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確保房屋的居住安全和使用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8月25日
  • 批准時間:2017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全文,公告,徵求意見,解讀,

條例全文

(2017年8月25日郴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並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房屋消防安全,電梯、供水、供電、供氣、防雷等專業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違法建築的處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使用、權責統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和機制,協調和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房屋安全常態化監管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責任追究機制,組織應對房屋安全突發事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房屋安全常態化監管制度,完善房屋安全檢查和監測網路,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建、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財政、商務、質量技術監督、教育、文化、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並向社會公開,加強行業自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並安排資金對低收入等特殊困難家庭房屋的安全鑑定、危房治理等提供適當補助。
第八條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房屋安全意識。
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第九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晰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房屋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契約約定安全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國家或集體所有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可以與房屋承租人等房屋使用人約定房屋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其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對房屋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照設計用途、建築物使用性質以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檢查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裝飾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房屋時,不得降低房屋的抗震等級和結構安全等級,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毗鄰房屋的安全;
(四)防治白蟻;
(五)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安全。
第十一條對房屋共有部分採取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措施所需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承擔。
第十二條既有建築幕牆所有權人為既有建築幕牆安全責任人,既有建築幕牆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常規維護和檢修;
(二)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鑑定與大修;
(三)制訂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鑑定檔案。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或者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房屋受讓人、物業服務企業、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移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和物業管理所需的工程技術資料等有關資料,書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況、建設指標、設計合理使用年限、裝飾裝修限制、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範圍和期限等事項。
第十四條禁止實施危害房屋安全的下列行為:
(一)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大房屋荷載;
(二)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三)擅自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四)擅自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
(五)違規搭建或者擅自開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六)違反國家規定,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七)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設施、器材;
(八)其他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對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前,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告知,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事先向住宅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
物業服務企業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有關注意事項書面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以及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對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禁止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經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裝飾裝修企業承接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在裝飾裝修房屋顯著位置張貼裝飾裝修告示,將裝飾裝修企業及其負責人名稱、裝修設計方案、工期和施工時段等內容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承擔:
(一)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
(二)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的;
(三)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並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的;
(四)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對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進行改動的;
(五)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築物、構築物,裝飾裝修房屋和新建住宅區內種植花草樹木前,應當委託白蟻防治單位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白蟻危害在一定區域集中發生且影響房屋安全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三章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九條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並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專業性設備、設施。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鑑定業務規範和鑑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鑑定活動。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鑑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二)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三)房屋超過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的;
(四)其他影響公共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建築幕牆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應當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幕牆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鑑定:
(一)面板、連線構件或者局部牆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
(二)遭受颱風、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
(三)相關建築主體結構經檢測、鑑定存在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稚園、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築交付使用後,其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達到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時,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超過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公共建築,應當定期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三條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導致建築物被破壞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安全鑑定:
(一)進行隧道和樁基、深基坑、採礦、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
(二)深基坑工程項目周邊四倍基坑開挖深度範圍內的一般建築物以及八倍基坑深度範圍內的文物建築和其他重要建築;
(三)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離施工邊緣四倍埋深範圍內的房屋。
經鑑定後,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安全措施,消除隱患。施工後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復並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向鑑定委託人出具《房屋安全鑑定書》,並將該鑑定書同時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經鑑定屬於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在《房屋安全鑑定書》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在作出鑑定結論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該鑑定書送達鑑定委託人,並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鑑定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委託重新鑑定。
委託重新鑑定的,應當選擇原鑑定單位以外的其他鑑定單位。
第四章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六條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危舊房屋、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進行巡查,並落實監控措施,督促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建立危險房屋台賬,對危險房屋的治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轄區內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如實登記並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應當立即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及時排除險情,並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組織人員撤離、轉移、安置等。
第二十八條經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確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並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同時通報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書對危險房屋分別採取下列治理措施:
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加固等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或者重建的房屋。
危險房屋是異產毗連房屋的,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條採用加固處理方式治理危險房屋的,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等級的單位提出加固設計方案,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加固設計方案確定的房屋結構承載能力應當不低於原有設計的結構安全標準。
第三十一條採用原址重建方式治理危險房屋的,重建方案應當滿足現行的設計安全標準,遵循城鄉規劃、建設、消防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鑑定屬於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居住、轉讓、出租或者用作生產經營場所。
對超過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已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成片房屋,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具體處理方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單棟危險房屋屬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的,按照保護規劃的控制要求優先改建。
第三十三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怠於治理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採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特殊困難家庭無力治理危險房屋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申請可以對危險房屋採取治理或者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等救濟措施。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房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因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房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查閱房屋相關檔案資料、進入房屋;
(二)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三)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四)借用或者徵用鄰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設備;
(五)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損壞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在險情排除後,負責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第五章房屋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房屋進行查勘,收集下列房屋安全管理信息並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房屋座落位置、結構類型、竣工日期、房屋總平面圖、房屋分層平面圖以及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
(二)危險房屋安全鑑定以及治理情況;
(三)從業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冊及其信用記錄;
(四)其他與房屋安全相關的信息。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將達到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房屋的相關信息書面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並督促其及時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第三十七條教育、衛生、文化、體育、交通、旅遊、商務、民政等部門應當在房產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督促學校、醫院、劇院、場館、車站、賓館、集貿市場、商場、福利院等公共建築的房屋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公共建築安全隱患,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通報公共建築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有重大安全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房產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房屋的權屬、使用與管理情況,落實房屋安全巡查責任。
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巡查責任,也可以依法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房屋安全巡查責任。
第三十九條按照契約的約定受委託承擔房屋安全巡查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房屋的日常安全巡查,做好相關記錄,及時向房屋安全責任人和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報告房屋安全隱患。
第四十條房產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等多種途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安全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答覆投訴、舉報人。
對影響房屋安全的同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由最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處理。處理過程中發現不屬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相關責任單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義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移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有關資料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大房屋荷載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房屋安全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沒有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實施損害房屋安全行為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及違法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裝飾裝修企業不按規定張貼裝飾裝修告示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託給不具有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企業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委託建築幕牆安全鑑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共建築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進行鑑定;逾期不鑑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進行鑑定;逾期不鑑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損壞不予修復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房產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查處危害房屋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未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處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城市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二)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四)建築幕牆,是指採用金屬型材、金屬連線材、粘結材料、特種玻璃、金屬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構成的玻璃幕牆、金屬板幕牆、石材幕牆及組合幕牆;
(五)既有建築幕牆,是指各類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築幕牆;
(六)房屋安全鑑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鑑別、評定;
(七)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築,而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有房屋影響公共安全的,適用本條例。
集體土地上合法建造並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

郴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2017年第1號)
《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已由郴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7年8月25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17日

徵求意見

4月13日,《郴州市房屋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專題座談會在桂陽縣舉行,聽取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謝元安出席會議並作講話。
隨著我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房屋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私挖亂建、“開門打洞”、“挖地三尺”等行為時有發生,一些房屋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加強房屋安全管理迫在眉睫。但目前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條文內容較為分散和抽象,對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缺乏相應的規定內容。據此,為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我市將《郴州市房屋安全條例》列入地方立法計畫,《郴州市房屋安全條例(草案)》內容包括總則、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房屋安全應急處置、房屋安全監管、法律責任等方面。
座談會上,大家暢所欲言,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房產局認真聽取了建議意見。
謝元安在講話中指出,地方立法要發揮作用,關鍵是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法規草案相關起草部門要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配合,從條例名稱、適用範圍、管理主體、責任認定等方面認真考慮斟酌。要通過《郴州市房屋安全條例(草案)》的修改完善,理清邏輯關係,解決房屋安全管理體制模糊的問題,預防房屋安全隱患的出現,明確隱患的排除和處理辦法途徑。

解讀

近日,郴州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該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二部實體性地方法規。該部法規下一步將提請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後實施。
《條例》制定過程中,通過在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徵求建議意見,深入基層開展立法調研,邀請裝飾裝修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的代表座談,與高校合作實施立法前評估、召開專家論證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各階段共收到修改意見500餘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逐一分析研究這些意見,先後對《條例》進行了16次修改。
據郴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科科長袁浩鈞介紹,《條例》共七章五十五條,圍繞房屋安全管理中各方的責任、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房屋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確定了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體系,突出了對房屋裝飾裝修的管理,明確了對公共房屋安全鑑定的管理,加強了對危險房屋的治理。《條例》的制定,對於加強該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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