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培育兒童健康成長,堅決同歧視、虐待、侮辱、殘害婦女和兒童的行為進行鬥爭,根據我國
憲法和
婚姻法、
刑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凡招收職工和學生的單位,都要堅決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特殊工種和專業外,應統籌兼顧,擇優錄用,不得對婦女作出歧視性的限制。
第二條男女職工享有平等分配住房的權利,改變分配住房一律以男方為主的做法。凡符合條件的職工,均應按規定分給應得的住房。
第三條男女登記結婚後,根據雙方約定,婦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婦方家庭的成員,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應準予落戶。落戶者與當地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歧視。
第四條農村實行生產責任制後,在劃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承包的責任田、責任山等方面,婦女享有同男子 平等的分配權,使用權、收益權。
第五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對共同財產不能因女方無勞動收入或其他原因而影響享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應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夫妻雙方都有共同贍養老人的義務。
第六條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婦幼保健等方面的規定,安排勞動應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對懷孕和哺乳嬰兒的婦女,應給予適當的照顧。
第七條要加強對保育人員的教育,提高服務質量,改善衛生條件,切實保障兒童在託兒所、幼稚園的安全,不得有損傷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由於保育人員的嚴重失職而造成兒童傷亡事故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孤兒院的領導,認真整頓,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對違法亂紀的行為必須追究。
第八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喪偶或離婚的婦女有結婚和不結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處罰。
第九條嚴禁歧視、虐待生女孩的母親。男方因婦方生女孩而製造各種理由提出離婚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並駁回其離婚請求;如確需準予離婚的,經辦機關必須在法律文書上註明其原因,以便對男方再婚後的生育加以限制。
第十條凡女方確被對方或他人欺騙、脅迫離婚的,婦方提出異議,經辦機關應予重新查證,依法作出正確處理;對於欺騙、脅迫行為情節惡劣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的保護。對於防害婚姻、家庭情節惡劣的,有配偶而與他人姘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根據事實情節,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以暴力、脅迫、引誘、欺騙等手段販賣婦女和兒童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以拐賣人口罪論處;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從嚴懲處。
第十三條凡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誹謗或損害婦女的名譽、人格或人身的,由有關單位或司法機關分別情況予以批評教育、具結悔過、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對利用封建迷信等手段摧殘迫害婦女、兒童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治安處罰或刑事處分。
第十五條凡父母、養父母或其他負有撫養義務的人遺棄嬰兒的,應依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遺棄罪論處;因遺棄致嬰兒重傷、死亡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處罰。
第十六條無論採取任何手段殺害嬰兒的,均應依照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殺人罪論處。
第十七條對教唆、脅迫、誘騙和幫助他人遺棄、殘害嬰兒,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
第十八條嚴禁任何衛生、醫療單位或個人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醫學科研單位需要作胎兒性別鑑定的,應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夫妻有遺傳病需作胎兒鑑定的,由縣(區)以上醫院批准。違者應予追究,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職責,要經常對幹部、民眾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法制教育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思想教育。對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案件,要進行調解和認真查處,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及時移送,不得扣壓。
第二十條公安、司法機關都要及時受理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案件,並聽取婦聯、工會等人民團體的意見,對違法犯罪人員,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公安、司法人員要嚴格依法辦事,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二十一條對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作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由於工作失職或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