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大連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在1999.12.24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2月24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提高住宅小區的居住質量和環境質量,根據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進行竣工綜合驗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組織實施工作。
成立大連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綜合驗收辦)。市綜合驗收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市計畫、規劃土地、城建、房地產、環保、公用、衛生、開發辦、公安、廣播電視、教育、電業、電信、郵政等部門以及有關專業公司、住宅小區所在地的區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參加。
第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建設工程開工前,應向市綜合驗收辦報送住宅小區竣工計畫安排。
市綜合驗收辦根據需要,可對住宅小區房屋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住宅小區房屋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市綜合驗收辦申請綜合驗收。
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可以申請分期綜合驗收。
第六條 住宅小區達到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綜合驗收:
(一)建築物的建設符合規劃批覆和設計要求;
(二)建築工程(含市政工程)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等級標準;
(三)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驗收合格,手續齊全;
(四)投入使用區域內的道路、環衛設施、綠化、路燈等市政配套設施達到使用要求;
(五)施工設施、設備以及施工暫設、剩餘構件、建築殘土全部清除;
(六)動遷戶妥善安置;
(七)建設工程檔案資料齊全;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綜合驗收,應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市有關部門批准的住宅項目檔案、房地產計畫;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建築工程(含市政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檔案;
(五)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責任書;
(六)消防驗收許可證;
(七)環保驗收證明;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 市綜合驗收辦在接到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對小區內的房屋單體工程質量、道路、排水、路燈、園林綠化、消防、衛生防疫、環境衛生、自來水、煤氣、用電、物業管理前期準備以及學校、幼稚園、居民委用房等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書。
第九條 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後,應按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條 綜合驗收不合格的,由市綜合驗收辦向開發建設單位提出整改意見,經整改後重新驗收。未申報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區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市綜合驗收辦可以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暫時凍結部分或全部工程等強制措施,直至其達到驗收標準;未達到驗收標準前,任何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其他有關開發、建設手續。
第十一條 市綜合驗收辦可結合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情況,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住宅小區等級的評定建議。住宅小區等級評定情況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以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住宅小區進行竣工綜合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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