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銀川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是銀川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3年8月22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建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規範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建設,提高住宅小區的使用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銀川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區和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的竣工綜合驗收。
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應實行分期驗收,待全部建成後進行竣工綜合驗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竣工綜合驗收,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以及批准的住宅小區規劃、設計方案,對住宅小區完成的各項建設指標和各專業驗收情況進行統一的整體檢驗過程。
第四條 銀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銀川市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有建設項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符合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等單位工程全部驗收合格,能夠正常使用,驗收資料齊全;
(三)各類建築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准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施工機具、臨建工程,建築垃圾、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平;
(五)拆遷安置方案按期落實;
(六)《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保證書》中約定的其他條件已完成;
(七)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物業管理前期管理狀況良好。
第六條 分期驗收的住宅小區,按規劃劃分的分期驗收區域配套建設的各項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能正常使用,具備供水、供氣、供電、供暖、通訊、通郵等生活條件,道路工程、綠化工程和排水工程等全部實施且落實了維護人員和措施。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申請住宅小區分期驗收或竣工綜合驗收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二)《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保證書》;
(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單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備案檔案、竣工圖紙;
(五)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委託協定;
(六)拆遷安置情況說明。
第八條 竣工綜合驗收小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建設、園林、環保、消防、轄區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成,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參加。
第九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報告,並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檔案資料;
(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符合條件的,發出驗收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
(三)竣工綜合驗收小組應在發出驗收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審核有關驗收資料,聽取開發建設單位匯報,進行現場檢查,對住宅小區建設、管理情況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全面鑑定和評價;
(四)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後,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書並予以公示,竣工綜合驗收不合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分期驗收程式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住宅小區分期驗收或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單位方可將房屋和有關設施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未經分期驗收或竣工綜合驗收及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建設、更新、改造;逾期不進行整改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建設,發生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住宅小區未經分期驗收或竣工綜合驗收及驗收不合格的,開發建設單位及物業管理企業、供熱管理企業不得向購房人收取物業管理費、採暖費等相關費用,所發生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開發建設單位將未經分期驗收或竣工綜合驗收及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區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銀川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規劃、建設、園林、環保等部門管理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含住宅的單體建築竣工綜合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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