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部署要求及中共山西省委《關於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結合運城市實際,決定在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並行建立標準適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續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補充養老保險”),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省委“四為四高兩同步”總體思路和市委“五抓一優一促”工作要求,進一步健全民生保障體系,大力弘揚敬老孝老中華傳統美德,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實現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機銜接,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實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一) 激勵多繳多得。完善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參保居民多繳費、長繳費。
  (二) 籌資權責清晰。明確政府、城鄉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等各方面責任,建立權責清晰的籌資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全體成員集體表決同意後,可將光伏、村集體資產收益、非家庭承包耕地承包費、所辦經濟實體等經營性收益用於補充養老保險的集體補助。
  (三)保障水平適度。待遇領取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與時俱進,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普惠和傾斜相結合。對無子女或子女無贍養能力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範圍的65周歲及以上低收入城鄉居民予以傾斜。
  (五)體現子女孝善。鼓勵子女通過繳費提高父母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弘揚尊老敬老、愛老孝老的傳統美德。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權利。
  三、參加範圍
  已參加運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均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繳費資助構成。
  (一)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按年繳費,繳費標準設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個檔次。
  (二)政府補貼(入口補)。政府對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 (贍養人員、家庭)繳費給予資金補貼。繳費補貼(入口補)標準為: 繳200元補貼70元、繳500元補貼120元、繳1000元補貼200 元、繳2000元補貼360元、繳5000元補貼600元。鼓勵參保人選擇較高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當年不繳費的,政府不予補貼。之後再進行補繳的,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上述繳費補貼費用,由縣(市、區)財政負擔。
  (三)集體補助(入口補)。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對年滿50周歲、不足65周歲、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自行研究確定。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當年不繳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不予補助。之後再進行補繳的,補繳部分不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的繳費補助。
  (四)其他繳費資助。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提供資助。
  五、賬戶設定
  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生記錄的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繳費資助、基金運營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滿15 年、且已享受運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已年滿65周歲並享受運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不用繳費,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直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出口補)待遇,有補繳保險費意願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最長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費用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5 周歲;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繳費期亡故的,停止繳費;已開始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亡故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餘額可依法繼承。
  七、待遇標準及調整
  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補貼(出口補)和集體補助(出口補)組成,支付終身。
  (一)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
  (二) 政府補貼(出口補)。政府補貼(出口補)標準為每人每月20元;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無子女或子女無贍養能力、經有關單位認定年收入低於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與低保、特困群體待遇不同時享受)。
  政府補貼(出口補)資金,對於原貧困縣和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縣(市、區),由省級財政負擔,其他縣(市、區)由省級財政與縣(市、區)財政各負擔50%。無子女或子女無贍養能力的低收入老年居民的政府補貼(出口補),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
  (三)集體補助(出口補)。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對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進行補助,具體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自行研究確定。
  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全省統一的繳費、補貼、補助標準。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檔次和補貼、補助標準。運城市將按照全省有關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八、相關對象的認定和激勵約束措施
  (一)有關對象認定。對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以下(超過2020年國家脫貧標準指導線1000元)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暫定為低收入老年居民。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標準隨著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動態調整。省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低收入標準的確定和低收入老年居民的認定工作,每年發布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標準。具體由鄉鎮(街道辦)村(居委會)兩級識別,經公示無異議,報縣級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確定後,將人員名單提交社保經辦部門。
  對子女享受低保、特困待遇或身患重大疾病、殘疾、精神病、遭遇重大災害的,認定為子女無贍養能力。
  對子女具備贍養能力但不履行贍養義務,在養老保險繳費期內不主動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認定為子女不贍養父母。
  (二)激勵約束措施。各縣(市、區)要鼓勵子女通過繳費提高父母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對於子女積極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作為評選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孝老愛親示範戶,推選“好媳婦”“好兒女”等的重要依據;在安排護林員、保潔員、護路員等公益崗位優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員升學補助、獎學金申請等方面給予傾斜;在分配光伏扶貧收益、承包地流轉費、集體林地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村集體其他經營項目收益、資產收益等集體經濟收入時優先考慮。
  對子女不贍養父母的,採取以下方式督促子女為父母繳費。
  1.村委會、居委會、村(社區)法律顧問通過上門走訪、電話通知等方式進行勸導、調解,督促子女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
  2.經調解、督促子女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父母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如村委會、居委會成員或者本村、本社區法律顧問等)可就近就便向縣級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督促有贍養能力子女為父母繳費。
  3.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又不主張權利的,由有關單位提起公益訴訟,通過司法程式督促、強制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九、基金管理及投資運營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行縣級統籌,由縣級稅務部門負責基金籌集,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和發放。基金不足發放的,由同級財政補足。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參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引入具有年金投資運營資格的商業保險機構參與結餘基金的商業化投資運營,做好結餘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投資收益計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社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完善補充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管理、發放等進行監控和檢査,定期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依法處置。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承擔補充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對參保人員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其他繳費資助和待遇領取情況,建立業務檔案,參照社會保險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存。要加強補充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的參保、繳費、領取待遇名單,將補助資金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過渡戶)。
  要切實加強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問題。
  十二、信息化建設
  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依託現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系統,提出補充養老保險業務信息系統開發需求,推動省級升級改造現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系統,支持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要將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納入社會保障卡套用範圍,方便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査詢本人賬戶信息。
  十三、組織領導
  (一)各縣(市、區)要貫徹執行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規範老年人養老工作,保護老年人權益,促進社會形成敬老孝老的良好氛圍。
  (二)各縣(市、區)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縣級財政要對經辦機構給予適當經費補助。各級人社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各縣(市、區)、市直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加、持續繳費、增加積累,努力提高城鄉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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