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規範新建住宅的配套設施建設,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條件,結合實際,制定《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該《規定》經2006年3月22日銀川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批准。《規定》共10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
- 實施日期:2006年7月1日
- 類型:管理規定
- 地點:銀川市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
(2006年3月22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規範新建住宅的配套設施建設,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條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對新建住宅及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實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其配套設施應當具備居民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條件,並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證,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項目,實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銀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負責房產行政管理的部門管理,業務上接受銀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並經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後,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請。申請人申請時,應當提供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室外管網、隱蔽工程等按規劃要求建設,並提供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檔案、資料。
第五條 申請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住宅生活用水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
(二) 住宅用電按照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三) 住宅室內供熱設施安裝調試完備。集中供熱的,小區管網與集中供熱主管網鑲接;
(四) 雨水、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採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經環保、建設、水務等部門審核同意,並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
(五) 住宅室內設計有燃氣管道的,應當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與燃氣管網鑲接;
(六) 住宅小區內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敷設到戶,設計有寬頻數據傳輸信息連線埠的,連線埠敷設到戶;
(七) 住宅小區內道路施工完成,並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連;
(八) 完成住宅小區內的綠化基礎建設;
(九) 完成住宅小區內的消防設施建設;
(十) 施工機具、臨建工程、建築垃圾、剩餘建材及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建成的住宅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十一) 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社區衛生、物業用房、環衛、郵政、文化體育、停車場(庫)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等公共設施的配建。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本項規定設施尚未建成的,應當有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
第六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準予頒發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證,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不予頒發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證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有權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取得交付使用證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罰款。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以欺詐手段取得交付使用證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交付使用,撤銷交付使用證,並處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額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罰款。
第九條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不依法頒發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證,或者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不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