住宅小區內的治安保衛工作,由管委會組織治安聯防隊,在所在公安派出所和治保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九條 凡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建設的公用設施,在保修期滿後,移交小區管委會負責管理。
第十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樓內設施,由產權單位進行管理養護,也可出資委託物業管理單位統一修繕養護,樓外自建的公用設施和住戶毗鄰房屋共有部位的修繕養護,按權利義務相適應的原則,由各產權人和使用人按份額合理承擔費用。由管委會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售房手續時,應在買賣契約中對房地產產權人有承諾遵守小區管理辦法的約定。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分離時,應在租賃契約中對使用人有承諾遵守小區管理辦法的約定。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小區管理辦法,按規定交納管理費用,不得妨礙、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並有權參與和監督住宅小區的管理。
第三章 物業管理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的物業管理,由小區管委會組織進行或選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本著“誰收費,誰服務”的原則,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二)依照物業管理辦法或契約對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三)依照有關規定和物業契約收取管理費用;
(四)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有權要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六)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的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契約,依法經營;
(二)接受管委會和住宅小區內居民的監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並經管委會認可;
(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契約應當明確:
(一)管理項目;
(二)管理內容;
(三)管理費用;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五)契約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契約和小區管理辦法,應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章 新建小區設施的移交、管理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的建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小區內的道路、綠化、文化、教育、環衛、郵政、電信、公安等服務設施和小區管委會辦公用房、治安室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配套設施的具體建設項目和規模,由市規劃部門在審定小區規劃時予以確定。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凡未按規劃設計建設配套設施的,必須補建完善。
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各種設施,由開發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無償提供管委會辦公使用的建(構)築物,其產權歸國家所有,收益作為住宅小區管理經費。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的移交與接管,必須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總體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住宅小區的驗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進行。
根據小區建設的實際情況,驗收可採用一次性的總體驗收或先分部驗收再總體驗收兩種方式。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管理經費的主要來源是:
1.按規定向住宅小區內單位和住戶收取的費用;
2.產權單位和產權人應當負擔的費用;
3.小區內開展各項便民有償服務的收入;
4.按國家規定或自治區批准的項目及標準所收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的管理經費按照有償服務、合理負擔、自收自支、民主管理的原則進行收取和管理。要做到專款專用,定期向居民公布收支帳目。
第五章 管理要求和獎懲
第二十四條 小區管委會的工作人員必須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模範地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模範地遵守小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全心全意為住戶民眾服務。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要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小區的綜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比,表彰獎勵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居民和小區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小區管委會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擅自改變小區內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亂搭亂建、亂停亂放車輛,在房屋共用部位亂堆亂放,隨意占用,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影響住宅小區景觀,噪聲擾民的;
(四)不照章交納各種費用的。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有權投訴,管委會有權制止,並要求其限期正;可對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一)房屋及公用設施、設備修繕不及時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三)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亂搭亂建,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業管理契約及管理辦法規定義務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規模較小的住宅新村或樓群,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銀川市城市住宅小區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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