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二○○○年八月七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是為加強對“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一日游”旅遊市場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旅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或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專門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景點進行一天觀光、遊覽,或一天內的觀光、遊覽的起點、終點均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經營活動。 重慶市旅遊局是全市“一日游”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旅遊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一日游”行政管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工商、公安、交通、物價等部門共同加強對“一日游”的監督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 [2000] 96號 
引言,辦法全文,

引言

渝府發 [2000] 96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年八月七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一日游”旅遊市場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旅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或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專門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景點進行一天觀光、遊覽,或一天內的觀光、遊覽的起點、終點均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經營活動。
第三條 重慶市旅遊局是全市“一日游”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旅遊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一日游”行政管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工商、公安、交通、物價等部門共同加強對“一日游”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凡從事“一日游”經營的企業,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對經營“一日游”的企業和車船,依有關規定實行旅遊定點管理。
第六條 申請經營“一日游”的企業和車船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擬開辦“一日游”線路及遊覽項目安排;
(二)申請者的《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從事客運業務的有關手續;
(四)開辦“一日游”業務所需的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五)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從事“一日游”人員條件的複印件。
第七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各項資料進行審查核實,於收到書面申請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辦條件的給予批准、辦理。
第八條 從事“一日游”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導遊應持有旅遊管理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證件;
(二)駕駛員應具備5年以上安全行駛的駕齡,年齡不超過55歲;
(三)主管“一日游”人員應經過規定的培訓。
第九條 “一日游”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行業服務標準,依法經營,規範經營,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導遊、駕駛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行為和服務具體標準,明確崗位職責。
第十條 “一日游”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為參加“一日游”的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人身保險。
第十一條 “一日游”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接待遊客的真實、完整的記錄,連同相關資料分類分期存檔,並定期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填報《“一日游”情況統計表》。
第十二條 “一日游”交通工具必須標明行車路線、景點;在交通工具內貼上價格、服務須知;在明顯部位噴有旅遊投訴電話。行程路線、景點由市旅遊、交通部門核准,價格由物價部門審核。
“一日游”交通工具必須性能良好,基本設施完好齊備,證照齊全,內外乾淨整潔。破損嚴重或容貌不整潔的交通工具,不得營運。
第十三條 導遊人員必須持有經重慶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導遊證。
第十四條 “一日游”經營單位、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行程路線、增加或減少旅遊景點;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臨時加收其他費用;
(三)強迫旅遊者到非定點的餐館、商店就餐購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錢物;
(五)採取不正當手段強行拉客;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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