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商服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管理辦法

《銀川市商服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管理辦法》已經銀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商服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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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商服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的管理,最佳化城市規劃功能,盤活存量土地,保障公共利益,促進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商服用地申請變更為居住用地的審批管理。
第三條  土地用途變更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利益共享等基本原則,優先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實施。
第四條  土地用途變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變更內容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申請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一致;
(三)已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
(四)按宗地、符合分割有關規定分割後的地塊申請;
(五)土地設定抵押權的,應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用途變更的書面意見。
第五條  涉及閒置土地的,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批准土地用途變更:
(一)項目中存在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等違法行為未處理或未處理完畢的;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明確規定應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三)申請人處於人民法院認定“失信被執行人”期間內的;
(四)已納入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或收儲用地計畫範圍的;
(五)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
第七條  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的,應當依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土地用途變更按以下規定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持變更方案、利害關係人意見等材料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自然資源部門對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並書面徵求項目屬地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意見;
(三)經初審符合條件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召開由專家、利害關係人和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出具論證意見;
(四)經論證同意變更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公示7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但處置完畢的,自然資源部門將調整事項按程式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有關要求,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變更前後不同土地用途地價進行依法評估。同時,應按照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預留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用地及綠地,保障居住環境;
(七)評估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變更批覆》,由申請人與自然資源部門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申請人應按照契約約定足額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九條  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不變,僅對約定的土地用途比例進行調整的,為確保既有業主權益,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委託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論證報告,確保調整後片區城市功能完善;
(二)應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的要求,在擬調整用地內,完善教育、醫療、文化、養老、體育、環境衛生等配套設施;
(三)調整後配套商服設施應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的要求,滿足居民生活需求;
(四)申報修改建設工程總平面圖,既有建築已出售的,不得提高相鄰建築層數、減小建築間距,不得降低日照時數。
第十條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按照以下規定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調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書面申請應附論證報告,論證報告由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設計單位,在對片區城市功能和商業服務設施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編制;
(三)由自然資源部門對調整事項進行初審,並組織專家和部門進行論證,出具論證意見;
(四)論證同意的,通過公示和聽證會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但處置完畢的,自然資源部門將調整事項按程式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有關要求,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調整土地用途比例前後地價進行依法評估;
(七)評估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批覆》,由申請人與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充協定。申請人應按照協定約定足額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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