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一份政府通知,發文機關為重慶市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3〕22號 
渝府發〔2003〕22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重慶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重慶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推進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經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網拆遷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管網,是指因實施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需要拆除或遷建的供水、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網路、排水、燃氣、城市照明、電車等公用管網線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重點建設項目業主。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管網的所有人。
第三條 重慶市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慶市重點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辦)辦理。
市級有關管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市重點辦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工作,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在做好被拆遷管網調查摸底並與被拆遷人會商的基礎上,及時擬定拆遷方案,報有關管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重點辦備案。
拆遷方案應載明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拆遷補償內容等事項。
有關管網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拆遷方案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各自的職責作出書面審查意見。經審查同意的,拆遷人應及時將拆遷的具體要求書面或者開會告知被拆遷人。
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應與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統一規劃、同步設計,並作好與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時序的銜接,不得影響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進度和任務的完成,同時重點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要保證各管線單位的正常運行。
第七條 綜合管網設計單位必須做好與被拆遷人的銜接工作,最佳化設計,認真做好設計交底和現場服務工作。
第八條 管網的遷建施工必須服從拆遷人的統籌安排,各被拆遷人要互相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管網的遷建任務。
第九條 被拆除管網需要還建的,拆遷人應按原規模、原標準、原功能所需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機械費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原有管網由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限內自行拆除。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規定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機械費補償額度按現行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預算定額標準計算。其中,涉及行業計價依據中的指標、定額、基價表,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和結算價格參照本市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被拆遷人因自身發展和按規劃要求需增加管網規模及提高標準的,其費用和建設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因重點建設項目本身需要增加管網規模及提高標準的,其建設由被拆遷人組織實施,費用由項目業主承擔。
第十二條 對重點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所產生的管網臨時保障措施費用,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給予拆遷補償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拆除期限和仲裁協定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協定。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協定訂立後,被拆遷人在拆除期限內拒絕拆除的,拆遷人可以依照協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因被拆遷人在約定的拆除期限未拆除,給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造成損失的,被拆遷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行政機關的原因和拆遷人的原因除外。
第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在設計中預留發展需要的管網走廊。
被拆遷人必須做好管網改造的長遠規劃和短期計畫。重點建設項目完工後,在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時間內,不得再進行管網改造。如確需改造,則應按照規定的程式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